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2603(a) “共同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金”在本条中指某人已收到或将收到的所有金钱或其他财产,以满足因该人身伤害而判决的损害赔偿,或根据就该损害赔偿请求达成的和解或妥协协议,如果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事由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第781条所述的个人财产,除非该金钱或其他财产已与共同财产的其他资产混同。
(b)CA 家庭法 Code § 2603(b) 共同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分配给遭受伤害的一方,除非法院在考虑了各方的经济状况和需求、损害赔偿获得或诉讼事由发生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以及案件的所有其他事实后,认定司法公正要求另行处置。在此情况下,共同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金应按法院认为公正的比例分配给各方,但至少一半的赔偿金应分配给遭受伤害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