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50

Explanation

本节为本部分法规的目的,定义了与在线内容创作相关的各种术语。它明确了谁是未成年人以及谁被视为达到成年年龄,强调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人。它还解释了什么是在线平台,将其描述为任何面向公众的互联网服务,如网站或应用程序,并包括社交媒体平台。“视频博客”和“视频博主”等关键术语得到了定义,并特别关注了报酬方面。法律规定,“视频博主”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为获取报酬而创作内容的成年人,不包括制作自己内容的未成年人。

为本部分之目的,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6650(a) “成年年龄”指18周岁或以上。
(b)CA 家庭法 Code § 6650(b) “内容”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675条(b)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家庭法 Code § 6650(c) “家庭”指因血缘或婚姻关系(包括民事伴侣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一群人,或其彼此间的亲密关系被个人视为等同于家庭关系的一群人。
(d)CA 家庭法 Code § 6650(d)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个人。
(e)CA 家庭法 Code § 6650(e) “在线平台”指任何面向公众的互联网网站、网络应用程序或数字应用程序,包括移动应用程序。“在线平台”包括《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675条所定义的社交媒体平台、广告网络、移动操作系统、搜索引擎、电子邮件服务或互联网接入服务。
(f)CA 家庭法 Code § 6650(f) “报告期”指根据第6651条(a)款,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必须为未成年人预留报酬的特定月份。
(g)CA 家庭法 Code § 6650(g) “视频博客”指为获取报酬而在在线平台上分享的内容。
(h)CA 家庭法 Code § 6650(h) “视频博主”指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创作图像或视频内容以获取报酬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视频博主”不包括任何制作自己内容的未满18周岁的个人。
(i)CA 家庭法 Code § 6650(i) “视频博客活动”指为获取报酬而在在线平台上分享内容的行为。

Section § 66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何时被视为从事视频博客(vlogging)工作。如果视频博主至少30%的付费视频或图片内容中包含该未成年人的肖像、姓名或照片,则该未成年人属于此分类。这个百分比是根据未成年人肖像在内容中出现的时间来计算的。此外,内容必须达到在线平台设定的报酬观看次数门槛,或者视频博主每观看一次至少赚取10美分。视频博主还必须在一个月内从涉及该未成年人的内容中至少赚取1250美元。

未成年人从事视频博客工作,需满足以下任一月份的以下条件: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651(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651(a)(1) 视频博主获得报酬的视频内容或图片内容中,至少有30%包含该未成年人的肖像、姓名或照片。
(2)CA 家庭法 Code § 6651(a)(2) 根据第(1)款计算的百分比,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肖像、姓名或照片在视频片段中视觉出现或作为口头叙述主题的时间长度,与该片段的总长度进行比较来衡量的。
(b)CA 家庭法 Code § 6651(b) 在任何在线平台上,每张图片或每个视频片段获得的观看次数达到该在线平台的报酬门槛,或者视频博主实际获得的图片或视频内容报酬等于或大于每观看一次十美分($0.10)。
(c)CA 家庭法 Code § 6651(c) 视频博主在该月份实际获得的图片或视频内容报酬至少为一千二百五十美元($1,250)。

Section § 6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内容中包含未成年人的视频博主保留特定记录。他们需要记录未成年人开始从事视频博客时的年龄、有多少视频博客赚取了收入,以及这些视频博客的分钟数。此外,视频博主必须追踪未成年人出镜的总分钟数以及这些出镜所产生的收入。他们还必须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并报告为未成年人存入信托账户的金额。

所有视频博主,其内容包含从事视频博客工作的未成年人(如第6651条(a)款所述),应保存并应请求向该未成年人提供以下所有记录:
(a)CA 家庭法 Code § 6652(a) 未成年人开始从事视频博客工作时的年龄证明文件,如第6651条(a)款所述。
(b)CA 家庭法 Code § 6652(b) 在每个报告期内,如第6651条所述,产生报酬的视频博客数量。
(c)CA 家庭法 Code § 6652(c) 在每个报告期内,视频博主因其视频博客获得报酬的总分钟数。
(d)CA 家庭法 Code § 6652(d) 在每个报告期内,如第6651条(a)款(1)项所述,每位未成年人被包含在视频博客中的总分钟数。
(e)CA 家庭法 Code § 6652(e) 在报告期内,包含该未成年人的视频博客所产生的总报酬。
(f)CA 家庭法 Code § 6652(f) 根据第6653条,为从事视频博客工作的未成年人利益,在报告期内存入信托账户的金额。该金额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将未成年人出现在(d)款所述视频博客中的分钟数占(c)款所述总分钟数的百分比,乘以(e)款所述的总报酬,再乘以0.65。

Section § 66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视频博主将未成年人因出现在视频内容中而获得的收入的一部分存入信托账户,直到未成年人年满18岁。存入的比例取决于未成年人出现在内容中的多少,如果有多名未成年人,则平均分配。视频博主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设立这些信托账户,且账户必须设在受保的金融机构或注册公司。信托账户受到严格控制,资金只有在受益人成年后才能提取。这些资金的任何转移或投资都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以确保其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留。

(a)CA 家庭法 Code § 6653(a) 满足第6651条(a)款要求的未成年人,应根据本条规定,由视频博主进行补偿。视频博主应将符合第6651条要求的图像或视频内容的毛收入存入信托账户,以便在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年龄时为其利益而保留,具体分配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6653(a)(1) 当只有一名未成年人达到第6651条所述的内容门槛时,该未成年人应获得符合第6651条要求的任何图像或视频片段总毛收入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与其在适用报告期内出现在视频博客内容中的比例成正比。
(2)CA 家庭法 Code § 6653(a)(2) 当多名未成年人达到第6651条所述的内容门槛,且图像或视频片段包含多名此类未成年人时,任何片段中所有未成年人按(1)款所述的百分比应在这些未成年人之间平均分配,无论个体未成年人提供的内容百分比有何差异。每名未成年人应拥有自己的信托账户。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653(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653(b)(1) 视频博主应在未成年人首次符合第6651条(a)款规定的标准后60个工作日内设立信托。视频博主应为每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设立一个信托。
(2)CA 家庭法 Code § 6653(b)(2) 视频博主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信托,设立机构可以是始终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或全国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或其各自继承者提供保险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并保持注册的公司。信托的受托人应是唯一有义务或职责确保资金保留在信托中、保留在本条规定受保的账户或其他储蓄计划中,或保留在本条授权的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并保持注册的公司中的个人、实体或实体。
(3)CA 家庭法 Code § 6653(b)(3) 视频博主应在设立信托后10个工作日内,准备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应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并应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账户名称、账户号码、未成年受益人的姓名、账户受托人的姓名,以及视频博主将(a)款规定的未成年人毛收入部分存入账户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受托人应在书面声明中附上从金融机构收到的确认账户设立的任何信息的真实准确复印件,例如账户协议、账户条款、存折或其他类似书面文件。
(4)CA 家庭法 Code § 6653(b)(4) 账户中的资金仅供信托受益人使用。视频博主应至少每三个月向账户存入一次资金。
(5)CA 家庭法 Code § 6653(b)(5)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在信托受益人达到成年年龄或根据第7122条发布未成年人解放声明之前,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个人、实体不得提取信托中存放的资金。达到成年年龄后,受益人只有在向信托所在金融机构提供受益人出生证明的经认证副本后,方可提取信托中存放的资金。
(c)CA 家庭法 Code § 6653(c) 经受托人申请,信托资金应由持有信托的金融机构或公司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1)CA 家庭法 Code § 6653(c)(1) 金融机构或公司可以将资金转入同一金融机构或公司的另一个账户或其他储蓄计划,但所转资金应继续以信托形式持有,并受本部分约束。
(2)CA 家庭法 Code § 6653(c)(2) 金融机构或公司可以将资金转入另一家金融机构或公司,但所转资金应继续以信托形式持有,并受本部分约束,且转出金融机构或公司已向接收资金的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告知资金受本条约束以及本部分的要求。
(3)CA 家庭法 Code § 6653(c)(3) 金融机构或公司可以使用全部或部分资金,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购买以下任一:
(A)CA 家庭法 Code § 6653(c)(3)(A)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提供的投资基金,但如果基础投资是股权证券,则该投资基金应是广泛指数基金,或广泛投资于国内或某一外国区域经济,并非行业基金,且管理资产至少为二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
(B)CA 家庭法 Code § 6653(c)(3)(B) 政府证券和债券、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账户,或仅投资于上述政府证券和债券、存单、工具和账户的共同基金,这些投资应在信托基金或其他储蓄计划所持有的金融机构中可获得,但前提是这些资金应继续以信托形式持有并受本部分的约束,这些购买的到期日应在未成年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之日或之前,且这些购买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应重新存入该账户或多个账户,或用于进一步购买任何上述或类似的证券、债券、存单、工具、基金或账户。

Section § 6654

Explanation
如果视频博主违反了影响未成年人的某些规定,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可以起诉他们。如果未成年人胜诉,法院可以判给他们赔偿金、惩罚视频博主的额外损害赔偿,并支付他们的法律费用。
如果视频博主明知违反本部分规定,或本应知道其违反本部分规定,符合第6651条(a)款所述标准的未成年人可提起诉讼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法院可向根据本部分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的未成年人判给以下任何损害赔偿:
(a)CA 家庭法 Code § 6654(a) 实际损害赔偿。
(b)CA 家庭法 Code § 6654(b) 惩罚性损害赔偿。
(c)CA 家庭法 Code § 6654(c) 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开支。

Section § 66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本部分讨论的规则不会剥夺您根据其他州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选择。此外,它也不会改变法律如何适用于创作自己内容的未成年人。

(a)CA 家庭法 Code § 6655(a) 本部分不影响根据州的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b)CA 家庭法 Code § 6655(b) 本部分对制作自己内容的未成年人不产生任何影响。

Section § 6656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孩子和父母之间的视频博客合同,除非法院批准。法院会审查合同对孩子来说是否至少和他们根据这些规定通常会获得的报酬一样有利。

本部分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之间的视频博客服务合同,但仅限于法院根据第6751条 (a) 款批准该合同的情况。在决定是否批准此类合同时,法院应考虑合同条款是否至少与未成年人根据本部分本应获得的报酬一样对未成年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