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法院就家庭事务作出判决或命令,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强制执行该判决。法院可能会使用指定接管人、采取藐视法庭措施,或任何其他它认为必要的方式来确保命令得到遵守。基本上,法院在确保其命令得到尊重方面拥有很大的灵活性。

根据本法典作出或登记的判决或命令,法院可通过执行、指定接管人、藐视法庭,或法院酌情不时认定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命令予以强制执行。

Section § 29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任何法院判决的金钱判决,例如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判决,在全额支付之前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你不需要续期这些判决来保持其强制执行力。但是,你仍然可以正式续期它们,特别是当金额逾期未付时。如果判决已经续期过,那么在上次续期之日起五年后,可以再次提交续期申请。在涉及欠付给州政府的抚养费案件中,被起诉方可以提出“懈怠抗辩”(即拖延太久才追讨),但对于私人义务则不能。如果被欠款人去世,关于判决强制执行的规定会有所不同。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易于理解的指南,解释如何强制执行这些判决并避免相关争议。此外,本条中的“判决”也包括任何法院的金钱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291(a) 根据本法典作出或登记的金钱判决或财产占有或出售判决,包括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判决,在全额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之前均可强制执行。
(b)CA 家庭法 Code § 291(b) 本条所述判决免于判决续期的任何要求。未能续期本条所述判决,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力没有影响。
(c)CA 家庭法 Code § 291(c) 本条所述判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分部第三章第2条(自第683.110条起)续期。本条所述判决的续期申请,无论是否分期支付,均可提交:
(1)CA 家庭法 Code § 291(c)(1) 如果判决之前未就逾期金额续期,则可随时提交。
(2)CA 家庭法 Code § 291(c)(2) 如果判决之前已续期,则之前续期后的判决金额以及在上次续期后到期应付的任何逾期金额,可在判决上次续期之日起至少五年期满后,随时续期。
(d)CA 家庭法 Code § 291(d) 在强制执行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判决的诉讼中,被告可提出,且法院可审议,懈怠抗辩,但仅限于判决中欠付给州政府的部分。
(e)CA 家庭法 Code § 291(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管辖判决债权人或判决债务人死亡后判决强制执行的法律。
(f)CA 家庭法 Code § 291(f) 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自助材料,其中包括:(1) 根据本法典强制执行判决的可用补救措施的说明,以及 (2) 关于如何避免与强制执行抚养义务相关的争议的实用建议。该自助材料应通过司法委员会自助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
(g)CA 家庭法 Code § 291(g) 在本条中,“判决”包括命令。

Section § 292

Explanation

本节指示司法委员会将一份家事法表格的标题更新为“传唤令及藐视法庭宣誓书”,并创建一份名为“构成藐视法庭事实的宣誓书”的新表格。这份新表格旨在帮助当事人通过解释需要包含哪些信息(例如藐视法庭诉讼的基本要素),以及提供填写和提交说明,来执行法院命令。该表格必须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编写,并包含日期和宣誓签名处。此外,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表格。

(a)CA 家庭法 Code § 292(a) 司法委员会应将其现有表格“传唤令及藐视法庭声明书 (Family Law)”的标题修改为“传唤令及藐视法庭宣誓书 (Family Law)”。
(b)CA 家庭法 Code § 292(b) 司法委员会应规定一份题为“构成藐视法庭事实的宣誓书”的表格,寻求通过藐视法庭程序执行根据本法典作出或发布的判决或命令的当事人可将其作为司法委员会题为“传唤令及藐视法庭宣誓书 (Family Law)”的表格的附件使用。该表格应以尽可能最简单的语言提供:
(1)CA 家庭法 Code § 292(b)(1) 维持藐视法庭诉讼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藐视法庭诉讼的构成要件。
(2)CA 家庭法 Code § 292(b)(2) 关于如何准备和提交传唤令及藐视法庭宣誓书 (Family Law) 和构成藐视法庭事实的宣誓书的说明。
(3)CA 家庭法 Code § 292(b)(3) 日期和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签名的空白处。
(c)CA 家庭法 Code § 292(c) 《民事诉讼法典》第1211.5条应适用于传唤令及藐视法庭宣誓书 (Family Law) 和构成藐视法庭事实的宣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