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法律的这一部分正式名称为《统一州际执行家庭暴力保护令法案》,它主要处理家庭暴力保护令如何在不同州之间得到执行的问题。

Section § 6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与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和反跟踪骚扰的保护令相关的重要术语。它解释了“受保护个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以及“外国保护令”的含义,即由另一州法院发出的命令。它还阐明了“互惠外国保护令”包含的内容,“发出州”的含义,以及哪些实体有资格作为“法庭”发出此类命令。此外,这里的“州”指的是可以发出保护令的各种美国领土和实体,包括印第安部落和军事分支机构。

在本部分中:
(1)CA 家庭法 Code § 6401(1) “外国保护令”指由另一州的法庭发出的保护令。
(2)CA 家庭法 Code § 6401(2) “发出州”指其法庭发出保护令的州。
(3)CA 家庭法 Code § 6401(3) “互惠外国保护令”指包含有利于寻求执行该命令的受保护个人和被申请人的条款的外国保护令。
(4)CA 家庭法 Code § 6401(4) “受保护个人”指受保护令保护的个人。
(5)CA 家庭法 Code § 6401(5) “保护令”指由法庭根据发出州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或反跟踪骚扰法律发出的禁令或其他命令,旨在阻止个人对另一人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骚扰、接触或通讯,或与其保持身体上的接近。
(6)CA 家庭法 Code § 6401(6) “被申请人”指被寻求执行保护令的个人。
(7)CA 家庭法 Code § 6401(7)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领土或岛屿属地。该术语包括有权发出保护令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联盟,或美国军队的任何分支机构。
(8)CA 家庭法 Code § 6401(8) “法庭”指依法有权发出或修改保护令的法院、机构或其他实体。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执行来自其他州的保护令(即外国保护令),只要它符合特定条件,您就可以这样做。该命令必须明确涉及的当事人,当前有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并给予被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加州法院将执行这些命令,包括涉及监护和探视的命令,前提是它们在签发州是按照正当程序签发的。如果一项命令表面上有效,通常会被接受,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无效。但是,如果您是被申请人,希望执行有利于您的相互命令,您必须在最初的案件中明确请求保护,并且原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您的裁定。

(a)CA 家庭法 Code § 6402(a) 本州法律授权寻求执行保护令的人,可在本州法庭寻求执行有效的外国保护令。法庭应执行该命令的条款,包括提供本州法庭若无本条规定则无权提供的救济的条款。无论该命令是通过独立诉讼还是在其他程序中获得,如果它是为寻求保护的个人或代表该个人提交的申诉、请愿或动议而发出的命令,法庭均应执行。在执行外国保护令的程序中,法庭应遵循本州执行保护令的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6402(b) 本州法庭不得执行由不承认受保护个人寻求执行该命令的诉讼地位的州法庭发出的外国保护令。
(c)CA 家庭法 Code § 6402(c) 如果有效的外国保护令是根据签发州签发监护和探视命令的管辖权要求发出的,本州法庭应执行其中管辖监护和探视的规定。
(d)CA 家庭法 Code § 6402(d) 外国保护令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即为有效:
(1)CA 家庭法 Code § 6402(d)(1) 明确识别受保护个人和被申请人。
(2)CA 家庭法 Code § 6402(d)(2) 当前有效。
(3)CA 家庭法 Code § 6402(d)(3) 由根据签发州法律对当事人和标的物具有管辖权的法庭签发。
(4)CA 家庭法 Code § 6402(d)(4) 在被申请人获得合理通知并有机会在法庭发出命令前陈述意见之后签发;或者,如果是单方面命令,被申请人已获得通知,并在命令发出后的合理时间内已获得或将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其方式符合被申请人正当程序权利。
(e)CA 家庭法 Code § 6402(e) 表面有效的外国保护令是其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f)CA 家庭法 Code § 6402(f) 缺乏外国保护令的任何有效性标准,是在寻求执行该命令的诉讼中的肯定性抗辩。
(g)CA 家庭法 Code § 6402(g) 本州法庭仅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成立时,方可执行有利于被申请人的相互外国保护令的规定:
(1)CA 家庭法 Code § 6402(g)(1) 被申请人向签发州的法庭提交了寻求保护令的书面诉状。
(2)CA 家庭法 Code § 6402(g)(2) 签发州的法庭作出了有利于被申请人的具体裁定。

Section § 6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警察认为有来自其他地区的有效保护令,他们应该像执行本地命令一样执行它。在纸质或电子形式上看到该命令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警察不需要认证副本即可执行。如果未向警察出示保护令,他们可以使用其他信息来判断其是否有效。如果被命令限制的人尚未被告知该命令,警察应告知他们,并尝试提供一份副本,并给他们一个遵守命令的机会。在加州,不需要登记该命令即可执行。

(a)CA 家庭法 Code § 6403(a) 本州的执法人员,在确定有合理根据相信存在有效的外国保护令且该命令已被违反时,应像执行本州法庭的命令一样执行该命令。出示一份保护令,该命令明确指明受保护人和被申请人,并且从其表面看目前有效,其本身即构成合理根据,足以相信存在有效的外国保护令。就本节而言,该保护令可以刻写在有形介质上,或者如果可以以可感知形式检索,则可以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执行该保护令不要求出示其认证副本。
(b)CA 家庭法 Code § 6403(b) 如果未出示外国保护令,本州的执法人员在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外国保护令时,可以考虑其他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6403(c) 如果本州的执法人员确定一项原本有效的外国保护令因被申请人未收到通知或未被送达该命令而无法执行,该执法人员应告知被申请人该命令,尽合理努力向被申请人送达该命令,并在执行该命令之前给予被申请人合理机会遵守该命令。就本节而言,口头告知命令条款即为充分通知。
(d)CA 家庭法 Code § 6403(d) 根据本部分执行有效的外国保护令,不要求在本州进行命令的登记或备案。

Section § 64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保护令,您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登记,使其成为本州保护令系统的一部分。司法委员会将制定如何办理此事的规则,包括对此类命令保密,并仅允许执法部门和登记人等相关方查阅。登记您的外国保护令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且您将免费获得所有必要的表格。

(a)CA 家庭法 Code § 6404(a) 外国保护令经持有该命令的人请求,应在本州法院登记,以便录入根据第6380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限制和保护令系统。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法院规则以执行以下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6404(a)(1) 规定持有外国保护令的人可自愿在本州法院登记该命令,以便录入加利福尼亚州限制和保护令系统的程序。
(2)CA 家庭法 Code § 6404(a)(2) 要求对外国保护令进行密封,且仅向执法部门、经书面请求并提供身份证明的命令登记人、在涉及涉嫌违反该命令的刑事指控提审后的辩护方,或根据法院的进一步命令提供查阅权限。
(b)CA 家庭法 Code § 6404(b) 登记外国保护令不得收取费用。法院书记员应免费向持有外国保护令的人提供本部分要求的所有司法委员会表格。

Section § 6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警官免受民事诉讼,如果他们根据一份看起来有效的外国保护令逮捕某人,并且警官是善意行事,相信被捕者知道该命令并违反了它。如果存在多个保护令,警官必须优先执行紧急保护令,其次是禁止接触令,最后是最新签发的命令。但是,如果警官在执行这些命令时使用了不合理的武力,他们仍然可能承担责任。警官的其他法律保护和豁免权可能仍然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6405(a) 对于根据表面合法的外国保护令进行逮捕的执法人员,如果该执法人员在逮捕时善意行事,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签发命令的人已获知该命令并已实施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则该执法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存在针对其的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禁诉讼理由。
(b)CA 家庭法 Code § 6405(b) 如果签发了多项命令,且其中一项命令是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c)款第(1)项在执行中具有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则执法人员应执行该紧急保护令。如果签发了多项命令,且其中没有任何一项命令是具有执行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但其中一项命令是第6320条所述的禁止接触令,则执法人员应执行该禁止接触令。如果存在涉及相同当事人的多项民事命令,且既未签发具有执行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也未签发禁止接触令,则执法人员应执行最后签发的命令。如果存在涉及相同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命令,且既未签发具有执行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也未签发禁止接触令,则执法人员应执行最后签发的刑事命令。
(c)CA 家庭法 Code § 6405(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免除执法人员在执行命令时因不合理使用武力而承担的责任。本条所赋予的豁免不影响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豁免的可用性,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820.2条和第820.4条。

Section § 640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本节下受到保护并采取法律行动,您仍然可以针对对您造成伤害的人寻求其他法律选择。

Section § 6407

Explanation
本条强调,在解释或适用本法律时,重要的是要记住一个目标:确保在已采纳第6400条中提及的同一法案的其他州,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和相似。

Section § 640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基本上,即使法律的某一部分不起作用,法律的各个部分也可以独立存在。

Section § 64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保护令,以及在此日期之前开始的、执行保护令的行动。如果有人想对2002年之前发生的事件执行一项外国保护令,他们必须遵守本节的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保护令,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针对执行外国保护令的持续诉讼。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针对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外国保护令违规行为的执行请求,均受本部分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