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当设立投诉解决程序。部门应当通过法规规定,不迟于2001年7月1日,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解决从抚养父母和非抚养父母处收到的所有投诉时应当使用的统一表格和程序。投诉应当在受影响的抚养父母或非抚养父母知晓或应当知晓所投诉的儿童抚养行动后90天内提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天内提供投诉的书面解决方案。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主任可以根据根据第17804条通过的法规,将投诉解决期限额外延长30天。
Chapter 5
Section § 17800
每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都必须有一个处理投诉的流程。截至2001年7月1日,相关部门必须为这些机构制定标准表格和流程,以便处理父母提出的投诉。父母需要在知晓问题后90天内提交投诉。机构必须在30天内书面回复决定,但如果需要,他们可以额外延长30天,前提是遵守特定规定。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投诉解决 抚养父母 非抚养父母 统一表格 程序 投诉提交 90天 书面解决方案 30天回复 解决期限延长 儿童抚养行动 主任酌情权 2001年7月1日 法规通过
Section § 17801
如果抚养方或非抚养方父母对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处理其投诉的方式不满意,他们可以请求州听证。这适用于儿童抚养申请被拒绝、服务延迟、儿童抚养费分配不正确或决定关闭案件等问题。在请求听证之前,父母必须首先尝试通过当地投诉程序解决他们的问题。如果 30 天内没有回应,他们可以继续请求州听证,该请求必须在收到通知或首次投诉后 90 天内提出。听证会将在请求后 45 天内安排开始,并在 75 天内解决,部门应在 15 天内执行决定。在听证程序期间,必须仍然遵守现有的儿童抚养令。本法律不适用于高等法院管辖下的儿童抚养问题或需要法律动议的问题。儿童抚养机构必须遵守听证决定,并且如果联邦资金可用,听证会将与州机构协调进行。
(a)CA 家庭法 Code § 17801(a) 对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的投诉解决方案不满意的抚养方或非抚养方父母,当父母声称部门或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有以下一项或多项作为或不作为时,应获得州听证的机会:
(1)CA 家庭法 Code § 17801(a)(1) 儿童抚养服务申请已被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2)CA 家庭法 Code § 17801(a)(2) 儿童抚养服务案件已违反州或联邦法律、法规或部门书面裁决进行处理,或尚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包括儿童抚养令的设立、修改和执行服务以及儿童抚养账目核算。
(3)CA 家庭法 Code § 17801(a)(3) 儿童抚养费收款未分配或已错误分配或支付,或部门或当地儿童抚养机构计算的儿童抚养费拖欠金额不准确。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包括当前抚养费和拖欠款,不属于本节规定的州听证范围。
(4)CA 家庭法 Code § 17801(a)(4) 儿童抚养机构关闭儿童抚养案件的决定。
(b)CA 家庭法 Code § 17801(b) 在根据 (a) 款请求听证之前,抚养方或非抚养方父母应穷尽第 17800 节规定的投诉解决程序,除非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未在该节规定的 30 天期限内提交书面投诉解决方案。如果抚养方或非抚养方父母未收到该及时书面解决方案,抚养方父母可以根据 (a) 款请求听证。
(c)CA 家庭法 Code § 17801(c) 当在收到第 17800 节要求的书面解决方案通知后 90 天内提出听证请求时,或者,如果在提出投诉之日起 30 天内未提供书面解决方案通知,则在提出投诉后 90 天内,应根据 (a) 款提供听证。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801(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801(d)(1) 根据 (a) 款的听证应在州听证办公室收到请求后 45 天内安排开始,并且在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所有当事方应收到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除非投诉人放弃该时限,否则州听证办公室应在收到州听证请求后 75 天内作出拟议听证决定。部门应在拟议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天内对该决定采取行动。当听证会在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推迟、延期或重新启动时,作出决定和部门对决定采取行动的时限应根据推迟、延期或重新启动的时间相应延长。
(2)CA 家庭法 Code § 17801(d)(2) 就本款而言,“州听证办公室”指部门指定负责执行和进行州听证的办公室或机构的部门。
(e)CA 家庭法 Code § 17801(e) 在不与本节冲突的范围内,根据 (a) 款提供的听证应按照《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0950 至 10967 节以及州社会服务部实施和解释这些节的法规中规定的方式进行。
(f)CA 家庭法 Code § 17801(f) 州听证的待决状态不应影响遵守现有儿童抚养令的义务。
(g)CA 家庭法 Code § 17801(g) 属于高等法院管辖范围的儿童抚养决定,且依法必须通过本法典规定的动议、传唤令或上诉来处理的,不属于本节规定的州听证范围。局长应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并排除根据 (a) 款提供的州听证的事项管辖范围,即高等法院儿童抚养案件中依法必须通过本法典规定的动议、传唤令或上诉来处理的申诉。
(h)CA 家庭法 Code § 17801(h) 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遵守并执行局长根据本节作出的每一项决定。
(i)CA 家庭法 Code § 17801(i) 局长应与州社会服务部或行政听证办公室签订合同,以根据本节提供州听证。
(j)CA 家庭法 Code § 17801(j) 本节仅在联邦财政参与按照《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55(a)(2) 节规定的儿童抚养资金费率提供时实施。
儿童抚养听证 投诉解决 州听证 抚养方父母 非抚养方父母 儿童抚养机构 投诉程序 申请拒绝 错误分配 高等法院管辖权 听证时间表 现有命令 联邦财政参与 地方机构遵守 听证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