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承认和执行加利福尼亚州对来自加拿大的家庭暴力保护令。

本部分可引述为《统一承认和执行加拿大反家庭暴力保护令法案》。

Section § 6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美国州一级承认和执行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的相关术语。它定义了关键概念,例如什么是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什么是国内保护令,以及被申请人、受保护个人和执法人员的角色。这些定义还包括禁止行为的范围,如接近和接触限制,以及涉及的法院、记录和实体的术语。

在本部分中:
(a)CA 家庭法 Code § 6451(a) “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 指的是加拿大法院根据签发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在民事诉讼中以英文签发的,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判决或判决的一部分或命令,该判决或命令禁止被申请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家庭法 Code § 6451(a)(1) 接近受保护个人或跟踪受保护个人。
(2)CA 家庭法 Code § 6451(a)(2) 直接或间接联系或与受保护个人或命令中描述的其他个人进行沟通。
(3)CA 家庭法 Code § 6451(a)(3) 处于与受保护个人相关的特定地点或位置的特定距离内。
(4)CA 家庭法 Code § 6451(a)(4) 骚扰、烦扰、恐吓或从事针对受保护个人的威胁行为。
(b)CA 家庭法 Code § 6451(b) “国内保护令” 指的是由法庭签发的,与家庭或家暴法律相关的禁令或其他命令,旨在阻止个人对另一人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骚扰、直接或间接联系或沟通,或接近另一人。
(c)CA 家庭法 Code § 6451(c) “签发法院” 指的是签发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的法院。
(d)CA 家庭法 Code § 6451(d) “执法人员” 指的是经本州法律授权执行国内保护令的个人。
(e)CA 家庭法 Code § 6451(e) “人” 指的是个人、遗产、商业或非营利实体、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部门或工具,或其他法律实体。
(f)CA 家庭法 Code § 6451(f) “受保护个人” 指的是受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保护的个人。
(g)CA 家庭法 Code § 6451(g) “记录” 指的是刻写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能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h)CA 家庭法 Code § 6451(h) “被申请人” 指的是被签发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的个人。
(i)CA 家庭法 Code § 6451(i) “州” 指的是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该术语包括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
(j)CA 家庭法 Code § 6451(j) “法庭” 指的是经法律授权设立、执行或修改国内保护令的法院、机构或其他实体。

Section § 6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警官应如何处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如果他们认为存在此类命令且该命令已被违反,他们必须像执行加州命令一样执行它。警官无需该命令的认证副本即可采取行动。警官可以依据任何出示的、明确指明受保护人和被申请人的命令记录,或者他们可以考虑其他信息来确认该命令。如果被申请人尚未收到命令通知,警官必须告知受保护人,他们将努力通知被申请人,同时确保受保护人的安全。警官还应告知受保护个人他们可以获得的当地受害者服务。

(a)CA 家庭法 Code § 6452(a) 如果执法人员根据 (b) 或 (c) 款确定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有效的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且该命令已被违反,该人员应执行该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的条款,如同这些条款是本州法院的命令一样。无需向执法人员出示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的经认证副本即可执行。
(b)CA 家庭法 Code § 6452(b) 向执法人员出示一份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的记录,该记录明确指明了受保护个人和被申请人,并且表面上有效,构成合理理由相信存在有效命令。
(c)CA 家庭法 Code § 6452(c) 如果未按照 (b) 款的规定出示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的记录,执法人员可以考虑其他信息来确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有效的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
(d)CA 家庭法 Code § 6452(d) 如果执法人员确定一项原本有效的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因被申请人未收到通知或未被送达该命令而无法执行,该人员应告知受保护个人,该人员将根据受保护个人的安全情况,尽合理努力联系被申请人。在告知受保护个人并符合该个人安全的情况下,该人员应尽合理努力将被申请人告知该命令,通知被申请人该命令的条款,如果可能,向被申请人提供该命令的记录,并在该人员执行该命令之前,给予被申请人合理的机会遵守该命令。就本款而言,口头告知命令条款即为足够。
(e)CA 家庭法 Code § 6452(e) 如果执法人员确定某个人是受保护个人,该人员应告知该个人可获得的当地受害者服务。

Section § 6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庭如何执行或选择不执行加拿大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它允许特定人员,例如受保护方或被申请人,申请执行这些命令。要使加拿大命令可执行,它必须清楚地指明涉及的人员,仍然有效,由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发出,并且已给予被申请人公平的通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命令表面上看起来有效,则假定其可执行。但是,如果有人声称它不符合要求,这可以在法庭上作为他们的抗辩理由。如果命令不符合标准,法庭可以宣布其不可执行。本节还涵盖了命令中双方既是受保护方又是被申请人的情况,但前提是原审法院认定双方都是主要攻击者,且并非主要出于自卫。

(a)CA 家庭法 Code § 6453(a) 本州法庭可应下列任何一方的申请,发布执行或拒绝执行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的命令:
(1)CA 家庭法 Code § 6453(a)(1) 受保护方或本州法律(本部分除外)授权寻求执行国内保护令的其他人员。
(2)CA 家庭法 Code § 6453(a)(2) 被申请人。
(b)CA 家庭法 Code § 6453(b) 在根据 (a) 款进行的诉讼中,本州法庭应遵循本州执行国内保护令的程序。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仅限于执行第 6451 条 (a) 款所述的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的条款。
(c)CA 家庭法 Code § 6453(c)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可根据本条执行:
(1)CA 家庭法 Code § 6453(c)(1) 该命令明确了受保护个人和被申请人。
(2)CA 家庭法 Code § 6453(c)(2) 该命令有效且正在生效。
(3)CA 家庭法 Code § 6453(c)(3) 发布法院根据适用于该发布法院的法律,对当事人和标的物拥有管辖权。
(4)CA 家庭法 Code § 6453(c)(4) 该命令是在以下任一情况之后发布的:
(A)CA 家庭法 Code § 6453(c)(4)(A) 在法院发布命令之前,被申请人获得了合理通知并有机会陈述意见。
(B)CA 家庭法 Code § 6453(c)(4)(B) 在单方命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获得了合理通知,并在命令发布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机会或将有机会陈述意见,其方式符合被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d)CA 家庭法 Code § 6453(d) 表面有效的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是其根据本条可执行的初步证据。
(e)CA 家庭法 Code § 6453(e) 声称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不符合 (c) 款的,在寻求执行该命令的诉讼中构成肯定性抗辩。如果本州法庭认定该命令不可执行,本州法庭应发布命令,声明该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根据本条和第 6452 条不可执行,且不得根据第 6454 条注册。
(f)CA 家庭法 Code § 6453(f) 本条仅适用于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对加拿大国内暴力保护令中针对一方当事人的条款的执行,其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受保护个人又是被申请人:
(1)CA 家庭法 Code § 6453(f)(1) 寻求执行该命令的一方已向发布法院提交了请求该命令的诉状。
(2)CA 家庭法 Code § 6453(f)(2) 法院作出了详细的事实认定,表明双方均是主要攻击者,且任何一方均非主要出于自卫行为。

Section § 6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登记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为此,该个人必须将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以便将其录入该州的官方系统,并且登记该命令不收取任何费用。重要的是,尽管在加利福尼亚州登记是一种选择,但这并非该保护令在该州获得执行的强制性要求。

Section § 6455

Explanation

加州的警察如果根据一份看似有效的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逮捕某人,并且警官善意地相信该人知晓该命令并违反了它,那么他们不会因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而被起诉。然而,这种保护不适用于警官使用过度武力的情况。警官的其他法律保护可能仍然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6455(a) 对于根据表面上合法有效的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进行逮捕的执法人员,如果该执法人员在逮捕时善意行事,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命令人已收到该命令通知并实施了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则该执法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存在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的诉讼理由。
(b)CA 家庭法 Code § 6455(b) 本节规定不应被视为免除执法人员在执行命令时因不合理使用武力而承担的责任。本节提供的豁免不影响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豁免的可用性,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820.2条和第820.4条。

Section § 645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具体法律寻求解决方案,他们也可以同时寻求其他法律解决方案或公平结果。

根据本部分寻求补救措施的个人,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或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

Section § 645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有多项涉及相同人员的保护令,哪一项优先执行的规则取决于命令的类型。警察应首先执行紧急保护令,因为它们具有最高优先权。如果没有紧急保护令,但存在禁止接触令,则应其次执行禁止接触令。对于没有紧急保护令或禁止接触令的民事命令,最新签发的那一项优先。如果针对相同人员同时存在民事和刑事命令,且没有紧急保护令或禁止接触令,则应首先执行最新签发的刑事命令。

Section § 64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调整了加利福尼亚州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但并未改变联邦关于电子签名的某些规定,尤其是在以电子方式递送特定类型的重要通知方面。

本部分修改、限制或取代联邦《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并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案第101(c)节(15 U.S.C. Sec. 7001(c)),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递送该法案第103(b)节(15 U.S.C. Sec. 7003(b))所述的任何通知。

Section § 6459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任何加拿大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令,无论其何时签发或被违反,只要其与2018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执行行动相关,都必须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6460

Explanation
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这不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在没有问题条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运作,因为法律被设计成独立的、可分离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