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261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作出一切必要或适当的命令,以确保各方获得其在任何退休计划(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中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包括所有遗属和死亡抚恤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家庭法 Code § 2610(a)(1) 命令以符合第2550条的方式处置在任何一方死亡时或死亡后应支付的退休福利。
(2)CA 家庭法 Code § 2610(a)(2) 当退休计划提供该选择时,命令一方为另一方的利益选择遗属抚恤金年金或其他类似选择,由法院指定,但法院不得命令退休计划提供基于精算价值确定的增加福利。
(3)CA 家庭法 Code § 2610(a)(3) 经非受雇配偶同意,命令按照以下或类似法规的规定分割累积的夫妻共同财产供款和服务年限:
(A)CA 家庭法 Code § 2610(a)(3)(A) 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3编第9章第2条(自第21290条起)。
(B)CA 家庭法 Code § 2610(a)(3)(B) 教育法典第1篇第1部第13编第12章(自第22650条起)。
(C)CA 家庭法 Code § 2610(a)(3)(C) 政府法典第3篇第4部第3编第3章第8.4条(自第31685条起)。
(D)CA 家庭法 Code § 2610(a)(3)(D) 政府法典第8篇第11章第2.5条(自第75050条起)。
(E)CA 家庭法 Code § 2610(a)(3)(E) 教育法典第1篇第1部第14编第15章(自第27400条起)。
(4)CA 家庭法 Code § 2610(a)(4) 命令退休计划直接向非成员方支付该非成员方在退休福利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b)CA 家庭法 Code § 2610(b) 法院不得作出要求退休计划执行以下任何一项的命令:
(1)CA 家庭法 Code § 2610(b)(1) 以导致计划所提供福利金额增加的方式支付。
(2)CA 家庭法 Code § 2610(b)(2) 在成员退休前的任何时间向一方支付福利,除(a)款第(3)项另有规定外,除非计划另有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2610(c) 本条不应追溯适用于退休计划向在1987年1月1日之前退休或死亡的人支付的款项,或向在1988年6月1日之前退休或死亡的人支付的款项,对于受(a)款第(3)项约束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