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271(a)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促进或阻碍法律旨在促进诉讼和解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鼓励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合作来降低诉讼成本的政策,来裁定律师费和诉讼费。根据本条作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裁定具有制裁的性质。在根据本条作出裁定时,法院应考虑所有关于当事人收入、资产和负债的证据。法院不得根据本条施加对被制裁方造成不合理经济负担的制裁。为了根据本条获得裁定,请求律师费和诉讼费裁定的当事人无需证明其对该裁定有任何经济需求。
(b)CA 家庭法 Code § 271(b) 根据本条作为制裁而裁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只有在请求方或法院向被提议制裁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并且法院给予该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之后,方可施加。
(c)CA 家庭法 Code § 271(c) 根据本条作为制裁而裁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只能从被施加制裁的当事人的财产或收入中支付,但该裁定可以针对被制裁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