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儿童如何被安置到寄养家庭。在可能的情况下,儿童应被安置在亲属家中,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机构必须尽力寻找这些亲属。在某些法庭听证会上,法院会审查机构是否已努力寻找合适的亲属。该法律还确保寄养安置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机构不能因此拒绝寄养父母或延迟安置。此外,这不影响同时寻找亲属和寄养家庭,也不影响《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7950(a) 在进行寄养安置时,应充分考虑生父母与安置地点的距离,以便于探视和家庭团聚,并应采用以下考虑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7950(a)(1) 如果可能,安置应在亲属家中进行,除非该安置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适用本款的机构或实体应尽职尽责地努力寻找《福利与机构法》第319条(h)款(2)项所定义的合适亲属。在法院终止团聚服务的永久性听证会,或为未被安置收养的儿童举行的永久性后听证会上,法院应认定适用本款的机构或实体已尽职尽责地努力寻找合适的亲属,并且每个由亲属本人或其他人提交给该机构或实体作为潜在照护人的亲属,都已被评估为合适的安置资源。
(2)CA 家庭法 Code § 7950(a)(2) 接受国家援助并参与寄养安置的机构或实体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
(A)CA 家庭法 Code § 7950(a)(2)(A) 基于该人或所涉儿童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拒绝某人成为寄养父母的机会。
(B)CA 家庭法 Code § 7950(a)(2)(B) 基于寄养父母或所涉儿童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延迟或拒绝将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50(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50(b)(a)款不影响1978年《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适用。
(c)CA 家庭法 Code § 7950(c) 本条不排除在寻找寄养家庭的同时进行寻找合适亲属的工作。

Section § 7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在决定孩子暂时在寄养家庭居住不超过30天的安置地点时,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79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至少10岁的孩子正在被考虑寄养,他们有权告诉法院他们想住在哪里。法院不必遵循孩子的意愿,但孩子不仅可以在第一次做出选择时发言,也可以在未来任何关于继续寄养或返回父母身边的决定中发言。

年满10周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被考虑安置到寄养家庭时,有权向作出安置决定的法院作简短陈述。法院可以不考虑未成年人表达的任何偏好。未成年人作出陈述的权利不限于首次安置,但适用于任何涉及继续安置或决定返回父母监护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