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Section § 3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构成婚姻。它指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以民事合同形式开始的一种人身关系。要使婚姻有效,双方必须同意,获得结婚许可证,并举行婚礼。仅仅同意结婚是不够的。县书记员签发的结婚许可证,一旦在县记录员处登记,就变成了结婚证书。
Section § 301
如果你年满18周岁或以上,且未与他人结婚,那么只要双方都同意并符合资格,你就可以结婚。
Section § 302
如果您未满18岁并想在加州结婚,您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令才能这样做。您还需要至少一名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法院命令和书面同意书都必须提交给法院备案,并且需要向县书记员出示该命令的认证副本才能获得结婚许可。
Section § 303
这项法律允许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或父母无法给予同意的情况下获得结婚许可。法院可以正式批准这项许可,县政府签发结婚证时需要它。法院的命令必须备案,并将经认证的副本提交给县书记员。
Section § 3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法院在考虑批准未成年人结婚许可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法院要求分别约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必须评估是否存在任何胁迫或虐待,并向法院提交报告。约谈是秘密进行的,并会考虑不正当影响等因素。未成年人在获得法院许可后必须等待30天才能结婚,如果法院命令,可能需要参加婚前咨询,法院会考虑他们支付咨询费用的能力。法院命令将包含当事人的性别和出生日期,以作记录之用。当法院批准许可时,未成年人会获得关于其权利、潜在婚姻无效、合法分居以及家庭暴力资源的信息。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特定未成年人,例如已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305
Section § 306
Section § 306.5
在加利福尼亚州,结婚的人除非自己愿意,否则不需要改名。他们可以在结婚执照上选择新的中间名或姓氏,但不能有欺骗意图。对于新姓氏有具体的选择:可以是配偶当前的姓氏或出生时的姓氏,可以是姓氏的组合,也可以是创造一个全新的姓氏。选择新的中间名也适用类似的规则。结婚证书将作为姓名变更的证明,某些官方文件,如认证的结婚证书,可以作为显示新姓名的身份证明。任何关于姓名变更的决定必须在结婚执照签发时做出,之后不能更改,除非是为了纠正错误。然而,人们仍然有权在未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日常使用或法院申请)更改姓名。
Section § 307
本节解释了针对没有神职人员主持仪式的宗教团体内部婚姻的特殊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填写一份特定表格,其中包含婚姻详情,例如日期、地点和两名见证人的姓名,则这些婚姻有效。他们还必须声明婚姻遵循其宗教习俗。填妥的表格必须在婚姻缔结后10天内提交给县记录员。
Section § 308
如果你在其他州或国家结婚,并且你的婚姻在那里是有效的,那么加利福尼亚州也会承认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