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家庭法 Code § 1850(a) 协助法院根据本法典实施调解和和解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1850(b) 建立并实施统一的统计报告系统,涉及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监护权处置调查。
(c)CA 家庭法 Code § 1850(c) 管理一项拨款计划,向提交家庭法领域研究、学习和示范项目提案的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850(c)(1) 发展和解与调解以及其他新型争议解决技术,特别是与子女监护权和避免诉讼相关者。
(2)CA 家庭法 Code § 1850(c)(2) 建立标准以确保子女抚养令充足。
(3)CA 家庭法 Code § 1850(c)(3) 制定方法以确保子女抚养令得到支付。
(4)CA 家庭法 Code § 1850(c)(4) 研究制定指导方针以协助法官作出监护权决定的可行性和可取性。
(d)CA 家庭法 Code § 1850(d) 管理一项针对参与家庭法诉讼的法院人员的培训计划,该计划应向法院人员开放,并应完全由第1852条规定的资金提供。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优先顺序以及第8部第2部分(自第3020条起)规定的监护安排的含义。
(e)CA 家庭法 Code § 1850(e) 对现行家庭法的有效性进行研究,以期制定未来的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