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书记员使用远程技术签发结婚证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是,这不适用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420条,县书记员可以根据本部分使用远程技术,依据州法律签发结婚证(包括保密结婚证),或主持或见证结婚仪式,但第302条至第304条(含)或任何后续条款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婚姻除外。

Section § 552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在加州结婚,您需要出示有效的政府颁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以及县书记员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以证明您的身份。

Section § 55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使用远程技术结婚,那么结婚的双方都必须实际身处加州。当你们说“我愿意”的时候,你们两人需要身处加州的同一个地方,但主婚人、证人和县书记员可以在加州的其他地方。县书记员可能会要求所有通过远程技术参与结婚仪式的人签署一份表格,确认他们确实身处加州。

(a)CA 家庭法 Code § 554(a) 夫妻双方在使用远程技术根据本部分规定办理结婚证时,必须实际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54(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54(b)(1) 夫妻双方在使用远程技术根据本部分规定举行结婚仪式时,必须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同一实际地点。
(2)CA 家庭法 Code § 554(b)(2) 举行结婚仪式的人、任何必要的证人以及县书记员均须实际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但可以与彼此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的夫妻位于不同的实际地点。
(c)CA 家庭法 Code § 554(c) 县书记员可以要求夫妻填写一份由县书记员提供的宣誓书,确认他们以及每个使用远程技术参与结婚仪式的人均实际身处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符合本部分规定。

Section § 5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经县书记员酌情决定,夫妇可以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电子方式远程申请和签署结婚证。夫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件提交和接收结婚证。在结婚前,结婚证必须按照书记员的要求,通过电子方式或邮件发送给主婚人和任何证人。主婚人和证人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署和传送结婚证。如果婚礼是远程主持的,县书记员可以作为证人进行电子签名。

(a)CA 家庭法 Code § 556(a) 经县书记员酌情决定,使用远程技术申请结婚证的夫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原始手写签名签署结婚证。夫妇应以县书记员要求的方式,通过美国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将一份已签署的、清晰可辨的结婚证副本直接提交给县书记员。
(b)CA 家庭法 Code § 556(b) 经县书记员酌情决定,根据本部分所述程序签发的结婚证可以通过美国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传送给申请人。
(c)CA 家庭法 Code § 556(c) 根据本部分举行婚礼之前,结婚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应以县书记员要求的方式,通过美国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将结婚证传送给主持婚礼的人员和任何必要的证人。
(d)CA 家庭法 Code § 556(d) 经县书记员酌情决定,主持婚礼的人员或任何必要的证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原始手写签名签署结婚证,并以县书记员要求的方式,通过美国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传送已签署的结婚证。
(e)CA 家庭法 Code § 556(e) 使用远程技术见证由非县书记员主持的婚礼的县书记员,可以作为证人在结婚证上应用电子签名,并通过美国邮件、传真或电子方式将已签署的结婚证传送给主持婚礼的人员。

Section § 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书记员可以就结婚证的申请、签发以及主持结婚仪式提供建议和指导,尤其是在使用远程技术时。

Section § 560

Explanation
本节将“远程技术”定义为由县书记官提供的音视频技术,该技术允许新人及其他出席婚礼仪式的人员,在同一物理地点内,彼此之间以及与县书记官进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