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同意根据《跨州儿童安置协议》的规定,与其他州合作制定跨州安置儿童的规则。

Section § 7901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州际儿童安置协定》,该协定规定了跨州安置儿童的规则。它确保儿童被安置在合适的家庭中,并且送出州和接收州都有机会评估拟议安置,以保护儿童。该法律概述了送出机构的责任,要求接收州主管机关的通知和批准,并规定了非法安置的处罚。该协定保留了送出机构对儿童的管辖权,并允许在遵循适当法院程序的情况下对不良行为儿童进行机构照护。此外,它还解释了协定管理员的角色、协定不适用的情况以及各州加入或退出协定的程序。

第7900条所指的州际协定条款如下:
儿童安置州际协定
第1条 宗旨和政策
缔约州的宗旨和政策是相互合作进行州际儿童安置,以期达到以下目的:
(a)CA 家庭法 Code § 7901(a) 每个需要安置的儿童都应获得最大机会,被安置在适宜的环境中,并由具备适当资质和设施的个人或机构提供必要且适宜的照护程度和类型。
(b)CA 家庭法 Code § 7901(b) 儿童将被安置的州的适当主管机关应有充分机会查明拟议安置的情况,从而促进充分遵守保护儿童的适用要求。
(c)CA 家庭法 Code § 7901(c) 实施安置的州的适当主管机关可在安置实施之前,获得最完整的信息,作为评估拟议安置的依据。
(d)CA 家庭法 Code § 7901(d) 将促进儿童照护的适当管辖安排。
第2条 定义
本协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7901(a) “儿童”指因未成年而在法律上受父母、监护或其他类似控制的人。
(b)CA 家庭法 Code § 7901(b) “送出机构”指缔约州,或其官员或雇员;缔约州的下属机构,或其官员或雇员;缔约州的法院;将任何儿童送往、带往或促使送往或带往另一缔约州的个人、公司、协会、慈善机构或其他实体。
(c)CA 家庭法 Code § 7901(c) “接收州”指儿童被送往、带往或促使送往或带往的州,无论是通过公共主管机关还是私人或机构,也无论是安置在州或地方公共主管机关,还是安置在私人机构或个人处。
(d)CA 家庭法 Code § 7901(d) “安置”指为儿童在免费家庭或寄宿家庭,或在儿童照护机构或设施中提供照护所做的安排,但不包括任何照护发育障碍或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机构,或任何主要具有教育性质的机构,以及任何医院或其他医疗设施。
第3条 安置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7901(a) 送出机构不得将任何儿童送往、带往或促使送往或带往任何其他缔约州进行寄养安置或作为可能收养的初步步骤,除非送出机构遵守本条规定的所有要求以及接收州关于儿童安置的适用法律。
(b)CA 家庭法 Code § 7901(b) 在将任何儿童送往、带往或促使送往或带往接收州进行寄养安置或作为可能收养的初步步骤之前,送出机构应向接收州的适当公共主管机关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将儿童送往、带往或安置在接收州的意图。该通知应包含:
(1)CA 家庭法 Code § 7901(b)(1) 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
(2)CA 家庭法 Code § 7901(b)(2)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和地址。
(3)CA 家庭法 Code § 7901(b)(3) 送出机构拟将儿童送往、带往或安置的个人、机构或设施的姓名和地址。
(4)CA 家庭法 Code § 7901(b)(4) 拟议行动的完整理由说明以及拟议安置所依据的授权证明。
(c)CA 家庭法 Code § 7901(c) 接收州中根据本条 (b) 款收到通知的任何公共官员或机构,可向送出机构,或送出机构所在州的任何其他适当官员或机构提出请求,并有权从其处获得其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为执行本协定宗旨和政策所必需的辅助或补充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7901(d) 在接收州的适当公共主管机关书面通知送出机构,表明拟议安置不违反儿童利益之前,不得将儿童送往、带往或促使送往或带往接收州。
第4条 非法安置的处罚
违反本协定条款,将儿童送交、带入或促使送交或带入任何接收州,应构成违反送交机构所在州或其送交或带入儿童的州以及接收州有关儿童安置的法律。违规行为可在任何一方管辖区内根据其法律受到惩罚或处罚。除承担任何惩罚或处罚的责任外,任何违规行为均应构成暂停或吊销送交机构所持有的、授权或允许其安置或照护儿童的任何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法律授权的充分且足够的理由。
第五条 持续管辖权
(a)CA 家庭法 Code § 7901(a) 送交机构应保留对儿童的管辖权,足以决定与儿童的监护、监督、照护、治疗和处置相关的所有事项,如同儿童留在送交机构所在州一样,直到儿童被收养、达到成年、能够自食其力,或经接收州相关主管机构同意后解除安置。该管辖权还应包括依法促成或导致儿童返回或将儿童转移至其他地点和监护的权力。送交机构在安置期间应继续承担儿童抚养和照护的经济责任。本文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接收州为处理在该州发生的青少年违法行为或犯罪而主张的管辖权。
(b)CA 家庭法 Code § 7901(b) 当送交机构是公共机构时,其可与接收州内经授权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协议,规定后者作为送交机构的代理,就该案件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
(c)CA 家庭法 Code § 7901(c) 本协定不应被解释为阻止获授权在接收州安置儿童的私人慈善机构在该州为送交州的私人慈善机构提供服务或充当代理,也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接收州的机构解除对代表送交机构安置的儿童的抚养和照护的经济责任,同时不免除本条 (a) 款规定的责任。
第六条 违法儿童的机构照护
被裁定为违法儿童的儿童可根据本协定安置在另一缔约管辖区的机构中,但除非在将儿童送往另一缔约管辖区进行机构照护之前,已向父母或监护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且儿童已获得法院听证,并且法院认定以下两项条件均存在,否则不得进行该安置:
(a)CA 家庭法 Code § 7901(a) 在送交机构的管辖区内没有同等设施可供儿童使用。
(b)CA 家庭法 Code § 7901(b) 在另一管辖区进行机构照护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且不会造成不当困难。
第七条 协定管理人
本协定各缔约管辖区的行政首长应指定一名官员,作为该管辖区内本协定活动的总协调员,该官员应与其他缔约管辖区的同类官员共同行动,有权颁布规章制度,以更有效地执行本协定的条款和规定。
第八条 限制
本协定不适用于:
(a)CA 家庭法 Code § 7901(a) 儿童的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成年叔伯姑姨或儿童的监护人将儿童送交或带入接收州,并将儿童留在接收州的任何此类亲属或非机构监护人处。
(b)CA 家庭法 Code § 7901(b) 根据儿童被送出或带入的州以及接收州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其他州际协定,或根据这些州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其他协议,将儿童安置、送交或带入接收州。
第九条 颁布和退出

Section § 79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如何处理来自其他州的请求,以进行家庭调查,评估某个家庭是否对儿童安全和适宜。机构必须在60天内完成并提交报告。如果因机构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延误,他们将有75天时间,但必须记录这些情况。在此期限内,家庭调查不必包括寄养父母的教育部分。来自其他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报告通常会被接受,除非在两周内发现不适宜。各县可以使用私人机构进行这些调查,并应努力克服任何程序上的延误。

(a)CA 家庭法 Code § 7901.1(a) 在收到另一州请求进行家庭环境调查以评估将儿童安置在该家庭的安全性与适宜性后的60天内,县儿童福利机构应直接或通过合同,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家庭法 Code § 7901.1(a)(1) 进行并完成调查。
(2)CA 家庭法 Code § 7901.1(a)(2) 向请求州提交调查结果报告。报告应说明将儿童安置在该家庭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儿童的需求。
(b)CA 家庭法 Code § 7901.1(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008年9月30日或之前开始的家庭调查,如果机构因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而未能在60天内遵守(a)款规定,机构应有75天时间遵守(a)款规定。机构应记录相关情况,并证明完成家庭调查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就本款而言,“超出机构控制范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机构未能提供背景调查结果,或任何实体未能提供完整的医疗表格,前提是机构在60天期限结束前至少45天已请求进行背景调查或提供记录。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01.1(c)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01.1(c)(b)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机构在适用期限内完成家庭调查中涉及未来寄养或收养父母教育和培训的部分。
(d)CA 家庭法 Code § 7901.1(d) 机构应将从另一州、印第安部落或与另一州签订合同的私人机构收到的(a)款所述的任何报告,视为符合本州在将儿童安置在该家庭之前完成家庭调查的任何要求,除非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机构根据报告内容特有的理由,认定依赖该报告做出决定将不利于儿童的福祉。
(e)CA 家庭法 Code § 7901.1(e) 县不受限制地可以与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以进行(a)款所述的家庭调查。
(f)CA 家庭法 Code § 7901.1(f) 该部门应与各县合作,查明阻碍遵守本节规定时限的障碍,并制定建议以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

Section § 7902

Explanation
当一个孩子通过《州际儿童安置协议》被安置到另一个州时,该孩子的经济责任首先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这些规定没有得到适当遵守,其他州法律可以用来决定由谁支付。

Section § 790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州际儿童安置协议》提及“适当的公共机构”时,它指的是州社会服务部。该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协议所要求的通知。

Section § 7904

Explanation

当法律提及跨州安置儿童的“接收州的适当机构”时,它指的是加州的州社会服务部。

《州际儿童安置协议》第5条 (a) 款中使用的“接收州的适当机构”一词,就本州而言,指的是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79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负责儿童安置的官员和机构,根据州际儿童安置的特定规则,与其他州的类似机构签订协议。但是,如果这些协议涉及财务支出,它们必须获得州或地方财政官员的书面批准才能生效。

本州及其下属机构中具有儿童安置权限的官员和机构,特此授权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第五条 (b) 款,与其他缔约州的适当官员或机构签订协议。任何此类协议,如果包含财务承诺或对本州或其下属机构或代理机构施加财务义务,则除非在本州情况下获得主计长的书面批准,以及在本州下属机构情况下获得首席地方财政官员的书面批准,否则不具约束力。

Section § 790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根据规定需要对其他州的儿童、家庭或机构进行探视、检查或监督,只要这些活动是按照加州与该州官员达成的协议进行的,并且符合关于儿童安置的州际协议的规定,加州就会认为这些要求已经满足。

Section § 79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其他州请求加州评估将儿童安置在特定家庭是否安全和适宜时,应如何进行家庭调查。县儿童福利机构必须在60天内完成调查并提交报告。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延迟,他们最多可以有75天的时间,前提是他们记录了原因并确保这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私人机构如果同意相关要求,也可以进行这些调查。法律还规定,来自其他州或机构的报告通常符合本州的要求,除非在14天内被认为对儿童的福祉有害。法律还明确,县可以与私人机构签订合同进行这些调查,并且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寄养或收养父母的教育和培训部分。

(a)CA 家庭法 Code § 7906.5(a) 在本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官员或机构收到来自另一个州进行家庭环境调查的请求后60天内,旨在评估将由请求州监护的儿童安置在该家庭中的安全性与适宜性,县儿童福利机构应直接或间接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家庭法 Code § 7906.5(a)(1) 进行并完成家庭调查。
(2)CA 家庭法 Code § 7906.5(a)(2) 向请求州提交一份关于家庭调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说明在该家庭中安置儿童在何种程度上能满足儿童的需求。
(b)CA 家庭法 Code § 7906.5(b) 获得许可的私人收养机构可以同意提供 (a) 款所列的服务,并且一旦达成该协议,应遵守 (a)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要求。
(c)CA 家庭法 Code § 7906.5(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对于在2008年9月30日或之前开始的家庭调查,如果县未能在此60天期限内遵守 (a) 款的规定,且这是由于超出本州控制范围的情况所致,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机构未能提供背景调查结果,或任何实体未能在60天期限结束前至少45天提供本州要求的完整医疗表格,则如果县记录了相关情况并证明完成家庭调查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县应有75天的时间来遵守 (a) 款的规定。
(d)CA 家庭法 Code § 7906.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县在适用期限内完成家庭调查中关于未来寄养父母或收养父母的教育和培训部分。
(e)CA 家庭法 Code § 7906.5(e) 县应将从另一个州、印第安部落或与另一个州签订合同的私人机构收到的 (a) 款所述的任何报告,视为符合本州在将儿童安置到家庭之前完成家庭调查的任何要求,除非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县根据报告内容特有的理由确定,依赖该报告做出决定将不利于儿童的福利。
(f)CA 家庭法 Code § 7906.5(f) 县不受限制地可以与私人机构签订合同,进行 (a) 款所述的家庭调查。

Section § 7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儿童收养是通过《州际儿童安置协议》(ICPC)进行的,那么任何限制在加州以外收养儿童的规定都不适用。ICPC是各州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妥善安置。

Section § 79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印第安儿童因管辖权根据特定的联邦法律条款已转移给部落法院而被送往另一个州时,关于儿童跨州转移的规定,即《州际儿童安置协议》,不适用。

Section § 7907.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在本州出生,并由本州居民在本州收养,某些州际法规不适用。但是,如果孩子被其他州的居民收养,这些州际规则就适用,即使收养文件是在本地办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出生州被视为送出州,负责遵循州际收养程序。

Section § 7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将因法律问题而受其照管的儿童安置在其他州的机构中。法院必须遵守法律的另一部分(《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7.1条)中的具体规定以及各州之间的一项协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即使儿童被安置在州外,加州法院仍将对该儿童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79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在州际收养安置的背景下,“管辖权”一词指的是对儿童拥有法律控制权或责任。本条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明确这一含义,并非旨在改变任何关于儿童安置的实际法律。

就州际收养安置而言,《州际儿童安置协议》第5条中使用的“管辖权”一词,指“对儿童的管辖权或法律责任”。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旨在对《州际儿童安置协议》进行技术性澄清,而非实质性修改。

Section § 79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项关于跨州安置儿童的具体协议中,“执行首长”一词指的是州长。州长负责任命一人来管理这项协议。

《州际儿童安置协议》第7条中使用的“执行首长”指州长。州长应根据该协议第7条的规定任命一名协议管理人。

Section § 7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跨州收养儿童,需要得到一位名叫“契约管理人”的特定官员的批准。如果这种安置违反了加州的某些法律,就不会获得批准。此外,如果由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照护的儿童需要被安置到加州以外的机构,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些机构必须提供专业照护,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a)CA 家庭法 Code § 7910(a) 契约管理人不得批准跨州儿童收养安置,如果该安置违反本法典第8801条或《刑法典》第273条。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1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10(b)(1) 契约管理人不得向接收州提交将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负有安置和照护责任的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安置到州外寄宿机构的请求,除非符合本法典第7911.1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21条或第727.1条(b)款的要求。
(2)CA 家庭法 Code § 7910(b)(2) 就本条而言,“州外寄宿机构”是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经适用州或部落当局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并为儿童提供专业和强化照护与监督、服务和支持、治疗以及短期、24小时、创伤知情照护与监督的综合项目的机构。州外寄宿机构可能被称为其他名称,包括团体之家、寄宿治疗机构或寄宿照护治疗机构。

Section § 7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将加利福尼亚儿童安置到州外寄宿机构的规则。它强调,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并且通常在州内选择已用尽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此类安置。2021 年 7 月之后,此类安置需要详尽的文件和法院批准。法律还规定,从 2022 年 7 月开始,除了在其他地方列出的非常特殊的情况外,不得进行新的州外机构安置。法律强制要求,到 2023 年,所有州外机构都将被取消认证,所有儿童必须被带回加利福尼亚。这支持了儿童在靠近家庭和社区时能得到更好照顾的观点。

(a)CA 家庭法 Code § 791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7911(a)(1)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根据《儿童安置州际协议》的规定安置在州外的加利福尼亚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是全州关注的问题。
(2)CA 家庭法 Code § 7911(a)(2) 州社会服务部拥有完全权力,要求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将儿童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任何安置,在县已用尽符合儿童需求的州内安置和服务选择并参与了该部门的技术援助计划后,须经逐案批准。在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 361.21 条或第 727.1 条 (b) 款批准安置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应根据第 7911.1 条对州外寄宿机构进行认证。在根据《儿童安置州际协议》处理州外寄宿机构安置申请之前,协议管理人应核实该安置已获得少年法庭批准并已由该部门认证。
(3)CA 家庭法 Code § 7911(a)(3)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根据单独州的许可标准获得许可的机构的认证不足以确保维持加利福尼亚严格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要求,以保障加利福尼亚寄养儿童和青年的健康、安全和福祉。进一步研究表明,寄养安置中的受抚养人和受监护人通常在能够维持和发展更接近其家庭和社区的当地社区支持时得到更好的服务。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11(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11(b)(1)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不得将儿童安置到州外寄宿机构,除非在《福利与机构法》第 361.21 条或第 727.1 条 (b) 款(如适用)授权的有限情况下。除非根据第 7911.1 条 (h) 款,将儿童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不需要认证,否则协议管理人不得向接收州寻求批准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安置,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CA 家庭法 Code § 7911(b)(1)(A) 协议管理人已收到县安置机构提供的文件,证明其已遵守《福利与机构法》第 16010.9 条的规定。
(B)CA 家庭法 Code § 7911(b)(1)(B) 协议管理人已收到文件,证明该州外寄宿机构已获得州社会服务部认证,包括证明州社会服务部主任已批准该认证的文件。
(C)CA 家庭法 Code § 7911(b)(1)(C) 协议管理人已收到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 361.21 条或第 727.1 条授权将儿童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命令副本。
(2)CA 家庭法 Code § 7911(b)(2)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不得在州外寄宿机构进行新的安置,第 7911.1 条 (h) 款所述的安置除外。
(c)CA 家庭法 Code § 791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州社会服务部不得认证任何新的州外寄宿机构供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安置。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协议管理人不得寻求批准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在州外寄宿机构的任何新的安置。
(d)CA 家庭法 Code § 7911(d) 州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取消所有供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安置的州外寄宿机构的认证,并确保所有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儿童和青少年在该日期前已返回加利福尼亚。
(e)CA 家庭法 Code § 7911(e) 本节声明了现有法律,涉及州长指定州社会服务部担任协议管理人,以及该部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 10600 条担任负责监督公共社会服务的单一州机构。

Section § 7911.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涉及对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儿童的监督。州社会服务部负责调查这些儿童面临的任何健康或安全威胁,并且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与加州类似的报告要求。如果一个州外机构希望获得儿童特定认证,它们必须符合加州标准,包括接受检查和政策审查。不合作或不符合标准可能导致认证被拒绝或中止。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处理上诉的程序,并确保如果机构缺乏认证,则不得使用公共资金。某些安置,例如根据特定教育或部落规定进行的安置,可免除这些认证要求。在正式法规制定之前,本法律提供临时指导。

(a)CA 家庭法 Code § 791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或其指定机构应调查由加利福尼亚州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的规定,安置在第7910条 (b) 款所定义的州外寄宿机构中的儿童的健康和安全面临的任何威胁。此权限应包括私下约谈儿童或工作人员或查阅其档案的权限,无论是在州外寄宿机构还是在调查时儿童或档案可能所在的任何地方。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或其指定机构应要求经认证的州外寄宿机构遵守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的报告要求,针对每个受照护儿童,无论该儿童是否为加利福尼亚州安置的儿童,通过在规定时限内向协议管理员提交所需报告的副本。协议管理员在收到经认证的州外寄宿机构的严重事件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口头通知任何在经认证的州外寄宿机构安置有儿童的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关于该严重事件报告。协议管理员在收到经认证的州外寄宿机构的书面严重事件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严重事件报告的副本转发给任何在经认证的州外寄宿机构安置有儿童的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
(b)CA 家庭法 Code § 7911.1(b) 任何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第5条 (b) 款签订的、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县社会服务机构或缓刑部门在州外安置儿童的合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应包含 (a) 款中规定的措辞。
(c)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 在收到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要求对州外寄宿机构的安置进行儿童特定认证的请求后,州社会服务部或其指定机构应加快审查该请求,以确定是否需要任何额外信息,应与请求县机构就其审查进行沟通,包括定期提供状态更新,并应及时决定是否根据本条向该州外寄宿机构颁发儿童特定认证。
(1)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1) 适用于经该部门认证的州外寄宿机构的许可标准,应与本州运营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所要求的标准相同。
(2)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 在向州外寄宿机构颁发儿童特定认证之前,该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A) 审查由县安置机构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10.9条 (e) 款提供的文件。
(B)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B) 对州外寄宿机构的实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C)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C) 至少审查州外寄宿机构项目声明的以下所有部分:
(i)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C)(i) 核心服务和支持。
(ii)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C)(ii) 创伤知情干预和治疗实践。
(iii)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C)(iii) 个人权利。
(iv)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C)(iv) 内部规章。
(v)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C)(v) 纪律政策和程序。
(vi)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C)(vi) 紧急干预计划(包括离家出走计划)。
(D)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D) 审查州外寄宿机构的严重事件报告。
(E)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E) 审查州外寄宿机构的当前执照。为了使州外寄宿机构获得认证,该州外寄宿机构应持有由其运营所在州的相应主管机构颁发的有效执照或同等批准,且信誉良好。
(F)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F) 审查州外寄宿机构的许可历史,包括任何经证实的投诉。
(G)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G) 审查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 (d) 款提供的文件。
(H)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H) 获得该部门主任对州外寄宿机构的儿童特定认证的批准。在满足 (A) 至 (G) 项(含)的所有要求后,方可给予主任批准。
(2)CA 家庭法 Code § 7911.1(c)(2) 印第安儿童的安置,其定义见1978年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案 (25 U.S.C. Sec. 1901 et. seq.) 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1条。
(i)CA 家庭法 Code § 7911.1(i) 州外寄宿机构未能按照本条要求获得或保持其认证的,应排除使用任何公共资金(无论是县级、州级还是联邦级)支付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在该州外寄宿机构安置任何儿童的费用。
(j)CA 家庭法 Code § 7911.1(j)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部门发布的类似书面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直至法规通过。这些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类似书面指示在法规通过之前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7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被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加州儿童,能够享有与安置在加州境内机构的儿童相同的权利和保护。法律要求定期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州外安置情况,包括被安置儿童的数量、过渡计划的详细信息、停留时长以及任何报告的严重事件。最终目标是在2023年1月之前将所有儿童带回加州。

(a)CA 家庭法 Code § 791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因此,立法机关申明其意图,即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儿童,应享有与安置在加州许可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的儿童相同的个人权利和保障。本节旨在澄清现有法律。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12(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912(b)(1) 2021年9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个月,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报告,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协议》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儿童人数。
(2)CA 家庭法 Code § 7912(b)(2) 2022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六个月,直至机构被取消认证且所有儿童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前返回加州,该部门应与各县协商,向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报告在加州境内或州外居家环境中服务所有儿童福利和缓刑监督的寄养儿童的能力。报告还应包括以下所有适用数据:
(A)CA 家庭法 Code § 7912(b)(2)(A) 由州外寄宿机构服务的儿童人数,按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和缓刑部门的监督情况进行细分。
(B)CA 家庭法 Code § 7912(b)(2)(B) 与正在进行的过渡规划工作相关的数据衡量,包括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针对儿童的招募和家庭寻找活动,以及在安置到州外寄宿机构之前和期间为每个儿童进行的多机构护理协调工作。
(C)CA 家庭法 Code § 7912(b)(2)(C) 由加州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每个儿童的停留时长。
(D)CA 家庭法 Code § 7912(b)(2)(D) 收到的关于州外寄宿机构的所有严重事件报告总数,以及所报告事件类型的描述。
(E)CA 家庭法 Code § 7912(b)(2)(E) 收到的关于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加州儿童的严重事件报告总数,以及所报告事件类型的描述。
(3)CA 家庭法 Code § 7912(b)(3)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不得包含任何可能识别任何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人口统计数据。

Section § 7913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阐述了私人收养机构在促进收养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跨州收养时。私人机构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跨州安置,并完成所需文件。在为通过独立收养进入加州的儿童做出安置决定之前,这些机构必须通知当地收养机构,并确保已进行安置前访谈。本规定不适用于法院受抚养儿童或涉及某些与福利和机构相关的法院诉讼的儿童。

(a)CA 家庭法 Code § 7913(a) 当全方位持牌私人收养机构已向生父母或准收养父母提供收养相关服务时,该机构被授权决定是否根据《儿童安置州际协议》进行安置,并签署记录该决定和安置日期的协议表格。
(b)CA 家庭法 Code § 7913(b) 对于通过独立收养进入加州的儿童,在做出安置决定之前并尽快,私人收养机构应将相关事宜通知相应的地区办事处或被授权的县收养机构,并核实准收养父母的安置前访谈已完成。
(c)CA 家庭法 Code § 7913(c) 本节不适用于法院受抚养儿童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提交申请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