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特此同意国会法案的规定,该法案题为“一项旨在规定美国应援助各州开展野生动物恢复项目及其他目的的法案”,于1937年9月2日批准(Public Law 415, 75th Congress)。该部门经委员会批准,应执行开展或建立合作性野生动物恢复项目所需的任何行动,此类项目定义于该国会法案中,并应遵守该法案及其项下通过的规章制度,且猎人缴纳的许可费给加利福尼亚州带来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部门的管理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保存和调查。
Chapter 4
Section § 400
这项法律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同意遵守一项1937年的联邦法律,该法律支持旨在恢复野生动物的州级项目。加州的野生动物部门,在野生动物委员会的同意下,将按照联邦法律及其规定,处理开展这些项目所需的活动。此外,猎人许可费的任何收入必须仅用于野生动物和渔业的保护与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野生动物恢复 合作项目 猎人许可费 野生动物保护 渔业管理 联邦野生动物法案 加州野生动物部门 野生动物委员会批准 许可费分配 野生动物保存 联邦合规 1937年联邦法案 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 繁育 野生动物调查
Section § 401
本节规定,加州同意遵守一项联邦法律,该法律旨在帮助各州改善鱼类恢复和管理工作。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渔猎委员会的批准下,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开展这些鱼类项目。此外,它还规定,渔业许可证的收入只能用于该部门的活动,例如保护和研究鱼类和野生动物,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加利福尼亚州特此同意国会法案的规定,该法案题为“一项旨在规定美国应协助各州开展鱼类恢复和管理项目及其他目的的法案”,于1950年8月9日批准(第81届国会第681号公法)。经委员会批准,该部门可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根据该国会法案的定义,并遵守该法案及其项下通过的规章制度,开展或建立合作鱼类恢复项目,并且,渔民支付的许可费给加利福尼亚州带来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部门的行政管理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繁殖、保存和调查。
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渔猎委员会 合作鱼类恢复项目 许可费 鱼类管理 鱼类恢复 野生动物保护 渔业资金 野生动物保存 渔业许可费 鱼类繁殖 野生动物调查 联邦援助 综合鱼类项目 Public Law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