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构成婚姻。它指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以民事合同形式开始的一种人身关系。要使婚姻有效,双方必须同意,获得结婚许可证,并举行婚礼。仅仅同意结婚是不够的。县书记员签发的结婚许可证,一旦在县记录员处登记,就变成了结婚证书。

(a)CA 家庭法 Code § 300(a) 婚姻是两个人之间民事合同产生的一种人身关系,订立该合同的当事人的同意是必要的。仅凭同意不构成婚姻。同意之后必须按照本分部的授权颁发许可证并举行婚礼,但第425条和第4部分(从第500条开始)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家庭法 Code § 300(b) 就本部分而言,县书记员签发的文件在县记录员处登记之前为结婚许可证,登记后该许可证即成为结婚证书。

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如果你年满18周岁或以上,且未与他人结婚,那么只要双方都同意并符合资格,你就可以结婚。

两名年满18周岁或以上、且无其他不合格情形的未婚人士,有能力同意并缔结婚姻。

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满18岁并想在加州结婚,您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令才能这样做。您还需要至少一名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法院命令和书面同意书都必须提交给法院备案,并且需要向县书记员出示该命令的认证副本才能获得结婚许可。

(a)CA 家庭法 Code § 302(a) 未满18岁的未婚人士,在获得准许该未成年人或多名未成年人结婚的法院命令后,可以获得结婚许可,但须符合第304条所述的要求。
(b)CA 家庭法 Code § 302(b) 该法院命令以及每位未成年人至少一名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应当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备案;并且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应当在签发结婚许可时提交给县书记员。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或父母无法给予同意的情况下获得结婚许可。法院可以正式批准这项许可,县政府签发结婚证时需要它。法院的命令必须备案,并将经认证的副本提交给县书记员。

如果法院经未成年人申请后认为满意,即该未成年人需要书面结婚同意,且该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没有能够同意的父母,则法院可以根据第304条所述的要求,作出同意签发结婚证并准许该未成年人结婚的命令。该命令应提交法院书记员备案,且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应在结婚证签发时提交给县书记员。

Section § 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法院在考虑批准未成年人结婚许可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法院要求分别约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必须评估是否存在任何胁迫或虐待,并向法院提交报告。约谈是秘密进行的,并会考虑不正当影响等因素。未成年人在获得法院许可后必须等待30天才能结婚,如果法院命令,可能需要参加婚前咨询,法院会考虑他们支付咨询费用的能力。法院命令将包含当事人的性别和出生日期,以作记录之用。当法院批准许可时,未成年人会获得关于其权利、潜在婚姻无效、合法分居以及家庭暴力资源的信息。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特定未成年人,例如已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未成年人。

(a)CA 家庭法 Code § 304(a)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302或303条发布批准结婚的法院命令时,法院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家庭法 Code § 304(a)(1) 要求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分别约谈打算结婚的当事人,并且,如果适用,约谈作为未成年人的每位当事人至少一名父母或监护人。如果约谈多于一名父母或监护人,则父母或监护人应分别约谈。
(2)CA 家庭法 Code § 304(a)(2) 要求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应包含对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其家庭成员与拟议婚姻相关的潜在武力、威胁、说服、欺诈、胁迫或强迫的评估。该报告还应包含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关于批准或拒绝当事人结婚许可的建议。如果家庭法院服务机构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一方是儿童虐待或忽视的受害者,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应向县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提交已知或涉嫌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报告。
(3)CA 家庭法 Code § 304(a)(3) 在收到第 (2) 款所述的家庭法院服务机构评估报告后,在就法院命令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分别秘密约谈每位当事人。
(4)CA 家庭法 Code § 304(a)(4) 考虑是否存在对未成年人施加胁迫或不正当影响的证据。
(b)CA 家庭法 Code § 304(b) 如果法院根据第302或303条发布批准当事人结婚的命令,并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年龄为17岁或以下,当事人应在法院命令发布之日起不早于30天后才有资格申请结婚证。
(c)CA 家庭法 Code § 304(c) 作为根据第302或303条批准结婚的法院命令的一部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应要求未成年人拟议婚姻的当事人参加关于婚姻所涉社会、经济和个人责任的婚前咨询。当事人不应被要求与任何教派的宗教组织提供的咨询师进行咨询。在决定是否命令当事人参加婚前咨询时,法院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当事人支付咨询费用的能力。法院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以支付由县或法院提供的婚前咨询费用。这些费用应专门用于支付本节授权的咨询服务费用。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d)(1) 仅为完成《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233条所述文件之目的,而非为就法院命令作出决定之目的,打算结婚的每位当事人的性别(如果提供)应记录在批准结婚的法院命令上。
(2)CA 家庭法 Code § 304(d)(2) 打算结婚的每位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也应记录在批准结婚的法院命令上。
(3)CA 家庭法 Code § 304(d)(3) 为履行《第423条(b)款》对主持婚礼人员的要求,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356条(a)款对地方登记员的要求,法院应向获得结婚许可的当事人提供一份批准结婚的法院命令副本。
(e)CA 家庭法 Code § 304(e) 在发布批准结婚的命令后,应向未成年人提供以下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304(e)(1) 已解放未成年人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11部第6章(第7050条起)所述的解放效力。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e)(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e)(2)(A) 婚姻可能被法院裁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并宣告无效的情形,以及获得该司法裁定的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304(e)(2)(A)(B) 合法分居或解除婚姻的程序。
(3)CA 家庭法 Code § 304(e)(3) 全国反家庭暴力热线和全国性侵犯热线的电话号码。
(4)CA 家庭法 Code § 304(e)(4) 未解放未成年人可以离家并寻求留在庇护所或以其他方式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分开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默许才能离开父母或监护人的家,未解放未成年人申请保护令或限制令以防止虐待的权利,以及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包括法律服务和心理健康咨询合同。
(f)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f)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f)(1) (a) 和 (b) 款不适用于已满17岁并已获得高中毕业文凭或高中同等学历证书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意味着你可以使用法庭上常用的证据规则来证明某人是否同意结婚以及婚姻仪式是否举行了。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要使婚姻获得认可,需要有结婚证,举行正式仪式,并且结婚证必须妥善记录并交回签发地县政府。如果不是婚姻当事人的人未能遵守这些规定,这不会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结婚的人除非自己愿意,否则不需要改名。他们可以在结婚执照上选择新的中间名或姓氏,但不能有欺骗意图。对于新姓氏有具体的选择:可以是配偶当前的姓氏或出生时的姓氏,可以是姓氏的组合,也可以是创造一个全新的姓氏。选择新的中间名也适用类似的规则。结婚证书将作为姓名变更的证明,某些官方文件,如认证的结婚证书,可以作为显示新姓名的身份证明。任何关于姓名变更的决定必须在结婚执照签发时做出,之后不能更改,除非是为了纠正错误。然而,人们仍然有权在未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日常使用或法院申请)更改姓名。

(a)CA 家庭法 Code § 306.5(a) 婚姻双方不被要求拥有相同的姓名。任何一方都不被要求更改其姓名。除非该方根据 (b) 款选择更改其姓名,否则一个人的姓名不应因婚姻而改变。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6.5(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6.5(b)(1) 婚姻一方或双方可在结婚仪式举行后,通过在结婚执照申请表提供的空白处填写新姓名,选择更改其希望使用的中间名或姓氏,或两者皆改,但不得有欺诈意图。
(2)CA 家庭法 Code § 306.5(b)(2) 一个人可以根据第 (1) 款采用以下任何姓氏:
(A)CA 家庭法 Code § 306.5(b)(2)(A) 另一配偶的当前姓氏。
(B)CA 家庭法 Code § 306.5(b)(2)(B) 任何一方配偶的出生姓氏。
(C)CA 家庭法 Code § 306.5(b)(2)(C) 将当前姓氏或任何一方配偶的出生姓氏的全部或部分组合成一个单一姓氏的姓名。
(D)CA 家庭法 Code § 306.5(b)(2)(D) 姓氏组合。
(3)CA 家庭法 Code § 306.5(b)(3) 一个人可以根据第 (1) 款采用以下任何中间名:
(A)CA 家庭法 Code § 306.5(b)(3)(A) 任何一方配偶的当前姓氏。
(B)CA 家庭法 Code § 306.5(b)(3)(B) 任何一方配偶的出生姓氏。
(C)CA 家庭法 Code § 306.5(b)(3)(C) 该人或配偶的当前中间名与当前姓氏的组合。
(D)CA 家庭法 Code § 306.5(b)(3)(D) 该人或配偶的当前中间名与出生姓氏的组合。
(4)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6.5(b)(4)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6.5(b)(4)(A) 一个人根据第 (1) 款选择更改其姓名应作为姓名变更的记录。包含新姓名或保留原姓名的结婚证书认证副本,应构成使用新姓名或保留原姓名的合法证明。
(B)CA 家庭法 Code § 306.5(b)(4)(A)(B) 结婚证书认证副本应被接受为用于《车辆法典》第 12800.7 条目的的真实完整姓名身份证明。
(C)CA 家庭法 Code § 306.5(b)(4)(A)(C) 本节不禁止机动车辆管理局接受其他文件作为用于《车辆法典》第 12800.7 条目的的真实完整姓名身份证明。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记录本州以外婚姻的结婚证书认证副本。
(D)CA 家庭法 Code § 306.5(b)(4)(A)(D) 本节应以符合《车辆法典》第 1653.5 条和第 12801 条要求的方式适用。
(5)CA 家庭法 Code § 306.5(b)(5) 根据第 (1) 款通过结婚执照申请采用新姓名或选择不采用新姓名,只能在结婚执照签发时进行。结婚证书经当地登记员登记后,不得修改证书以添加新姓名或更改根据第 (1) 款采用的姓名。可以签发修正案以更正结婚执照新姓名栏中的笔误。在此情况下,修正案应由婚姻一方和县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署,并应说明修正理由为更正笔误。本部分所指的笔误是指县书记员、副书记员或经授权签发保密结婚执照的公证人所犯的错误,即新姓名栏中显示的信息与结婚执照申请表上显示的信息不符。此要求不废除任何一方在未来通过使用方式采用不同姓名的权利,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八章(自第 1275 条起)向高等法院申请更改姓名的权利。
(c)CA 家庭法 Code § 306.5(c) 本节不废除一个人根据普通法更改其姓名的权利,或一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八章(自第 1275 条起)向高等法院申请更改姓名的权利。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针对没有神职人员主持仪式的宗教团体内部婚姻的特殊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填写一份特定表格,其中包含婚姻详情,例如日期、地点和两名见证人的姓名,则这些婚姻有效。他们还必须声明婚姻遵循其宗教习俗。填妥的表格必须在婚姻缔结后10天内提交给县记录员。

本分部,就其与婚姻缔结相关而言,不适用于没有神职人员来主持婚姻缔结或进入婚姻关系的特定宗教社团或教派的成员,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307(a) 婚姻双方当事人在州公共卫生部规定的表格上签字并背书,表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307(a)(1) 缔结婚姻的事实、时间及地点。
(2)CA 家庭法 Code § 307(a)(2) 两名仪式见证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和邮寄地址。
(3)CA 家庭法 Code § 307(a)(3) 婚姻双方当事人所属的宗教社团或教派,以及该婚姻是根据该宗教社团或教派的规章和习俗缔结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关于该婚姻是根据该宗教社团或教派的规章和习俗缔结的声明,应被推定为真实无误。
(b)CA 家庭法 Code § 307(b) 根据 (a) 款背书的无神职人员婚姻许可证和证书,应在仪式结束后10天内归还至许可证颁发县的县记录员处。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其他州或国家结婚,并且你的婚姻在那里是有效的,那么加利福尼亚州也会承认其有效性。

在本州以外缔结的婚姻,如果根据缔结该婚姻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效,则在加利福尼亚州也有效。

Section § 309

Explanation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不承认这段婚姻,或不愿签署一份确认婚姻的法律声明,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官方方式确认该婚姻是否有效。

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否认该婚姻,或拒绝共同签署婚姻声明,另一方可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450条的规定,通过诉讼程序,以确定并宣告该婚姻的有效性。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加州的婚姻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终止:如果一方配偶死亡;通过离婚判决;或者如果法院宣布该婚姻从未合法存在(婚姻无效)。

婚姻仅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解除:
(a)CA 家庭法 Code § 310(a) 一方当事人死亡。
(b)CA 家庭法 Code § 310(b) 婚姻解除判决。
(c)CA 家庭法 Code § 310(c) 婚姻无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