Chapter 5
Section § 15400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不被其他法律禁止,加州委员会可以将州水域出租给个人用于水产养殖,比如在海洋中养鱼。只有当租赁符合公共利益并遵循公众参与制定的规则时,才会发放租赁。
从事海洋有鳍鱼类水产养殖需要获得租赁,并且必须遵守严格的标准。养殖地点必须合适,并且不得损害捕鱼活动或海洋栖息地。应使用鱼粉和鱼油的替代品,以保护全球海洋生态系统。必须有适当的管理实践、定期监测和报告,以确保符合环境要求。应尽量减少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并进行报告。养殖鱼类需要可识别,设施必须安全,以防止鱼类逃逸和环境损害。
如果恢复计划获得批准,某些规则可能不适用于侧重于鱼类恢复和增强的项目。本法律不改变加州关于海洋水产养殖的其他州法律。
Section § 15401
Section § 15402
如果你在加州租赁州属水底,你将拥有所有你在租赁申请中明确说明并合法养殖的生物。你还拥有在该租赁区域内养殖和收获这些水生生物的专属权利。
Section § 15403
如果你想租赁一部分州的“水下土地”,你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你的申请必须包含拟租赁区域的地图、关于你将养殖什么生物以及如何养殖的详细信息、拟租赁土地的估算面积,以及一笔500美元的不可退还费用。
作为承租人,如果与私人拥有或市政管辖的水域土地有任何重叠或问题,你需承担责任。
Section § 15404
Section § 154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水底(即州政府拥有的水体底部区域)的租赁期限。通常情况下,这些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25年。但是,如果租赁是用于海洋有鳍鱼类水产养殖(也就是在海洋中养鱼),那么租赁期限就不能超过10年。
Section § 15406
这项法律解释了续租用于水产养殖的州水底土地的流程。如果承租人在续租时仍在积极从事养殖活动,他们就有机会续租。如果无法与委员会就条款达成一致,租约将公开招标,但仅限于已注册的水产养殖者。对于1983年1月1日生效的租约,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租约每次可续期最长25年,但海水有鳍鱼类水产养殖租约除外,该类租约每次最长可续期5年。
Section § 15406.5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授予在州水底养殖水生物种的租赁权。通常,租赁权将授予出价最高且符合委员会设定最低租金的负责任投标人。最低租金为每英亩至少2美元,或对于10英亩及以下面积为10美元。对于1983年1月1日生效的牡蛎养殖租赁,租金在到期前仍为每英亩1美元。如果委员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有权拒绝投标。
对于海水有鳍鱼类租赁,费用必须至少覆盖管理租赁计划和确保遵守租赁条款的相关成本。
Section § 15406.7
这项法律规定了牡蛎租赁经营者的特权税。他们必须为每包装加仑收获的去壳牡蛎支付四美分。如果销售带壳牡蛎,税款将根据等量的去壳牡蛎肉计算,其中100个牡蛎相当于一加仑。这项税是牡蛎租赁经营者在州水域养殖牡蛎所需支付的唯一特权税。
Section § 15407
Section § 15408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说明如果租户不支付租金或不当使用租赁财产,应如何终止租赁。
Section § 154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租赁因任何原因终止,承租人必须自费移除所有构筑物,并将该区域恢复到原始状态。如果承租人未能做到,州可以代为移除并向承租人收取相关费用。州委员会还将要求海洋有鳍鱼类水产养殖承租人提供财务担保,以确保场地得到妥善修复。这可能包括履约保证金、信用证或信托基金。承租人对其运营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包括损害评估的费用。此外,州在必要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Section § 15410
Section § 15411
如果你租赁州水底,你不能阻止人们进入水域进行捕鱼或划船等活动。你只能在需要保护租赁区域和其中的水生生物时,才能限制公众进入。
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些娱乐活动会损害资源,它可以在水产养殖区禁止这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