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辅助生殖相关的重要术语。它包括什么是“辅助生殖协议”,并详细说明了预期父母与代孕或捐赠协助者之间的“资金管理协议”所涉及的内容。“预期父母”是指通过辅助生殖,有意在法律上成为子女父母的人。本节还描述了“非律师代孕或捐赠协助者”的含义,即参与此过程但并非律师的人。“代孕或捐赠协助者”一词涵盖了那些协助或寻找辅助生殖协议参与者的人。“代孕母亲”被定义为为他人怀胎的女性;这可以是“传统代孕母亲”或“妊娠载体”,她们的角色根据与孩子的基因联系而有所不同。最后,“捐赠者”是指提供卵子供他人用于生育子女的女性。

就本部分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家庭法 Code § 7960(a) “辅助生殖协议”具有第7606条(b)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家庭法 Code § 7960(b) “资金管理协议”是指预期父母与代孕或捐赠协助者之间,就代孕或捐赠协助者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所达成的协议。
(c)CA 家庭法 Code § 7960(c) “预期父母”是指通过辅助生殖所生子女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并表明有意在法律上承担父母责任的个人。
(d)CA 家庭法 Code § 7960(d) “非律师代孕或捐赠协助者”是指未在本州获得良好执业许可的律师的代孕或捐赠从业者。
(e)CA 家庭法 Code § 7960(e) “代孕或捐赠协助者”是指从事以下任何一种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CA 家庭法 Code § 7960(e)(1) 为招揽辅助生殖协议当事人或为卵母细胞捐赠(供卵母细胞提供者以外的人使用)而进行广告宣传,或在辅助生殖协议或卵母细胞捐赠当事人之间充当中间人。
(2)CA 家庭法 Code § 7960(e)(2) 就与辅助生殖协议或卵母细胞捐赠相关的已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
(f)CA 家庭法 Code § 7960(f) “代孕母亲”是指通过医疗辅助生殖并根据第7606条和第7962条规定的书面协议,为他人怀胎并生育子女的女性。代孕母亲的定义包含两种不同且独特的类型:
(1)CA 家庭法 Code § 7960(f)(1) “传统代孕母亲”是指同意孕育胚胎的女性,其中该女性是配子捐赠者,且胚胎是使用预期父亲的精子或由预期父母安排的捐赠者的精子创建的。
(2)CA 家庭法 Code § 7960(f)(2) “妊娠载体”是指非预期父母的女性,其同意根据辅助生殖协议孕育一个基因上无关的胚胎。
(g)CA 家庭法 Code § 7960(g) “捐赠者”是指提供卵母细胞供他人使用,以帮助卵母细胞接受者生育子女的女性。

Section § 7961

Explanation

如果您与非律师的代孕或捐赠协助者合作,他们必须指导您将资金存入由持牌专业人士管理的有担保的托管账户,或由律师管理的信托账户。他们不能对持有您资金的托管服务拥有财务利益,也不能充当其代理人。这些资金只能按照您的协议规定使用。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未包含在管理合同中的资金,或直接支付给医生或心理学家用于其服务的资金。

(a)CA 家庭法 Code § 7961(a) 非律师代孕或捐赠协助者应指示客户将所有客户资金存入以下任一账户:
(1)CA 家庭法 Code § 7961(a)(1) 由持牌、独立、有担保的托管公司维护的独立、有担保的托管存款机构。
(2)CA 家庭法 Code § 7961(a)(2) 由律师维护的信托账户。
(b)CA 家庭法 Code § 7961(b) 就本节而言,非律师代孕或捐赠协助者不得对持有客户资金的任何托管公司拥有财务利益。非律师代孕或捐赠协助者及其任何董事或员工均不得作为持有客户资金的任何托管公司的代理人。
(c)CA 家庭法 Code § 7961(c) 客户资金只能由律师或托管代理人按照辅助生殖协议和资金管理协议的规定进行支付。
(d)CA 家庭法 Code § 7961(d) 本节不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资金:
(1)CA 家庭法 Code § 7961(d)(1) 未在资金管理协议中规定的。
(2)CA 家庭法 Code § 7961(d)(2) 直接支付给医生用于医疗服务或支付给心理学家用于心理服务的。

Section § 7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涉及妊娠代孕者(代孕妈妈)协议的要求。协议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签署日期、配子来源、意向父母的身份,以及代孕者和孩子的医疗费用覆盖详情。代孕者和意向父母在签署前都需要各自独立的律师,并且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医疗程序在协议最终确定之前不能开始。法院程序可以在孩子出生前确立亲子关系,并明确代孕者不是孩子的父母。协议通常保密,但相关方可以查阅。除非法院提出异议,否则协议被视为有效。如果未能满足任何要求,可能会影响其有效性。

(a)CA 家庭法 Code § 7962(a) 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7962(a)(1) 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的签署日期。
(2)CA 家庭法 Code § 7962(a)(2) 配子来源人的身份,除非使用了捐赠配子,在此情况下,辅助生殖协议无需指明捐赠者的姓名,但应指明捐赠的配子是卵子、精子、胚胎,还是全部。
(3)CA 家庭法 Code § 7962(a)(3) 意向父母的身份。
(4)CA 家庭法 Code § 7962(a)(4) 披露意向父母将如何承担妊娠代孕者以及新生儿的医疗费用。如果使用医疗保险来支付这些医疗费用,披露应包括对与代孕妊娠保险范围相关的医疗保险条款的审查,包括妊娠代孕者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第三方责任留置权或其他保险范围,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妊娠代孕者保险范围或责任的通知要求。该审查和披露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果责任保险范围不确定,声明该事实即足以满足本节的要求。
(b)CA 家庭法 Code § 7962(b) 在签署书面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之前,代孕者和意向父母应由其各自选择的独立执业律师代理。
(c)CA 家庭法 Code § 7962(c) 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应由各方签署,且协议上的签名应经过公证或由同等效力的确认方式见证,具体方式应符合协议签署地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d)CA 家庭法 Code § 7962(d) 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的各方不得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或开始注射药物以准备用于辅助生殖目的的胚胎移植,直到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已按照本节 (b) 和 (c) 款的要求完全签署。
(e)CA 家庭法 Code § 7962(e) 对于根据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所怀的孩子,为确立意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可以在孩子出生前提起,并且可以在孩子预计出生的县、意向父母居住的县、代孕者居住的县、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签署的县、或根据协议进行医疗程序的县提起。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的副本应提交至为确立亲子关系而提起的法院诉讼中。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的各方应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并尽其所知和所信,证明各方在签订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时遵守了本节规定。提交这些声明不构成根据《证据法》第 912 条对《证据法》第 8 编第 4 章第 3 条(自第 950 条起)所述的律师-客户特权的放弃。
(f)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62(f)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62(f)(1) 一份经所有各方签署并公证的妊娠代孕辅助生殖协议,附有独立律师的声明,并按照本节规定提交给高等法院的,应驳回《第 2 部分》(自第 7540 条起)、第 7610 条 (a) 款以及第 7611 条和第 7613 条中包含的任何推定,即驳回关于妊娠代孕者或妊娠代孕者的配偶或伴侣是该子女的父母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