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
Section § 450
Section § 451
这项法律将“普通鹿狩猎季”定义为每年在特定区域内可以捕猎雄鹿的特定时期。这个季节的时间由野生动物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或一项具体法律来决定。
Section § 452
Section § 453
本节规定,该部门负责制定鹿群管理计划,旨在恢复和维持健康的鹿群,同时确保在加利福尼亚州对鹿群的利用是高质量和多样化的。
Section § 454
Section § 455
Section § 456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两年向立法机关和委员会报告一次,说明加州鹿群恢复和维护的进展。报告必须涵盖与鹿栖息地相关的活动,特别是识别和保护关键栖息地方面的挑战。它还应包括财务信息,例如鹿牌销售收入以及过去、当前和未来的支出,以及这些活动给鹿带来的益处。
Section § 457
每年12月15日前,部门必须决定并向委员会提出关于管理鹿群的建议。这包括是否应该进行无角鹿的狩猎。
这些建议必须涵盖几个要点:如果有的话,在特定区域应捕猎多少无角鹿、建议的狩猎日期、每个区域的许可证数量,以及许可证是否应允许捕猎不限性别的鹿。
Section § 458
每年12月15日前,某个部门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相关县的监事会其提出的建议。各县可以在2月1日前决定就这些建议举行公开听证会,部门负责人或其代表必须出席此类听证会。各县也有权选择不参与。此规定仅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县,包括锡斯基尤县、莫多克县以及其他列出的县。
Section § 459
本法律解释了县监事会如何回应州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特别是关于捕猎无角鹿)的建议,如果他们不同意这些建议。如果一个县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希望提出反对或修改建议,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在2月1日之前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定应以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为基础。如果一个县反对捕猎无角鹿,州政府将不会执行该行动。如果一个县提出修改建议,州政府必须要么根据县的意愿修改其计划,要么完全不允许捕猎无角鹿。
Section § 460
本法律规定了在每次委员会决定鹿狩猎法规的会议之前,部门的职责。部门必须建议哪些鹿群单位应设立普通狩猎季,以及是否应捕猎任何无角鹿。如果狩猎可能损害鹿群或公共安全,他们需要提出限制建议,并告知每个鹿群单位的状况。建议还应包括无角鹿许可证、允许的数量、许可证类型和狩猎日期。此外,他们还应提出任何所需的猎人限制配额以及这些配额应如何发放。一旦委员会收到这些建议,他们必须将这些见解和他们的监管决定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