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00

Explanation

根据一项协定,加利福尼亚州向太平洋沿岸各州海洋渔业委员会任命三名成员。这些成员包括一名负责海洋渔业养护的州官员、一名参与州际合作的州立法委员,以及一名对海洋渔业有深入了解并感兴趣的公民。

为履行该协定中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应有三名太平洋沿岸各州海洋渔业委员会委员,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其中一名委员应为本州负责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的部门或机构的行政或其他官员;另一名委员应为本州立法机构的成员,且是该立法机构州际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另一名委员应为本州公民,对海洋渔业问题具有广泛的知识和兴趣。

Section § 14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他们会一直任职,直到新的委员被任命并准备好接替,但新委员的任期仍从前任委员任期的原始结束日期算起四年。如果有指控,州长可以在听证后将委员免职。如果委员不再符合所需资格,他们的任期将在新委员被任命时结束。如果委员因任何原因离职,其继任者将完成前任剩余的任期,任命程序与完整任期相同。

每位委员的任期为四年。委员应任职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为止,但该继任者的任期应在其前任任期法定届满之日起四年届满。任何委员可由州长根据指控并在听证后被免职。任何不再具备所需资格的委员,其任期应在继任者被正式任命时终止。委员职位因任何原因或事由出现的空缺,应以与完整任期任命相同的方式填补未届满的任期。

Section § 14102

Explanation
不是州政府官员的委员,每天履行委员会指示的公务可获得100美元报酬。此外,所有委员都可以报销履行这些公务所需的差旅费。

Section § 14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所有州官员和政府实体支持并执行一项被称为“协定”的协议。他们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做一切必要的事情,以帮助实现该协定的目标。当负责该协定的委员会提出要求时,这些政府机构必须在其法律权限内提供信息和协助。

Section § 14104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详细记录其工作内容,并每年在12月31日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这些活动。报告应包含其年度交易的详细说明,以及为实现参与州之间协议的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法律修改建议。

Section § 14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州长代表本州签署某项特定协议或协约时,签署行为须遵守本分部中列出的某些规则和条件。该签字表明协约符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相关的限制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