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委员会在家庭法领域承担多项重要职责。他们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与和解程序,建立统一系统以追踪婚姻解除、法定分居和子女监护权等案件数据。此外,他们还管理拨款项目,支持针对调解、子女抚养费和监护权指导方针等家庭法议题的研究和示范项目。司法委员会还负责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家庭法相关培训(由特定资金资助),并开展研究以制定未来的家庭法政策。

司法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家庭法 Code § 1850(a) 协助法院根据本法典实施调解和和解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1850(b) 建立并实施统一的统计报告系统,涉及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监护权处置调查。
(c)CA 家庭法 Code § 1850(c) 管理一项拨款计划,向提交家庭法领域研究、学习和示范项目提案的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850(c)(1) 发展和解与调解以及其他新型争议解决技术,特别是与子女监护权和避免诉讼相关者。
(2)CA 家庭法 Code § 1850(c)(2) 建立标准以确保子女抚养令充足。
(3)CA 家庭法 Code § 1850(c)(3) 制定方法以确保子女抚养令得到支付。
(4)CA 家庭法 Code § 1850(c)(4) 研究制定指导方针以协助法官作出监护权决定的可行性和可取性。
(d)CA 家庭法 Code § 1850(d) 管理一项针对参与家庭法诉讼的法院人员的培训计划,该计划应向法院人员开放,并应完全由第1852条规定的资金提供。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优先顺序以及第8部第2部分(自第3020条起)规定的监护安排的含义。
(e)CA 家庭法 Code § 1850(e) 对现行家庭法的有效性进行研究,以期制定未来的公共政策。

Section § 185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司法委员会设立一个委员会,由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不同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建议如何选择获得拨款的组织,包括如何评估提案。他们还就如何向立法机关、州长和家庭法庭提交这些结果提供建议,并协助决定拨款提案的优先顺序。

司法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由在家庭法领域具有广泛兴趣和知识的人员组成。该委员会应推荐根据第1850条 (c) 款确定拨款接受者的标准,其中应包括提案评估指南以及向立法机关、州长和家庭法庭提交结果的程序。根据既定标准,委员会应接收拨款提案并推荐所提交提案的优先顺序。

Section § 1852

Explanation

家庭法信托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个专门账户,它从各种来源(如某些费用、赠款和捐款)收取资金。该基金会产生利息,并用于支持家庭法相关活动。司法委员会负责监督该基金,但可以将管理职责委托给法院行政办公室。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任何剩余资金都会自动转入下一年。地方官员可以保留所收取资金的最多10%,以弥补其运营成本。

(a)CA 家庭法 Code § 1852(a) 州金库中设有家庭法信托基金。
(b)CA 家庭法 Code § 1852(b) 州政府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625条(c)款、《政府法典》第70674条收取的款项,以及私人来源向州政府提供的用于本部分用途的赠款、捐赠或遗赠,均应存入家庭法信托基金。
(c)CA 家庭法 Code § 1852(c) 存入家庭法信托基金的款项应存入计息账户。任何所生利息应归入该基金,并应依照(d)款规定支付。
(d)CA 家庭法 Code § 1852(d) 存入家庭法信托基金的款项应支付用于本部分规定的用途以及其他与家庭法相关的活动。
(e)CA 家庭法 Code § 1852(e) 存入家庭法信托基金的款项应由司法委员会管理。司法委员会可在适当指导方针下,将该基金的管理权委托给法院行政办公室。
(f)CA 家庭法 Code § 1852(f)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未被支配的家庭法信托基金中的任何款项,将自动拨入下一年度的家庭法信托基金。
(g)CA 家庭法 Code § 1852(g) 为了弥补依照本条规定收取这些款项的成本,当地登记员、县书记员或县记录员可保留所收款项的一定比例,但不得超过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625条(c)款应向州政府支付的费用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