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Section § 298
加州州务卿提供用于声明或终止同居伴侣关系的表格。这些表格需要公证人的签名才能生效。声明书表格解释了同居伴侣享有与配偶相似的权利和责任,并提供了终止同居伴侣关系的说明。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州政府还将提供针对LGBT社区的家庭虐待资源。这些表格可以在线下载或在州务卿办公室获取,处理表格需要支付费用。额外收取23美元 ($23) 的费用,用于支持LGBT社区的家庭暴力预防项目,但如果伴侣中有一方或双方年满62岁或以上,则无需支付此费用。要登记为同居伴侣,双方伴侣必须确认其资格,提供联系信息,同意加州法院的管辖权,并如实填写表格,表格必须经过公证。表格上还有一个可选部分,供伴侣指明是否更改姓名。
Section § 298.5
Section § 298.6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人无需更改他们的姓氏。如果他们选择更改,一方或双方可以在注册时更改他们的中名或姓氏。他们可以使用伴侣的姓氏、自己的出生姓氏、组合姓氏或使用连字符连接的姓氏。通过一份经认证的《同居伴侣关系声明书》,这个新姓名将获得法律认可。然而,他们也可以选择在以后通过其他方式更改姓名。该条款不阻止某人以后使用其他姓名或向法院申请更改姓名。这项规定不限制普通法中更改姓名的权利,也不限制其他形式的合法姓名更改。
Section § 298.7
Section § 298.8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每年3月1日前发布一份年度报告,列出前一年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中,至少有一方伴侣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报告必须包括这些伴侣关系的总数、伴侣的年龄以及他们的性别(如果可用)。报告不得包含姓名或地址等任何个人信息,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