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声明,这部法律汇编的正式名称是《渔猎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中的定义应被用来理解和解释本法典中的规则,除非有特定条款或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家庭法典》的任何部分与现有法律相似,应被视为旧法律的延续,而非新的规定。它还确保,在新法典生效之前人们拥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仍将得到尊重。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法典中使用的标题和章节名称不改变或影响法律及其意图的理解或适用方式。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提及本法典的某个特定部分或任何其他加州法律时,这包括已经或将要对该部分或法律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增补。

凡提及本法典的任何部分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法律,该提及均适用于迄今已作出或此后将作出的所有修订和增补。

Section § 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公职人员被赋予某项职责或权力,他们可以由其他人,比如副手或经授权的人员,来执行该任务或行使该权力。但是,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公职人员必须亲自执行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当需要提交声明或报告时,必须使用英文。但是,部门可以在必要时提供其他语言的非官方译文。

凡要求提交声明或报告时,均应以英文提交。本节规定不应禁止部门提供声明或报告的非官方其他语言译文。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在阅读法律文本时,现在时态的词语涵盖过去和将来的行为和事件,反之亦然。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凡法律提及男性时,也包括女性及其他中性类别。换言之,任何传统上使用男性代词或描述的法律术语,应解释为适用于所有性别。

Section § 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当你在法律文本中看到只提及一个事物时,它也指代多个该事物;当你看到多个时,它也指代一个。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说,当法律规定在两个日期之间进行某项行动的时间范围时,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都包括在内。举例来说,如果一项行动需要在1月1日到1月10日之间进行,那么1月1日和1月10日都算作该期间的一部分。此外,这些时间范围通常不会超过一年,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本法典中凡是允许或禁止在特定日期之间或从一个日期到另一个日期实施某项行为的,由此指示的时间段包括所指定的两个日期。所指定的第一个日期为该期间的第一天,所指定的第二个日期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本法典中规定的任何时间段均不得超过一年,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在任何法律中,如果你看到“渔业委员会基金”或“狩猎保护基金”这些术语,它们实际上都指的是“渔猎保护基金”。这意味着这些术语可以互换使用,并且本质上是同一个意思。

凡是法律中出现“渔业委员会基金”或“狩猎保护基金”字样,均指“渔猎保护基金”。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需要根据本法典或其规定接收正式通知或书面通讯,只要通过普通邮件(平信)寄送到该人提供给部门的最新地址,就视为已充分送达。

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该通讯无需遵循额外要求。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要求发送给任何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书面通讯,如果通过平信寄送至该人向部门提供的最新地址,即视为充分通知。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适应性管理是指根据我们随着时间收集到的新信息,不断更新我们管理生物资源的方式。它使我们能够调整和改变策略,以更好地实现保护和管理目标。本质上,它是关于从我们所做的事情中学习,以便将来做得更好。

“适应性管理”,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是指通过利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监测、评估和其他可靠来源收集到的新信息,改进生物资源管理,并调整管理策略和实践,以协助实现保护和管理目标。在适应性管理下,项目行动被视为学习工具,以指导未来的行动。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洄游鱼类”定义为在淡水中出生,在生命的一部分时间里迁徙到海洋,然后返回淡水繁殖的鱼类。

“洄游鱼类”指在淡水中产卵并在海洋中度过部分生命的鱼类。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节将“垂钓”定义为使用鱼钩和鱼线钓鱼,鱼线可以直接由手持,也可以连接到你密切看管或手持的鱼竿或钓竿上。关键在于,鱼必须自愿将鱼饵或拟饵吞入口中。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附着”指将某物物理地附着到文件上,或在许可证文件上添加电子验证。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本节将“水产养殖”定义为一种农业类型,专注于在海水、半咸水和淡水环境中繁殖和养殖水生植物和动物供人类使用。但是,它不包括在封闭系统中为个人、宠物或爱好目的而饲养的观赏性海洋和淡水植物及动物的养殖,前提是它们不用于食物或诱饵。尽管有此排除,这些观赏性物种仍受指定的法规章节监管。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捕获限额”这个词指的是一个人在特定时间内,法律允许其捕获或狩猎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的最高数量或总量。

“捕获限额”是指任何一人在特定时间内可合法捕获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的最大数量或总量限额。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在加州渔猎法规中,“持有上限”一词指的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可以合法拥有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的最高数量或总量。

“持有上限”是指一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在数量或总量上的最大值。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鸟类”一词具体定义为野生鸟类或野生鸟类的任何部分。

“鸟类”指野生鸟类或野生鸟类的部分。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购买”一词不仅指购买行为本身,还包括提出购买、实际购买、以物易物、交换或交易某件物品。
“购买”包括购买要约、购买、以物易物、交换或交易。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撒饵诱鱼”定义为将鱼吃的食物或材料放入水中,以吸引它们到某个特定地点,从而可以捕捞它们。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禁猎期”是指法律规定不能捕猎或捕捉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或爬行动物的时间。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委员会”和“委员”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在此,“委员会”指渔猎委员会,而“委员”指该委员会的成员。

“委员会”指渔猎委员会,“委员”指渔猎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33

Explanation

“可信科学”指的是使用现有最可靠、最新的科学信息。这些信息不应过于僵化,因为科学总是在不断变化。它应包括相关性、包容性、客观性和透明度等关键评估原则。此外,它还涉及在需要时做到及时、经过验证、确认和同行评审。可信科学承认,管理方法应随着科学知识的增长和变化而调整。

“可信科学”指现有最佳科学信息,鉴于科学的动态性,不应过于规定性,并酌情包括相关性、包容性、客观性、透明度、及时性、验证、确认和信息同行评审等评估原则。可信科学还认识到,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需要进行第 13.5 节所定义的适应性管理。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日”和“周”这两个术语,它们分别指日历日和日历周。

Section § 37

Explanation

本节仅明确,无论何时使用“部”一词,它特指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部”指渔业和野生动物部。

Section § 39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局长”一词特指渔业和野生动物局的局长。

“局长”指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

Section § 41

Explanation

本节将“区”一词定义为特指渔猎区。

“区”指渔猎区。

Section § 43

Explanation

本节将“生态系统管理”定义为一种利用可靠科学数据来管理环境的方法。它侧重于理解生态系统内的所有相互作用,包括人类的作用,而不是单独看待单个物种或环境问题。

“生态系统管理”是指一种环境管理方法,该方法依赖于第33条所定义的可靠科学,并认识到生态系统内部(包括人类在内)的全面相互作用,而不是孤立地考虑单一问题、物种或生态系统服务。

Section § 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鱼类”一词的定义范围扩大,不仅包括野生鱼类,还包括软体动物、甲壳动物、无脊椎动物、两栖动物,以及这些动物的任何身体部分、鱼卵或卵子。

Section § 46

Explanation

“导游船”是一种小型船只,长度不足25英尺,由持证导游在内陆水域使用,用于导游观光、帮助他人捕鱼或捕捞两栖动物、或定位鸟类或哺乳动物等活动,通常是为了收取报酬。

“导游船”指长度不足25英尺的船只或船舶,由根据第3部第5章(自第2535条起)获得许可的导游在内陆水域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46(1) 用于提供驮运或导游服务。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46(2) 为获取报酬,协助他人捕捞或试图捕捞任何鱼类或两栖动物。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46(3) 为获取报酬,协助他人定位任何鸟类或哺乳动物。

Section § 4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不同类型的鱼钩。“单钩”有一个尖头,“双钩”有两个,“三叉钩”或“三本钩”有三个,所有这些钩都可能带或不带倒刺。它还将“锚钩”或“搭钩”描述为通过物理刺穿鱼来捕获鱼的工具,而不是鱼自愿将钩吞入口中。

Section § 51

Explanation
本节将“巨藻”定义为不仅包括巨藻本身,还包括其他海洋水生植物及其种子。

Section § 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哺乳动物”定义为包括野生或野化的哺乳动物或其部分,但不包括野生、野化或未驯化的驴。

“哺乳动物”指野生或野化的哺乳动物,或野生或野化动物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野生、野化或未驯化的驴。

Section § 54.5

Explanation
本节将“海洋有鳍鱼类水产养殖”定义为在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太平洋水域中对有鳍鱼类物种进行繁殖、生长或照料。

Section § 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英里”的含义,并规定了何时使用不同类型的英里。法定英里(即5,280英尺)用于测量陆地和内陆水域的距离。海里(即6,077英尺)用于海域。

“英里”指法定英里(5,280 英尺)或海里(6,077 英尺),视具体应用而定。法定英里应作为所有陆地、河流、溪流、小溪和内陆水体的计量单位。海里应作为所有海域的计量单位。

Section § 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网”定义为由各种材料(如细绳、线或绳索)制成的任何工具,用于通过刺网、缠绕或围困的方式捕捞或诱捕鱼类。

“网”指由任何种类的细绳、线、线绳、绳索、金属丝、木材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用于刺网、缠绕、诱捕或围困鱼类的任何渔具。

Section § 57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非居民”是什么意思,特指那些不符合第70条中定义的“居民”条件的人。

Section § 6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61

Explanation

海洋牧场是一种养鱼方式。它涉及在人工环境下饲养幼年洄游鱼类,然后将它们释放到州水域中。这些鱼长大后最终会返回水产养殖设施,在那里它们可以被捕捞并出售获利。

“海洋牧场”指的是一种水产养殖方式,即幼年洄游鱼类被饲养并释放到州水域中生长,然后返回水产养殖设施进行商业捕捞。

Section § 62

Explanation
“开放季节”指的是根据本法典和委员会制定的规定,你可以合法狩猎或捕捞鸟类、哺乳动物、鱼类、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的时间。如果法律在此语境中提到“季节”,它指的就是“开放季节”。

Section § 64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命令”、“规则”和“规章”这几个词可以互换使用。每个词都包含其他词的意思。

“命令”、“规则”和“规章”可互换使用,且每一术语均包含其他术语的含义。

Section § 6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这个术语,它不仅包括个体的人类(即自然人),还包括企业和组织,例如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以及其他社团。

“人”指任何自然人,或任何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其他类型的社团。

Section § 68

Explanation

《家庭法典》的本条规定,在此语境下,“购买”只是“买入”的另一种说法,其含义已在第24条中解释。

“购买”指第24条所定义的“买入”。

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要在加州被视为“居民”,你必须在申请执照或许可证之前,已连续在加州居住至少六个月。此外,现役军人以及“青年就业队”(Job Corps)的成员,无论其居住情况如何,也符合居民资格。

“居民”指在申请执照或许可证之日前,已在加利福尼亚州连续居住六个月或以上的任何人;任何在美国武装部队或其辅助部门服现役的人员;或任何根据《美国法典》第29篇原第2883节设立的“青年就业队”(Job Corps)的入队人员。

Section § 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两个词语的含义。“条”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文,除非特别指明是其他法律的条文。“款”指的是同一条文中的一个具体部分,除非明确提到的是其他条文的款。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售”一词,它不仅仅指直接以金钱出售某物,而且还包括提议出售、持有以供出售、以物易物、交换或交易物品。

“出售”包括提议出售或持有以供出售、以物易物、交换或交易。

Section § 7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法律条文中出现“应”字时,表示该行为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而“可”字则表示该行为是允许性的,可以选择执行。

“应”为强制性,“可”为允许性。

Section § 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中的某项规定适用于整个动物,那么它也适用于该动物的任何部分,除非该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

Section § 8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不能写自己的名字,他们可以通过画一个标记来签署文件。一名证人必须在标记旁边写下这个人的名字,并写上自己的名字。要使标记在官方或宣誓文件上被认可为签名,则需要有两名证人也签名。

“签名”或“签署”包括当签署人不能书写时的标记,该签署人的姓名由一名证人在标记附近书写,该证人也在签署人的姓名附近书写自己的姓名;但通过标记进行的签名或签署,仅当两名证人也签署自己的姓名时,方可被承认或可作为宣誓声明的签名或签署。

Section § 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吸鱼枪”定义为一种手持的捕鱼工具。它的工作原理是快速将水(连同水中的鱼)吸入一个封闭的容器中。

“吸鱼枪”指一种独立的、手持的装置,通过快速将含有鱼类的水吸入一个封闭的腔室来捕捞鱼类。

Section § 8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领地。

Section § 86

Explanation

“获取”(take)一词指的是任何试图狩猎、捕获或杀死动物的行为,甚至只是尝试这些活动。

“获取”(Take)意为狩猎、追逐、捕获、捕捉或杀死,或试图狩猎、追逐、捕获、捕捉或杀死。

Section § 88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运输”不仅仅指实际移动某物。它还包括提供运输或接受运输的情况。

“运输”包括提供运输或接受运输。

Section § 8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再生水”或“回收水”的定义与《水法典》中某个具体条款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89.1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州水域”、“本州水域”和“州水”这些术语的定义与《水法典》中另一个特定条款的定义方式相同。

“州水域”、“本州水域”和“州水”的含义与《水法典》第13050条 (e) 款所定义的“州水域”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野生生物”定义为包括所有类型的野生动物、鸟类、植物、鱼类、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它还包括它们的生态群落和栖息地,这些对于它们的生存至关重要。

“野生生物”指并包括所有野生动物、鸟类、植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以及相关的生态群落,包括野生生物赖以持续生存的栖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