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
Section § 6400
Section § 6401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与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和反跟踪骚扰的保护令相关的重要术语。它解释了“受保护个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以及“外国保护令”的含义,即由另一州法院发出的命令。它还阐明了“互惠外国保护令”包含的内容,“发出州”的含义,以及哪些实体有资格作为“法庭”发出此类命令。此外,这里的“州”指的是可以发出保护令的各种美国领土和实体,包括印第安部落和军事分支机构。
Section § 6402
如果您想在加州执行来自其他州的保护令(即外国保护令),只要它符合特定条件,您就可以这样做。该命令必须明确涉及的当事人,当前有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并给予被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加州法院将执行这些命令,包括涉及监护和探视的命令,前提是它们在签发州是按照正当程序签发的。如果一项命令表面上有效,通常会被接受,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无效。但是,如果您是被申请人,希望执行有利于您的相互命令,您必须在最初的案件中明确请求保护,并且原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您的裁定。
Section § 64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警察认为有来自其他地区的有效保护令,他们应该像执行本地命令一样执行它。在纸质或电子形式上看到该命令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警察不需要认证副本即可执行。如果未向警察出示保护令,他们可以使用其他信息来判断其是否有效。如果被命令限制的人尚未被告知该命令,警察应告知他们,并尝试提供一份副本,并给他们一个遵守命令的机会。在加州,不需要登记该命令即可执行。
Section § 6404
如果您持有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保护令,您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登记,使其成为本州保护令系统的一部分。司法委员会将制定如何办理此事的规则,包括对此类命令保密,并仅允许执法部门和登记人等相关方查阅。登记您的外国保护令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且您将免费获得所有必要的表格。
Section § 6405
这项法律保护警官免受民事诉讼,如果他们根据一份看起来有效的外国保护令逮捕某人,并且警官是善意行事,相信被捕者知道该命令并违反了它。如果存在多个保护令,警官必须优先执行紧急保护令,其次是禁止接触令,最后是最新签发的命令。但是,如果警官在执行这些命令时使用了不合理的武力,他们仍然可能承担责任。警官的其他法律保护和豁免权可能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