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自2000年7月1日之后,任何设立同居伴侣关系的地方性法律或规定将不再有效,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但是,如果同居伴侣关系是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地方规定形成的,它仍然有效。这些旧的伴侣关系现在将受州关于同居伴侣关系的规定管辖,除非提及例外情况。任何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在其区域内向同居伴侣提供额外权利,甚至超出州法律的规定,只要伴侣同意履行州规定的任何额外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299.6(a) 任何规定设立“同居伴侣关系”的地方条例或法律,自2000年7月1日起应被优先适用,但(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家庭法 Code § 299.6(b) 在2000年7月1日前根据任何地方同居伴侣关系条例或法律设立的同居伴侣关系应保持有效。自2000年7月1日起,之前根据地方条例或法律设立的同居伴侣关系应受本分部管辖,且伴侣的权利和义务应为本分部所规定的,但(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是同居伴侣根据第298.5条提交了同居伴侣关系声明。
(c)CA 家庭法 Code § 299.6(c) 任何地方管辖区可以保留或采纳条例、政策或法律,以在该管辖区内向第297条所定义或由地方管辖区的条例、政策或法律更广泛定义的同居伴侣提供权利,或对第297条所定义或由地方管辖区的条例、政策或法律更广泛定义的同居伴侣施加对第三方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本分部所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补充,且地方权利可以以同居伴侣同意承担本分部规定的额外义务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