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声明,加州希望有一种清晰一致的方式来确定夫妻双方名下的婚姻财产归属。过去,由于不同的方法和法律,夫妻和律师很难确定这类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州规定某些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共同持有的财产,无论这些财产是何时获得的。但是,如果在1987年特定日期之前已经有了财产分割协议或判决,那么这些旧的决定仍然有效。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2580(a) 本州的公共政策是统一且一致地规定在确定夫妻婚姻期间以共同所有权形式取得的财产性质时的举证标准,以及在该财产中分配夫妻共有和个人权益的方式。
(b)CA 家庭法 Code § 2580(b) 判例法和成文法所提供的方法未能使夫妻在共同所有权财产中的权益处理保持一致,反而造成了关于在特定时间点哪项法律适用于财产的困惑,这取决于所有权的形式;结果是,夫妻无法对其财产的性质认定和其中权益的分配抱有可靠的预期,律师也无法就适用法律向其客户提供可靠的建议。
(c)CA 家庭法 Code § 2580(c) 因此,存在一项迫切的州利益,即提供统一的财产处理方式。因此,民法典中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并在此法典第2581条和第2640条中延续的原第4800.1条和第4800.2条,适用于所有以共同所有权形式持有的财产,无论财产的取得日期或任何影响财产性质的协议日期如何,并且这些条款适用于所有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诉讼程序。然而,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无论这些判决是否已生效。

Section § 2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婚姻结束时如何分割财产。它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都被视为共有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以共有产权或联权共有等不同方式共同拥有的。要证明它不是共有财产,必须在产权文件中明确注明它是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必须有一份书面协议说明它是个人财产。

为在婚姻解除或当事人法定分居时分割财产之目的,当事人在婚姻期间以共同形式取得的财产,包括以共有产权(tenancy in common)、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或夫妻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形式持有的财产,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推定为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予以反驳:
(a)CA 家庭法 Code § 2581(a) 在取得该财产的契据或其他所有权书面证据中,有明确声明该财产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2581(b) 证明当事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该财产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