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和性虐待。它允许将涉事人员分居足够长的时间,以便他们能够找出并解决暴力背后的原因。

本部的宗旨是预防家庭暴力、虐待和性虐待行为,并规定将涉及家庭暴力的人员分居,分居期限应足以使这些人寻求解决暴力根源的方法。

Section § 6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与亲子关系、婚姻解除或法定分居等家庭事务相关的命令,并明确指出,这些命令通常必须使用由司法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的特定表格。然而,如果未使用正确的表格,这并不意味着该命令无法执行。此外,本法律不改变任何有关少年法庭案件的规定。

Section § 6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正在申请、修改或执行保护令(保护令是一种旨在保护某人免受伤害的法院命令),则无需支付申请费。同样,与此类请求相关的任何传票以及与本部项下某些请愿书相关的任何文件也无需支付费用。

Section § 6223

Explanation

根据这套特定法律制定的监护权或探视权令,必须遵守另一专门处理子女监护权的章节中概述的规定和标准。

根据本分部提起的诉讼中发出的监护权或探视权令,须遵守第8分部(子女监护权)第2部分(自第302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6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一项命令发出时,必须清楚地标明其失效日期和具体的执行指示。该命令一经作出即生效,警察收到后必须立即执行。加州任何收到或被出示该命令的警察部门都可以在加州任何地方执行它。如果被命令的人尚未收到副本,警察在执行前必须告知他们命令的具体内容。

Section § 62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保护令,即使您不包含您的家庭住址、工作地址、您孩子的学校或任何相关地点,您的申请仍然有效。这有助于保护您的隐私和安全。

本分部所述命令的申请有效且该命令可强制执行,无需明确说明申请人的地址或申请人的居住地、学校、工作地点、申请人子女接受托儿服务的地点或子女的学校。

Section § 6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申请某些命令所需的表格和说明,这些命令在本法律分部中有所阐述。

Section § 6226.5

Explanation

截至2023年1月1日,司法委员会需要更新名为“家庭暴力限制令能帮助我吗?”的表格,以解释一个能保护受害者地址保密的计划。他们需要说明该计划的益处,并提供一个网页链接以获取更多信息。该表格必须提供英文版和其他主要语言版本,并可选择后续增加更多语言版本。

(a)CA 家庭法 Code § 6226.5(a)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修订题为“家庭暴力限制令能帮助我吗?”的司法委员会表格,以包含对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3.1章(从第6205条开始)设立的地址保密计划的简要说明,家庭暴力受害者参与该计划的益处,以及国务卿互联网网页的网址,该网页包含有关该计划的更详细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6226.5(b)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提供英文版以及至少《民法典》第1632条所述的其他语言版本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司法委员会可以提供其他语言版本的表格。

Section § 6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法律部分提供的法律选择不限制或取代个人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法律行动,无论是在民事法庭还是刑事法庭。

本分部规定的救济措施是对申请人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救济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6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或性侵犯等特定罪行的受害者可以免费索取并获得相关的警方报告、照片和911录音副本。执法部门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提供这些文件,除非有正当理由延迟。受害者或其代表必须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才能索取这些材料。“受害者”包括12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而代表可以包括各种家庭成员或法律实体。如果犯罪报告已超过五年,则本法律不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6228(a) 州和地方执法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免费提供一份所有事件报告首页、一份所有事件报告、一份受害者受伤、财产损失的任何随附或相关照片,或事件报告中提及的任何其他照片,以及一份911录音(如有),给受害者,或分节(g)中定义的受害者代表,如果该罪行构成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1)CA 家庭法 Code § 6228(a)(1) 家庭暴力,定义见第6211节。
(2)CA 家庭法 Code § 6228(a)(2) 性侵犯,定义见《刑法典》第261、261.5、265、266、266a、266b、266c、266g、266j、267、269、273.4、285、286、287、288、288.5、289或311.4节,或原第262或288a节。
(3)CA 家庭法 Code § 6228(a)(3) 跟踪骚扰,定义见《民法典》第1708.7节或《刑法典》第646.9节。
(4)CA 家庭法 Code § 6228(a)(4) 人口贩运,定义见《刑法典》第236.1节。
(5)CA 家庭法 Code § 6228(a)(5) 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节。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228(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228(b)(1) 事件报告首页的副本应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48小时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给受害者或受害者代表,除非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告知受害者或受害者代表,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事件报告首页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事件报告首页应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2)CA 家庭法 Code § 6228(b)(2) 事件报告的副本、受害者受伤、财产损失的任何随附或相关照片,或事件报告中提及的任何其他照片,以及911录音(如有),应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给受害者或受害者代表,除非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告知受害者或受害者代表,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这些物品的原因,在此情况下,这些物品应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
(c)CA 家庭法 Code § 6228(c) 根据本节请求副本的人员应向州或地方执法部门出示其身份证明,包括当前有效的驾驶执照、州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如果该人员是受害者代表且受害者已故,该代表在提出请求时还应出示死亡证明的核证副本或受害者死亡的其他令人满意的证据。如果该人员是受害者代表且受害者健在且未受监护,该代表还应出示一份由受害者签署的书面授权书,指定该人员为受害者的个人代表。
(d)CA 家庭法 Code § 6228(d) 本节适用于在事件报告完成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的关于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人口贩运或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首页或事件报告、照片、911录音和证据的请求。
(e)CA 家庭法 Code § 6228(e) 本节应被称为“1999年家庭暴力报告获取法”,并可据此引用。
(f)CA 家庭法 Code § 6228(f) 就本节而言,“受害者”包括12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228(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 就本节而言,如果受害者已故,“受害者代表”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A) 幸存配偶。
(B)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B) 死者已满18岁的幸存子女。
(C)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C) 家庭伴侣,定义见第297节分节(a)。
(D)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D) 死者的幸存父母。
(E)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E) 幸存的成年亲属。
(F)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F) 受害者的个人代表,定义见《遗嘱认证法典》第58节,如果已指定。
(G)CA 家庭法 Code § 6228(g)(1)(G) 公共管理人,如果已指定。
(2)CA 家庭法 Code § 6228(g)(2) 就本节而言,如果受害者未故,“受害者代表”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6228(g)(2)(A) 受害者的父母、监护人或成年子女,或12岁或以上受害者的成年兄弟姐妹,他们应根据分节(c)向执法部门出示身份证明。监护人还应向执法部门出示监护任命书副本,以证明该人员是受害者的指定监护人。
(B)CA 家庭法 Code § 6228(g)(2)(B) 受害者的律师,他应根据分节(c)向执法部门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该人员是受害者的律师。

Section § 6229

Explanation
未满12岁的孩子,在有特别监护人帮助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律师就上法庭,目的是申请或反对临时限制令或禁令。
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在经正式指定并履职的诉讼监护人陪同下,可获准无律师代理出庭,其目的仅限于根据本分部,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374条的规定,申请或反对申请临时限制令或禁令,或两者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