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2580(a) 本州的公共政策是统一且一致地规定在确定夫妻婚姻期间以共同所有权形式取得的财产性质时的举证标准,以及在该财产中分配夫妻共有和个人权益的方式。
(b)CA 家庭法 Code § 2580(b) 判例法和成文法所提供的方法未能使夫妻在共同所有权财产中的权益处理保持一致,反而造成了关于在特定时间点哪项法律适用于财产的困惑,这取决于所有权的形式;结果是,夫妻无法对其财产的性质认定和其中权益的分配抱有可靠的预期,律师也无法就适用法律向其客户提供可靠的建议。
(c)CA 家庭法 Code § 2580(c) 因此,存在一项迫切的州利益,即提供统一的财产处理方式。因此,民法典中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并在此法典第2581条和第2640条中延续的原第4800.1条和第4800.2条,适用于所有以共同所有权形式持有的财产,无论财产的取得日期或任何影响财产性质的协议日期如何,并且这些条款适用于所有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诉讼程序。然而,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无论这些判决是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