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3000
Section § 13001
本法律规定,任何从与保护和保存野生动物(如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相关的活动中收取的款项,应存入州金库中一个名为“渔猎保护基金”的专门账户。
此外,如果需要,该基金中的款项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暂时借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13001.5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渔猎保护基金的部门每年为州长预算准备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包括存入每个账户或子账户的资金的总收入和支出,以及基金中未存入任何指定账户或子账户的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报告应遵循2003-04年度州长预算中使用的格式。此外,每年1月10日前,每个独立账户的资金状况说明必须发布在部门的网站上。
Section § 13002
Section § 13003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所有因违反保护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等动物的法律而产生的罚款和没收款项,都应交到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处。这笔钱必须分成两半:一半进入州的渔猎保护基金,另一半留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
渔猎保护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支付与执行这些法律相关的法律费用,包括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部门所涉及的费用。
Section § 13005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各种终身狩猎和捕鱼许可证及特权所收取的资金,应如何分配给不同的保护和管理基金。
对于终身捕鱼许可证,费用会进行分配,其中三分之二进入渔猎保护基金,三分之一进入孵化场和内陆渔业基金。所有终身狩猎许可证的费用都进入渔猎保护基金。
对于特殊的捕鱼特权,费用会分配给几个特定基金,包括一个专门用于鳟鱼的基金和另一个用于海洋资源增殖的基金。大型狩猎特权的资金主要进入大型狩猎管理账户,而鸟类狩猎特权主要支持州鸭票账户。
Section § 13006
Section § 13007
本法解释了加州将如何使用休闲捕鱼许可证费来资助渔场和鳟鱼管理。这些费用的一部分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支持渔场、鳟鱼管理和相关执法活动。目标是每售出一张许可证,释放一定数量的鳟鱼,确保大部分达到可捕捞尺寸,同时关注本地鳟鱼并保护生态系统。
该法规定了具体的财政承诺,例如至少200万美元用于遗产和野生鳟鱼计划,并允许将资金用于流域恢复和科学研究。部门的任务是确保本地鳟鱼的生产量达到或超过渔场鳟鱼生产量的25%,并有关于混合本地种群的指导方针。未使用的资金可转入渔业和狩猎保护基金。
如果有联邦资金,可用于实现这些财政目标。资金还可支持本地鳟鱼的基因研究。最后,如果符合某些标准和成本条件,部门可以从其他加州渔场购买鱼类,并且必须每年投资于渔场改进。
Section § 13010
本节在鱼类和狩猎保护基金内设立了鱼类和野生动物污染账户。它取代了旧的“鱼类和野生动物污染清理和减排账户”,并于1996年1月1日将其资金转入新账户。任何法律中提及旧账户的,现在都应被视为指新账户。
新账户包含四个子账户:一个用于石油污染管理,一个用于石油污染应对和恢复,一个用于有害物质管理,以及一个用于有害物质应对和恢复。
Section § 13011
当加利福尼亚州收取与石油和石油产品违规相关的和解金或罚款时,这些资金会被存入特定的账户。如果违规行为涉及石油污染,这些钱会进入石油污染管理子账户或石油污染响应与恢复子账户,具体取决于法院或和解的决定。
对于涉及危险材料和污染的违规行为,任何收到的罚款都会存入危险材料管理子账户或危险材料响应与恢复子账户,同样根据和解或法院裁决。
Section § 1301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污染相关的特定子账户中可以存放的最高资金限额。其中,石油污染管理子账户和有害物质管理子账户各自最多可持有500万美元,而石油污染应对与恢复子账户和有害物质应对与恢复子账户各自最多可持有1000万美元。如果每年6月底有任何多余的资金,应将其用于未来保护加州植物、野生动物和渔业的项目。
Section § 13013
Section § 13014
本法律设立了两个特别账户,用于管理加州与渔业和狩猎保护相关的资金。第一个账户是“渔业和狩猎减缓与保护捐赠本金账户”,用于存放捐赠资金,以支持长期管理活动。第二个账户是“渔业和狩猎减缓与保护可支配资金账户”,用于根据收到的协议进行一般性支出。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与保护相关的协议或许可证,必须用于减轻生物影响或保护生态系统。
此外,这些资金最初存放在一个特殊的投资账户中,但可以转移到其他州账户以获取更多收益。部门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来协助管理这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