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提供用于声明或终止同居伴侣关系的表格。这些表格需要公证人的签名才能生效。声明书表格解释了同居伴侣享有与配偶相似的权利和责任,并提供了终止同居伴侣关系的说明。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州政府还将提供针对LGBT社区的家庭虐待资源。这些表格可以在线下载或在州务卿办公室获取,处理表格需要支付费用。额外收取23美元 ($23) 的费用,用于支持LGBT社区的家庭暴力预防项目,但如果伴侣中有一方或双方年满62岁或以上,则无需支付此费用。要登记为同居伴侣,双方伴侣必须确认其资格,提供联系信息,同意加州法院的管辖权,并如实填写表格,表格必须经过公证。表格上还有一个可选部分,供伴侣指明是否更改姓名。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a)(1) 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应准备名为“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和“同居伴侣关系终止通知书”的表格,以符合本分部的要求。这些表格需经公证人签署并盖章确认方为具有约束力和有效。
(2)CA 家庭法 Code § 298(a)(2) “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表格上的说明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家庭法 Code § 298(a)(2)(A) 解释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在法律上享有与配偶相同的权利、保护和福利,并承担相同的责任、义务和职责。
(B)CA 家庭法 Code § 298(a)(2)(B) 解释如何终止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
(3)CA 家庭法 Code § 298(a)(3) 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州务卿应在表格上注明,可应要求提供一份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LGBT)的家庭虐待宣传册。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b)(1) 这些表格应在州务卿办公室或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应包含(a)款第(2)项要求的所有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298(b)(2) 州务卿应通过法规,为处理每份此类表格的实际成本设定费用,并向提交表格的人收取这些费用。
(3)CA 家庭法 Code § 298(b)(3) 特此设立一项二十三美元 ($23) 的费用,除现有法规设定的费用外,向根据第297条提交同居伴侣登记的人收取,用于开发和支持根据《刑法典》第13823.15条开展的关于家庭暴力的培训研讨会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LGBT)课程,以及支持一项旨在促进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LGBT)社区健康非暴力关系的资助计划。本款不适用于同居伴侣中一方或双方年满62岁或以上的人提交同居伴侣登记的情况。
(4)CA 家庭法 Code § 298(b)(4) 第(3)款设立的费用应存入特此设立的“预防和服务家庭虐待平等基金”。该基金应由紧急服务办公室管理,基金支出应用于支持第(3)款的目的。
(c)CA 家庭法 Code § 298(c) 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应要求每个希望成为同居伴侣的人 (1) 声明该人在签署表格时符合第297条的要求,(2) 提供邮寄地址,(3) 声明该人同意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以处理解除或宣告同居伴侣关系无效的诉讼,或处理同居伴侣的合法分居诉讼,或处理与伴侣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任何其他诉讼,即使一方或双方伴侣不再是本州居民或在本州维持住所,(4) 签署表格并声明其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正确,且据申请人所知和所信,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以及 (5) 由公证人确认签名。双方伴侣的签名应附在一份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表格上,然后根据表格上提供的说明将其提交给州务卿。故意提交重大虚假的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应作为轻罪处罚。
(d)CA 家庭法 Code § 298(d) 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表格应包含一个可选部分,供一方或双方根据第298.6条指明姓名变更。该可选部分应要求指明姓名变更的一方提供该人的出生日期。

Section § 298.5

Explanation
如果两人想在加州成为同居伴侣,他们需要填写一份《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并提交给州务卿。一旦登记,州政府会寄回一份登记副本、一份证书和一份健康手册到伴侣的地址。在你提交新的同居伴侣关系或与他人结婚之前,任何之前的伴侣关系必须合法终止,无论是通过解除、解散,还是因为其中一方伴侣去世。此外,如果资源允许,一份关于LGBTQ群体家庭虐待的专门手册将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伴侣。证书上还会显示登记时所做的任何姓名变更。

Section § 2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人无需更改他们的姓氏。如果他们选择更改,一方或双方可以在注册时更改他们的中名或姓氏。他们可以使用伴侣的姓氏、自己的出生姓氏、组合姓氏或使用连字符连接的姓氏。通过一份经认证的《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这个新姓名将获得法律认可。然而,他们也可以选择在以后通过其他方式更改姓名。该条款不阻止某人以后使用其他姓名或向法院申请更改姓名。这项规定不限制普通法中更改姓名的权利,也不限制其他形式的合法姓名更改。

(a)CA 家庭法 Code § 298.6(a) 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当事人无需拥有相同的姓名。任何一方均无需更改其姓名。个人姓名不会因注册为同居伴侣而改变,除非该人根据 (b) 款选择更改其姓名。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6(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6(b)(1) 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可在无欺诈意图的情况下,通过在《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表格的指定位置填写新姓名,选择更改其希望在同居伴侣关系注册后使用的中名或姓。
(2)CA 家庭法 Code § 298.6(b)(2) 个人可根据 (1) 项采用以下任何中名或姓:
(A)CA 家庭法 Code § 298.6(b)(2)(A) 另一同居伴侣的当前姓氏。
(B)CA 家庭法 Code § 298.6(b)(2)(B) 任何一方同居伴侣的出生姓氏。
(C)CA 家庭法 Code § 298.6(b)(2)(C) 将当前姓氏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任何一方同居伴侣的出生姓氏,组合成一个单一姓氏的姓名。
(D)CA 家庭法 Code § 298.6(b)(2)(D) 连字符组合的姓氏。
(3)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6(b)(3)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98.6(b)(3)(A) 个人根据 (1) 项选择更改其姓名,应作为姓名变更的记录。《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的认证副本,载有新姓名或保留原姓名,应构成使用新姓名或保留原姓名合法的证明。
(B)CA 家庭法 Code § 298.6(b)(3)(A)(B) 《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的认证副本应被接受为确立真实全名的身份证明,用于《车辆法典》第 12800.7 条的目的。
(C)CA 家庭法 Code § 298.6(b)(3)(A)(C) 本款不禁止机动车辆管理局接受其他文件作为确立真实全名的身份证明,用于《车辆法典》第 12800.7 条的目的。这些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证书》实质等同的文件的认证副本,该文件记录以下任一情况:
(i)CA 家庭法 Code § 298.6(b)(3)(A)(C)(i)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合法成立并根据第 299.2 条在本州被承认为有效同居伴侣关系的两个人的合法结合。
(ii)CA 家庭法 Code § 298.6(b)(3)(A)(C)(ii) 根据第 299.6 条由地方司法管辖区定义的同居伴侣的合法结合。
(D)CA 家庭法 Code § 298.6(b)(3)(A)(D) 本款的适用方式应与《车辆法典》第 1653.5 条和第 12801 条的要求保持一致。
(4)CA 家庭法 Code § 298.6(b)(4) 通过根据 (1) 项提交《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而采用新姓名或选择不采用新姓名,不应废除任何一方在未来通过使用方式采用不同姓名,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3 部分第 8 篇(自第 1275 条起)向高等法院申请更改姓名的权利。
(c)CA 家庭法 Code § 298.6(c) 本款不废除个人根据普通法更改姓名的权利,或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3 部分第 8 篇(自第 1275 条起)向高等法院申请更改姓名的权利。

Section § 2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建立一种方式,让作为同居伴侣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建立保密同居伴侣关系。该程序包括将他们的伴侣关系记录保密,只有通过法院命令才能查阅,并允许收取费用以维护这种保密性。

Section § 2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每年3月1日前发布一份年度报告,列出前一年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中,至少有一方伴侣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报告必须包括这些伴侣关系的总数、伴侣的年龄以及他们的性别(如果可用)。报告不得包含姓名或地址等任何个人信息,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

(a)CA 家庭法 Code § 298.8(a) 州务卿应不迟于2020年3月1日创建一份文件,此后每年不迟于3月1日进行年度更新,按县细分,仅包含以下关于在前一个日历年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的信息,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伴侣关系建立时为未成年人:
(1)CA 家庭法 Code § 298.8(a)(1) 这些已登记同居伴侣关系的总数。
(2)CA 家庭法 Code § 298.8(a)(2) 逐项列出每一份已登记同居伴侣关系中,在同居伴侣关系建立时各方当事人的年龄。
(3)CA 家庭法 Code § 298.8(a)(3) 逐项列出每一份已登记同居伴侣关系中,根据第297.1条的法院命令所记录的各方当事人的性别,除非法院命令不包含性别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298.8(b) 该文件不得包含已登记同居伴侣关系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或任何可识别特定已登记同居伴侣关系的信息。该文件不得包含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或第297.1条所述法院命令的副本。
(c)CA 家庭法 Code § 298.8(c) 州务卿应应请求向公众提供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