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在离婚审理时仍未偿清的,还是在审理后才产生的,都必须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法院将把这些债务分配给一方配偶,或者在双方配偶之间进行分割。

Section § 2621

Explanation
如果配偶在结婚前有任何债务,他们应独自承担这些债务。另一方配偶在婚后不负责偿还这些债务。

Section § 2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夫妻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在他们分居时应如何分割。通常,这些债务会根据特定规则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债务总额超过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法院将决定如何公平地分割剩余的债务。法院会考虑谁有能力支付更多等因素。

(a)CA 家庭法 Code § 262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配偶在结婚之日后但在分居之日前所产生的债务,应按照第2550条至第2552条(含)以及第2601条至第2604条(含)的规定进行分割。
(b)CA 家庭法 Code § 2622(b) 如果共同债务超过共同财产和准共同财产的总和,超出的债务应由法院根据其认为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双方相对支付能力等因素。

Section § 26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夫妻分居后但在离婚或法定分居最终确定之前,债务应如何处理。为配偶或子女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物和住房)产生的债务,将根据每个人在产生债务时的支付能力来分配。然而,任何非必需品的债务将由产生该债务的配偶负责。
配偶任何一方在分居日期之后但在婚姻解除判决或当事人法定分居判决生效之前产生的债务,应按以下方式确认:
(a)CA 家庭法 Code § 2623(a) 在没有法院抚养令或支付这些债务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配偶任何一方为自身基本生活必需品或为婚姻子女(可被判令抚养的)生活必需品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双方在债务产生时的各自需求和支付能力,确认由任何一方配偶承担。
(b)CA 家庭法 Code § 2623(b) 配偶任何一方为该配偶或婚姻子女(可被判令抚养的)的非必需品产生的债务,应在不抵销的情况下,确认由产生该债务的配偶承担。

Section § 2624

Explanation
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但尚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前,或者在合法分居判决生效后产生了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完全由产生债务的一方负责。另一方配偶对此不负责任。

Section § 2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在分居之前产生了任何个人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并非为了夫妻共同利益,那么该配偶将独自承担这些债务。这些债务不会由另一方配偶分担或抵销。

Section § 2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对于夫妻分居后但在法庭审判前已偿清的债务,一方配偶是否应该偿还另一方。

Section § 2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某些教育贷款和债务应以特定方式处理。教育贷款根据一项不同的规则(第2641条)进行分配。婚姻期间因一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分配给该方,不得与其他财务因素进行抵销。

尽管有第2550条至第2552条(含)以及第2620条至第2624条(含)的规定,教育贷款应根据第2641条进行分配,而受第1000条(b)款第(2)项约束的债务,应分配给其行为或不行为构成该债务基础的配偶,不得抵销。

Section § 2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离婚期间更改联合州税债务,前提是满足某些税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