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5000
本节阐明,养殖和销售水生动植物(即水产养殖)的业务受特定法律管理,不属于商业捕捞或相关活动。除某些特定情况外,水产养殖的加工、分销和销售部分由食品和农业局局长负责。如果职责划分出现争议,局长可以与食品和农业局局长协商解决。部门为执行特定条款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将按照本分部的规定予以收回。
Section § 15001
如果你合法获得野生植物或动物并对其进行培育,那么其后代或产品将专属你所有,或属于你将其转让给的人。
Section § 15002
Section § 1500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在公共土地和水域养殖水产品(如鱼类或贝类)的人收取费用。这项费用根据这些产品的每磅售价计算,旨在弥补部门的管理成本。但是,根据另一项法律,这些费率的上限是有限制的。费用取决于产品的总重量,并且必须每月支付。如果逾期支付,即在到期日后超过60天支付,将加收10%的罚款。
Section § 15004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水产养殖者,您必须承担部门对您的植物、动物、设施或养殖区域进行任何检查所产生的费用。这适用于本法律或相关法规要求的检查,特别是当您作为水产养殖者主动提出检查请求时。
Section § 150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渔猎委员会控制某些水产养殖产品的运输、购买、持有和销售,以保护本地野生动物。他们可以要求这些产品附带文件,列出生产者的信息、物种、数量、装运日期以及收货人的详细信息。
此外,委员会可以要求产品明确标明为水产养殖生产。然而,这项规定对某些物种有例外,包括鳟鱼、鲶鱼、海带、水生植物以及其他几种水生动物。
Section § 15006
Section § 1500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本州管辖的太平洋水域中,繁殖、孵化或养殖任何鲑科鱼类、转基因鱼类或外来鱼类都是非法的。但也有例外,允许为研究或恢复目的养殖加州本地鲑鱼或虹鳟鱼。商业性生产转基因鲑科鱼类也被禁止。然而,经认可的机构可以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鱼类进行医学或科学研究,但必须使用封闭系统以防止逃逸。部门必须在决定此类许可证之前 30 天通知相关委员会。“外来物种”是指非加州本地或不在加州野外种群中存在的鱼类,“转基因”则由具体法规定义。
Section § 15007.5
在加州,为供人类食用而养殖任何种类的章鱼是违法的。此外,企业主不得出售、持有或运输任何此类养殖的章鱼。
Section § 15008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获得资金的情况下,为加州现有和未来可能的商业养鱼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水产养殖业也必须提供配套资金。这些报告将通过考虑安全选址以及对栖息地、生态系统、渔业活动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帮助负责任地管理海水养鱼业。它还会审视养殖业如何影响海洋生物、污染、饲料使用以及养殖鱼类的逃逸,以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