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7950(a) 在进行寄养安置时,应充分考虑生父母与安置地点的距离,以便于探视和家庭团聚,并应采用以下考虑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7950(a)(1) 如果可能,安置应在亲属家中进行,除非该安置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适用本款的机构或实体应尽职尽责地努力寻找《福利与机构法》第319条(h)款(2)项所定义的合适亲属。在法院终止团聚服务的永久性听证会,或为未被安置收养的儿童举行的永久性后听证会上,法院应认定适用本款的机构或实体已尽职尽责地努力寻找合适的亲属,并且每个由亲属本人或其他人提交给该机构或实体作为潜在照护人的亲属,都已被评估为合适的安置资源。
(2)CA 家庭法 Code § 7950(a)(2) 接受国家援助并参与寄养安置的机构或实体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
(A)CA 家庭法 Code § 7950(a)(2)(A) 基于该人或所涉儿童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拒绝某人成为寄养父母的机会。
(B)CA 家庭法 Code § 7950(a)(2)(B) 基于寄养父母或所涉儿童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延迟或拒绝将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50(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50(b)(a)款不影响1978年《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适用。
(c)CA 家庭法 Code § 7950(c) 本条不排除在寻找寄养家庭的同时进行寻找合适亲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