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500(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采纳指导方针,以协助主任和部门确定根据第 2582 条或第 2583 条施加的民事罚款金额。该指导方针可包括委员会认为足以阻止非法行为并部分补偿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因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的损失的金额或金额范围,这些损失源于第 2582 条或第 2583 条所述的以营利或个人收益为目的的非法交易。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500(b) 如果违规行为涉及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鱼类,且总价值低于四百美元 ($400),并且仅涉及违反本法典运输、捕获或接收渔业或野生动物的行为,则该指导方针应规定,民事罚款不得超过本法典中该违规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刑事罚款或一万美元 ($10,000),以较低者为准。就本条而言,“价值”指如果存在市场价值,则为零售市场价值;或指被指控人的潜在金钱收益;或对于商业物种而言,指既定的零售市场价值。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500(c) 该指导方针应考虑所实施的被禁止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和严重性,以及违规者的过错程度,包括对资源影响不大的行为处以较轻的罚款,以及对可能对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处以较重的罚款。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500(d) 本章或第 3 编第 6.5 章(自第 2580 条起)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用于确定与任何开发、项目或土地或水资源利用计划或活动相关的渔业或野生动物资源的货币价值,无论该活动是否经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活动许可。本章不适用于根据第 2014 条提起的任何民事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