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部门内设立了一名水产养殖协调员。他们的职责是向公共机构和社区普及水产养殖知识,并减轻该行业的监管负担。协调员还提供合规信息,并就项目选址和设计如何满足法律要求向设施所有者提供建议。此外,他们与水产养殖发展委员会合作,以有效履行这些职责。

部门内设一名水产养殖协调员,作为部门水产养殖计划的一部分,负责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0(a) 促进公共机构和公众对水产养殖的理解。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0(b) 提出减少各级政府公共法规对水产养殖业负面影响的方法。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0(c) 向水产养殖业的各个部门提供关于法规遵从所有方面的信息。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0(d) 必要时,就项目选址和设施设计向注册水产养殖设施的所有者提供建议,以符合法规要求。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0(e) 就(a)至(d)项所述的职责,与水产养殖发展委员会进行协调。

Section § 1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产养殖设施的所有人每年3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登记重要信息,例如他们的姓名、养殖的物种以及经营地点。首次登记和续期登记都有特定的费用,用于弥补审查这些信息的成本,并确保经营活动不会危害本地野生动物。未经登记进行水产养殖经营是违法的。这些费用每年都会更新,并且登记行为本身根据加州法律不被视为重大的环境影响。这些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全面生效,届时费用将进行调整,如同该条款从未失效一样。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a) 每个水产养殖设施的所有人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部门登记以下所有信息: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a)(1) 所有人姓名。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a)(2) 养殖物种。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a)(3) 各项经营活动的地点。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b) 部门可为此目的提供登记表,可建立审查所提供信息的程序以确保经营活动不会对本地野生动物造成危害,并应征收五百四十九美元 ($549) 的登记费以弥补审查新登记的成本。对于续期登记,部门应征收二百七十五美元 ($275) 的登记费。除非根据本节进行登记,否则进行水产养殖经营或养殖经批准的水生植物和动物物种均属非法。本节规定的登记费适用于2004登记年度,此后每年应根据第713节进行调整。
(c)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c)
(a)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c)(a)款要求的年度信息登记不属于《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的目的项目。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1(d)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届时本节规定的登记费应根据(b)款进行调整,视同本节从未失效。

Section § 1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部门在水产养殖作业或特定物种的养殖可能对附近的本地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予以制止。

Section § 1510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一家水产养殖设施,并且去年销售额超过25,000美元,那么在注册业务时,您需要额外支付412美元。这笔费用是除了其他费用之外的。请保留详细的销售和生产记录,因为部门可能会要求查阅。

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费用,将面临罚款。这笔附加费自2004年以来每年都会调整,并且在2025年1月1日再次生效后将继续调整。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3(a) 除第15101条规定的费用外,如果水产养殖设施在前一公历年度的水产养殖产品年销售总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则该设施的所有者在注册时应支付四百一十二美元($412)的附加费。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3(b) 每个注册水产养殖设施的所有者应保存销售和生产记录,并应部门要求提供,以协助部门管理本章。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3(c) 任何未能在注册时支付本条所要求附加费的人,应根据第15104条被处以滞纳金罚款。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3(d) 根据本条征收的附加费应适用于2004注册年度,此后每年根据第713条进行调整。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3(e) 本条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届时本条规定的附加费应根据 (d) 款进行调整,视同本条未曾失效。

Section § 151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开始从事水产养殖业务,但未在一个月内支付注册费或附加费,或者对于续期,未在4月1日之前支付,那么你的费用就被视为逾期。

如果你的费用逾期,你在注册时将需要支付50美元的罚款。

这项罚款始于2005年,并可根据特定规定随时间进行调整。

基于本法律的变更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罚款将进行调整,就如同该法律从未中断适用一样。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4(a) 任何人从事本分部规定的水产养殖业务,若未在业务开始之日起一个日历月内缴纳注册费或附加费,或者,对于注册续期,未在注册年度的4月1日或之前缴纳,则该等费用逾期未缴。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4(b) 对于任何逾期未缴的费用,应在注册时缴纳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4(c) 依照 (b) 款施加的罚款应适用于2005注册年度,此后应依照第713条进行调整。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4(d) 本条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届时,本条规定的罚款应依照 (c) 款进行调整,视同本条从未失效。

Section § 1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加州水产养殖项目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专用基金,且只能用于该项目的管理和执行。立法机关可以在年度预算中划拨这些资金,部门必须保持透明的财务记录。应要求,他们需要向相关委员会提供项目财务的账目。部门还需每五年报告水产养殖项目的成就和未来建议,包括对资金充足性的评估。他们必须确保费用和税款足以覆盖项目成本,并可以选择比每五年更频繁地进行审查。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a) 尽管有第13001条或第13002条的规定,部门根据本分部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存入渔猎保护基金,且应仅用于部门根据本分部开展的水产养殖项目。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b) 尽管有第13220条的规定,这些款项可供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用于本分部的目的。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c) 部门应保持必要的内部问责制,以确保遵守对这些资金支出的所有限制,并应在水产养殖发展委员会、委员会或渔业和水产养殖联合委员会要求时,提供水产养殖项目账户余额和支出的账目。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d) 根据本章获得的收入只能用于支付部门水产养殖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所产生的费用。
(e)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e)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e)(1) 部门应在2022年2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编制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应涉及利用该项目所得收入开展的水产养殖项目、所产生的效益,以及其对修订水产养殖项目要求的建议(如有)。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e)(2) 作为本款所要求报告的一部分,部门应分析本分部授权的费用和税款,以确保适当的费用或税款金额足以全额资助水产养殖项目。部门可以比每五年更频繁地进行此项分析。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105(f) 根据 (e) 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