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26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待分割财产包括位于另一州的房地产,法院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本分编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其方式应不改变位于另一州的房地产所持权益的性质。
(b)CA 家庭法 Code § 2660(b) 如果无法按照(a)款规定的方式分割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以实现本分编规定的财产分割:
(1)CA 家庭法 Code § 2660(b)(1) 要求当事人就位于另一州的房地产办理必要的转让手续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2)CA 家庭法 Code § 2660(b)(2) 将如果转让手续已办理或已采取其他行动,该当事人本应获得的财产权益的金钱价值判给本应受益于该等转让或其他行动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