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6
Section § 6450
这项法律旨在承认和执行加利福尼亚州对来自加拿大的家庭暴力保护令。
Section § 645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美国州一级承认和执行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的相关术语。它定义了关键概念,例如什么是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什么是国内保护令,以及被申请人、受保护个人和执法人员的角色。这些定义还包括禁止行为的范围,如接近和接触限制,以及涉及的法院、记录和实体的术语。
Section § 645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警官应如何处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如果他们认为存在此类命令且该命令已被违反,他们必须像执行加州命令一样执行它。警官无需该命令的认证副本即可采取行动。警官可以依据任何出示的、明确指明受保护人和被申请人的命令记录,或者他们可以考虑其他信息来确认该命令。如果被申请人尚未收到命令通知,警官必须告知受保护人,他们将努力通知被申请人,同时确保受保护人的安全。警官还应告知受保护个人他们可以获得的当地受害者服务。
Section § 645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庭如何执行或选择不执行加拿大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它允许特定人员,例如受保护方或被申请人,申请执行这些命令。要使加拿大命令可执行,它必须清楚地指明涉及的人员,仍然有效,由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发出,并且已给予被申请人公平的通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命令表面上看起来有效,则假定其可执行。但是,如果有人声称它不符合要求,这可以在法庭上作为他们的抗辩理由。如果命令不符合标准,法庭可以宣布其不可执行。本节还涵盖了命令中双方既是受保护方又是被申请人的情况,但前提是原审法院认定双方都是主要攻击者,且并非主要出于自卫。
Section § 6454
Section § 6455
加州的警察如果根据一份看似有效的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逮捕某人,并且警官善意地相信该人知晓该命令并违反了它,那么他们不会因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而被起诉。然而,这种保护不适用于警官使用过度武力的情况。警官的其他法律保护可能仍然适用。
Section § 6456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具体法律寻求解决方案,他们也可以同时寻求其他法律解决方案或公平结果。
Section § 6457
Section § 6458
本法律条款调整了加利福尼亚州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但并未改变联邦关于电子签名的某些规定,尤其是在以电子方式递送特定类型的重要通知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