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0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未满18岁的人都被视为未成年人。这个时期从他们出生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直到他们18岁生日的同一时间结束。

Section § 6501

Explanation
在加州,成年人被定义为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

Section § 6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在加州法律文件中,“成年年龄”或“未成年人”等术语应如何理解。对于1972年3月4日之前制定的文件,这些术语指的是21岁。对于该日期当日或之后制定的文件,它们指的是18岁。此外,1972年3月4日之前的文件,如果可修订并符合现有州法律,可以更新以反映新的成年年龄。

(a)CA 家庭法 Code § 6502(a) 在本州制定的任何文书、命令、转让或政府公文中,使用或提及“成年年龄”、“未成年年龄”、“成年人”、“未成年人”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
(1)CA 家庭法 Code § 6502(a)(1) 在1972年3月4日之前,指的是21岁及以上或21岁以下的个人。
(2)CA 家庭法 Code § 6502(a)(2) 在1972年3月4日当日或之后,指的是18岁及以上或18岁以下的个人。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502(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502(b)(a)款或1971年法规第1748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修订任何法院命令、遗嘱、信托、合同、转让或文书以指代18岁的成年年龄,如果该法院命令、遗嘱、信托、合同、转让或文书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家庭法 Code § 6502(b)(1) 它在1972年3月4日当日存在。
(2)CA 家庭法 Code § 6502(b)(2) 它依法可被修订,且其条款允许或不禁止修订。
(3)CA 家庭法 Code § 6502(b)(3) 它在其他方面受本州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