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养殖和销售水生动植物(即水产养殖)的业务受特定法律管理,不属于商业捕捞或相关活动。除某些特定情况外,水产养殖的加工、分销和销售部分由食品和农业局局长负责。如果职责划分出现争议,局长可以与食品和农业局局长协商解决。部门为执行特定条款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将按照本分部的规定予以收回。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0(a) 水产养殖业受本分部管辖,并豁免于第6分部第3部分(自第7600条起)以及本法典中任何其他有关商业捕捞、捕获、加工和销售的条款。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0(b) 除第15005、15200、15201和15202条另有规定外,水产养殖的加工、分销和销售业务由食品和农业局局长管理。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0(c) 局长可与食品和农业局局长签订协议,以解决根据(b)款产生的任何冲突。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0(d) 部门在执行第15005、15200、15201和15202条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应根据本分部予以收回。

Section § 15001

Explanation

如果你合法获得野生植物或动物并对其进行培育,那么其后代或产品将专属你所有,或属于你将其转让给的人。

根据第15300条合法获得的野生植物和动物的培育后代,是培育它们的人或其权益继承人的专属财产。

Section § 150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拿走水产养殖产品,比如鱼或贝类,他们可能会被控盗窃罪。

Section § 1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在公共土地和水域养殖水产品(如鱼类或贝类)的人收取费用。这项费用根据这些产品的每磅售价计算,旨在弥补部门的管理成本。但是,根据另一项法律,这些费率的上限是有限制的。费用取决于产品的总重量,并且必须每月支付。如果逾期支付,即在到期日后超过60天支付,将加收10%的罚款。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3(a) 部门可以对在公共土地和公共水域养殖水产品的人征收费用,费用根据所售产品的每磅价格计算。如果征收这些费用,其金额应设定在足以弥补委员会和部门管理本分部所需成本的水平。但是,这些费用(如果有的话)不得超过第8051条规定的费率。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3(b) 每磅价格应基于承租人捕获的产品的总重量或其等值。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3(c) 本节规定的费用应在每个月结束后30天内每月支付给部门。如果在费用到期月份结束后60天内未支付,则应支付10%的罚款。

Section § 150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水产养殖者,您必须承担部门对您的植物、动物、设施或养殖区域进行任何检查所产生的费用。这适用于本法律或相关法规要求的检查,特别是当您作为水产养殖者主动提出检查请求时。

在本分部下运营的水产养殖者,应支付部门在应水产养殖者要求,对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植物、动物、设施或养殖区域进行任何检查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1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渔猎委员会控制某些水产养殖产品的运输、购买、持有和销售,以保护本地野生动物。他们可以要求这些产品附带文件,列出生产者的信息、物种、数量、装运日期以及收货人的详细信息。

此外,委员会可以要求产品明确标明为水产养殖生产。然而,这项规定对某些物种有例外,包括鳟鱼、鲶鱼、海带、水生植物以及其他几种水生动物。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a) 为保护本地野生动物所必需时,委员会可根据本节规定,规范特定水产养殖产品的运输、购买、持有和销售。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b) 委员会可决定水产养殖产品应附带一份包含以下任何信息的文件: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b)(1) 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姓名、地址和注册号。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b)(2) 物种。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b)(3) 容器内的重量、体积或数量。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b)(4) 装运日期。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b)(5) 预定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 委员会可要求某些水产养殖产品应额外标明为水产养殖生产,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1) 鳟鱼。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2) 鲶鱼。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3) 海带和水生植物。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4) 青蛙和两栖动物。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5) 所有双壳软体动物(小颈蛤除外)。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6) 太阳鱼科的所有成员。
(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7) 小龙虾。
(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8) 海胆。
(9)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9) 虾和淡水虾。
(10)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5(c)(10) 螃蟹。

Section § 15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节中的规则不适用于在封闭系统中饲养的观赏性海洋或淡水植物和动物,只要它们不用于食用或作诱饵。这意味着如果您饲养鱼类或植物作为宠物,或用于您的水族爱好,本规则不会对您产生影响。

Section § 150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本州管辖的太平洋水域中,繁殖、孵化或养殖任何鲑科鱼类、转基因鱼类或外来鱼类都是非法的。但也有例外,允许为研究或恢复目的养殖加州本地鲑鱼或虹鳟鱼。商业性生产转基因鲑科鱼类也被禁止。然而,经认可的机构可以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鱼类进行医学或科学研究,但必须使用封闭系统以防止逃逸。部门必须在决定此类许可证之前 30 天通知相关委员会。“外来物种”是指非加州本地或不在加州野外种群中存在的鱼类,“转基因”则由具体法规定义。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a) 在本州管辖的太平洋水域中,繁殖、孵化或养殖任何鲑科鱼类、转基因鱼类或任何外来鱼类均属非法。除非根据 (d) 款授权,在本州繁殖、孵化或养殖任何鲑科转基因鱼类均属非法。本条不适用于源自加州本地种群的鲑鱼或虹鳟鱼,这些鱼类为以下任一目的而繁殖和培育: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a)(1) 由部门或代表部门进行的科研。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a)(2) 根据第 6 部分第 1 章第 8 章(从第 6900 条开始)的规定,为恢复、复原或增强加州本地鲑鱼和虹鳟鱼种群而释放到海洋水域。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人工繁殖、饲养或放养转基因淡水和海洋鱼类、无脊椎动物、甲壳类动物或软体动物。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c) 禁止为商业生产转基因鲑科鱼类进行研究或实验。
(d)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d)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d)(1) 经认可的加州学术机构或私人实体对转基因鱼类进行的医学或科学研究,仅用于研究而非商业生产的,可根据部门根据《加州法规》第 14 篇第 671 条(以该条在 2003 年 5 月 14 日的文本为准)颁发的许可证予以授权。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d)(2) 至少,根据本款进行的科研活动应在封闭系统中进行,该系统已消除转基因鱼类逃逸的风险以及它们可能传播的任何潜在疾病。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d)(3) 根据本款申请的许可证申请应包括一份研究计划,明确拟议研究的目标和目的。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d)(4)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披露专有信息。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e) 部门应在收到根据 (d) 款申请的许可证申请后,在批准或不批准该许可证之前至少 30 天通知渔业和水产养殖联合委员会以及委员会。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f) 在本条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f)(1) “外来物种”指非加州水域本地鱼类,且目前在本州野外不以可存活种群形式存在的鱼类。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f)(2) “转基因”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 14 篇第 1.92 条(以该条在 2003 年 5 月 14 日的文本为准)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5007.5

Explanation

在加州,为供人类食用而养殖任何种类的章鱼是违法的。此外,企业主不得出售、持有或运输任何此类养殖的章鱼。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5(a) 从事任何种类章鱼的水产养殖以供人类食用是非法的。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7.5(b) 企业主或经营者不得出售、持有或运输任何属于水产养殖成果或产品的章鱼。

Section § 15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获得资金的情况下,为加州现有和未来可能的商业养鱼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水产养殖业也必须提供配套资金。这些报告将通过考虑安全选址以及对栖息地、生态系统、渔业活动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帮助负责任地管理海水养鱼业。它还会审视养殖业如何影响海洋生物、污染、饲料使用以及养殖鱼类的逃逸,以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a) 部门应与水产养殖发展委员会协商,为本州沿海和内陆地区现有及潜在的商业水产养殖作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a)(1) 为此目的已向部门拨付资金。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a)(2) 水产养殖业提供配套资金。就本节而言,“配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水产养殖业在2006年1月1日之前为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所支出的任何资金。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 如果最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是根据(a)款针对沿海海水有鳍鱼类水产养殖项目编制,并经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载的《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批准,则该报告应提供一个框架,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海水有鳍鱼类水产养殖,并至少充分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1) 海水有鳍鱼类水产养殖作业的适当选址区域,以避免对用户群体、公共信托价值和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尽量减少任何不可避免的影响。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2) 对敏感海洋和沿海栖息地的影响。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3) 对海洋生态系统、商业和休闲渔业以及其他重要海洋用途的影响。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4) 对其他动植物物种的影响,特别是受州和联邦法律保护或正在恢复的物种。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5) 使用化学和生物产品以及污染物和营养废物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的影响。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6) 与海洋哺乳动物和鸟类互动的影响。
(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7) 多个类似有鳍鱼类水产养殖项目对海洋环境支持具有生态意义的动植物群落能力的累积影响。
(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8) 饲料、鱼粉和鱼油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9)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9) 逃逸鱼类对野生鱼类种群和海洋环境的影响。
(10)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008(b)(10) 设施设计和养殖实践,以避免不利环境影响,并尽量减少任何不可避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