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通常都有权获得其未成年子女的服务和收入,前提是父亲根据特定标准被法律认可。如果一方父母因死亡、无能力、拒绝抚养或遗弃而无法履行职责,则另一方父母将完全享有子女的服务和收入。但是,这不包括从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类型的儿童合同中获得的收入。
未成年人 服务和收入 父母权利 推定父亲 第7611条 抚养权 遗弃 死亡父母 合同排除条款 第6750条
(Amended by Stats. 1999, Ch. 940, Sec. 8. Effective January 1, 2000.)
如果您拥有子女的法定监护权,您可以改变他们的居住地。但是,如果搬迁会损害子女的权利或福祉,法院可以阻止您。此外,加州遵循一项名为 In re Marriage of Burgess 的法院判例,作为处理此类事务的指导原则。
(a)CA 家庭法 Code § 7501(a) 享有子女监护权的父母有权改变子女的居住地,但受法院权力限制,以限制会损害子女权利或福祉的搬迁。
(b)CA 家庭法 Code § 750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认在 In re Marriage of Burgess (1996) 13 Cal.4th 25 案中的判决,并宣布该判决为本州的公共政策和法律。
子女监护权 居住地变更 父母权利 子女福祉 法院权力 搬迁 父母的权利 公共政策 In re Marriage of Burgess 司法限制 监护父母 子女权利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674,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父母控制权 子女财产 子女资产 父母权力 所有权 子女财物 财产管理 子女独立性 监护人限制 父母限制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65.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如果未成年人有工作,雇主必须将工资支付给该未成年人。但是,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书面通知雇主,表示他们希望获得未成年人的收入,那么雇主就必须转而支付给父母或监护人。
未成年人收入 父母通知 监护人主张 雇主责任 工资重定向 父母权利 监护人通知 收入权利 未成年人就业 支付权利转移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66.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在加州,父母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放弃控制子女和收取子女收入的权利。如果父母遗弃子女,就会被认为他们已经放弃了这些权利。
亲权 父母权利 子女控制权 子女收入 放弃 遗弃 推定证据 有偿付能力的父母 无偿付能力的父母 子女权利 财务状况 父母责任 子女收入控制 放弃权利的证据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6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解释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律权力何时终止。如果法院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子女结婚,或者子女年满18岁成为成年人,父母的权力就会终止。
父母的权力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终止:
(a)CA 家庭法 Code § 7505(a) 法院指定儿童的人身监护人。
(b)CA 家庭法 Code § 7505(b) 儿童结婚。
(c)CA 家庭法 Code § 7505(c) 儿童达到成年年龄。
亲权 父母权力 儿童结婚 监护人指定 成年年龄 法院指定监护人 父母权利 法定成年 终止亲权 子女独立 监护权变更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68.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如果一个成年子女选择继续与父母同住并由父母提供经济支持,且双方没有额外的付款协议,那么父母和子女都不能因此向对方要求补偿。
子女成年后,如果继续为父母提供服务并由父母供养,在没有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获得补偿。
成年年龄 子女供养 父母供养 补偿协议 居住安排 经济支持 成年子女 父母支持 无补偿 成年后供养 父母责任 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69.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允许子女、其近亲属或县监事会,在父母滥用其权力时提起诉讼。如果滥用行为得到证实,子女可以摆脱父母的控制,并且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可以被强制执行。
亲权滥用是司法审理的事项,可由子女、子女三亲等以内的亲属,或子女居住地所在县的监事会提起民事诉讼;当滥用行为被证实后,子女可解除父母的支配,且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将被强制执行。
亲权滥用 司法审理 民事诉讼 子女亲属 三亲等亲属 县监事会 父母支配权 抚养义务 教育义务 解除支配 子女居住地 父母责任强制执行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70.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