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在结婚之前,你需要从县书记员那里获得结婚执照。如果有人在特殊情况下结婚,其中一方在海外,那么一位代表,称为“事实代理人”,必须代表他们获取执照。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加州的结婚许可证必须包含关于结婚双方的几个关键信息。它需要显示他们的身份、出生时或经合法更改后的完整姓名、邮寄地址以及出生日期。

结婚许可证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351(a) 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b)CA 家庭法 Code § 351(b) 双方当事人出生时或经法院命令更改后的完整姓名,以及邮寄地址。
(c)CA 家庭法 Code § 351(c) 双方当事人的出生日期。

Section § 3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申请结婚证的任何一方或婚姻的任何证人,请求在结婚文件上使用他们的营业地址或邮政信箱,而不是他们的家庭住址。

Section § 3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结婚申请或仪式的人,例如申请人或证人,使用家庭住址、商业地址或邮政信箱作为邮寄地址,而无需遵守某些先前的限制。

Section § 3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你或你的伴侣不具备合法结婚的资格,或者你们任何一方在申请结婚证书时处于醉酒或吸毒状态,则无法获得结婚证书。

如果任何一方申请人缺乏缔结有效婚姻的能力,或者在申请证书时受酒精饮料或麻醉药物影响,则不得颁发结婚证书。

Section § 35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办理结婚证,你需要出示一张县书记员认可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以证明你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如果你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可以使用可信证人的宣誓书来代替。书记员可以要求你宣誓回答问题以核实你的信息,他们会把这些记录下来让你签字。如果需要,书记员还可能要求你提供额外的文件。你不需要提供关于你的种族或肤色的信息。如果婚姻涉及身在海外的人,他们的代表必须代为办理这些手续。

(a)CA 家庭法 Code § 354(a) 每一位结婚许可申请人须出示县书记员认可的、证明姓名和出生日期的真实有效的带照片身份证明。一份或多份可信证人宣誓书可替代真实有效的带照片身份证明使用。
(b)CA 家庭法 Code § 354(b) 为查明本部分提及或要求的事实,如书记员认为必要,书记员可在申请时对结婚许可申请人进行宣誓询问。书记员应将询问记录成书面形式,申请人应予签署。
(c)CA 家庭法 Code § 354(c) 如有必要,书记员可要求提供额外书面证明,以核实所陈述事实的准确性。
(d)CA 家庭法 Code § 354(d) 结婚许可申请人不得被要求出于任何目的陈述他们的种族或肤色。
(e)CA 家庭法 Code § 354(e) 如果婚姻是根据第420条(b)款缔结的,事实代理人应在必要时代表身在海外的申请人遵守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结婚执照表格是如何设计以及必须包含哪些内容的。州公共卫生部负责制定这些表格,表格必须收集特定的信息。表格中会有一份声明,确认新人已阅读了要求的宣传册,并且双方申请人都需要签字。如果其中一方在海外,他们的法定代表可以代为签字。此外,表格中还必须有供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婚后表明姓名变更的部分。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结婚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仅90天内有效。有效期截止日期必须清楚地标明在许可证上。

Section § 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县书记员必须记录每份结婚许可证,并定期将这些信息更新给县记录员。如果结婚许可证在60天内未被退回,县记录员必须通知相关人员,并提醒他们许可证若不处理将自动失效。此外,县记录员还必须告知新人,主持他们婚礼的人有义务在婚礼结束后10天内将结婚许可证退回记录员办公室。

Section § 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制作并分发一份小册子,其中包含有关遗传缺陷、艾滋病、家庭暴力以及与婚姻相关的姓名变更选项的信息。该小册子将分发给结婚执照申请人和注册同居伴侣的人。它还规定,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分发一份针对LGBTQ群体的家庭虐待专门小册子。该小册子应易于获取,并旨在尽可能将所有必要信息合并到一份文件中。

(a)CA 家庭法 Code § 358(a) 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应准备并发布一份小册子,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358(a)(1) 有关遗传缺陷和疾病可能性的信息,以及可用于检测和治疗遗传缺陷和疾病的中心列表。
(2)CA 家庭法 Code § 358(a)(2) 有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信息,以及可用于检测艾滋病可能致病原抗体的可用性。
(3)CA 家庭法 Code § 358(a)(3) 有关家庭暴力(包括受害者可用资源)的信息,以及一份声明,指出身体、情感、心理和性虐待,以及攻击和殴打,均属违法行为。
(4)CA 家庭法 Code § 358(a)(4) 根据Section 306.5在婚姻缔结时或根据Section 298.6在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时更改姓名的选项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一份通知,说明根据Section 306.5在结婚执照申请和证书上记录姓名变更或未变更姓名,一旦结婚执照签发后不得修改,但将来通过使用、普通法或向高等法院申请来采纳姓名变更的选项予以保留,如Section 306.5所述。
(b)CA 家庭法 Code § 358(b) 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应将小册子提供给县书记员,县书记员应向每位结婚执照申请人(包括保密结婚执照申请人以及根据Section 503获得保密结婚执照的公证人)分发一份小册子。该部还应将小册子提供给州务卿,州务卿应向根据Section 297符合同居伴侣资格的人员分发一份小册子,并应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形式提供该小册子。
(c)CA 家庭法 Code § 358(c) 该部应准备一份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家庭虐待小册子,并将其提供给州务卿,州务卿应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根据Section 298.5印刷并提供该小册子。
(d)CA 家庭法 Code § 358(d) 根据Section 503签发保密结婚执照的每位公证人应向保密结婚执照申请人分发一份小册子。
(e)CA 家庭法 Code § 358(e) 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应努力将所有法定要求的结婚执照申请人信息合并到一份小册子中。

Section § 359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结婚,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您和您的伴侣需要一同前往县书记官处申领结婚执照。执照上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找到。拿到执照后,您需要将其交给主持您婚礼的人员。该人员将填写执照的特定部分,并记录一到两名婚礼见证人的姓名、签名和地址。婚礼结束后,主持人员必须在10天内将填妥的执照交回您申领执照的县的县记录官处。“交回”可以指亲自递交或在截止日期前邮寄。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359(a) 除第420条和第426条另有规定外,结婚申请人应首先亲自一同前往县书记官处申领结婚执照。
(b)CA 家庭法 Code § 359(b) 结婚执照的内容载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编第1部分(自第102100条起)。
(c)CA 家庭法 Code § 359(c) 已签发的结婚执照应由结婚双方当事人提交给主持婚礼的人员。
(d)CA 家庭法 Code § 359(d) 主持婚礼的人员应填写结婚执照上的证婚部分,并应促使在结婚执照上填写至少一名(不超过两名)婚礼见证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和邮寄地址。
(e)CA 家庭法 Code § 359(e) 结婚执照应由主持婚礼的人员在仪式结束后10天内,交回签发该执照的县的县记录官处。
(f)CA 家庭法 Code § 359(f) 在本编中,“交回”指在指定期限届满前,亲自提交给相关人员,或加盖邮戳寄出。
(g)CA 家庭法 Code § 359(g)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如果结婚证在婚礼后但在交还给县记录员之前丢失、损坏或销毁,证婚人必须向县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以获取一份副本。这份副本必须在婚礼后一年内签发并交还。书记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如果结婚证在仪式前丢失、损坏或销毁,夫妻必须办理一份新的,旧的则作废。

(a)CA 家庭法 Code § 360(a) 如果结婚证在婚礼仪式后,但在其被退还给县记录员之前,或被县记录员认为不符合登记要求而丢失、损坏或销毁,举行婚礼的人为了遵守第359条规定,应当通过向签发该结婚证的县的县书记员提交一份陈述事实的宣誓书来获取一份结婚证副本。
(b)CA 家庭法 Code § 360(b) 结婚证副本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结婚日期一年,并且举行婚礼的人应在结婚日期一年内将其退还给县记录员。
(c)CA 家庭法 Code § 360(c) 县书记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签发结婚证副本的实际成本。
(d)CA 家庭法 Code § 360(d) 如果结婚证在婚礼仪式举行前丢失、损坏或销毁,申请人应购买一份新的结婚证,并且旧证应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