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说明,这里涵盖的法律是一系列旨在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的一部分,您可以将其称为《家庭暴力预防法》。
家庭暴力预防 法案名称 6200 引述 法规 家庭虐待 法律引用 加州法规 虐待预防 DVPA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5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本法律规定,除非某项具体规定另有说明,本法典本部分的定义将用于理解法典的其余部分。
定义 解释 法典解释 上下文要求 适用定义 默认含义 除非规定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5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法案中“虐待”的含义。它包括故意造成或试图造成身体伤害、性侵犯、使某人担心自己或他人即将遭受严重伤害,以及其他法律限制的某些行为。虐待不仅仅指身体伤害;它还涵盖其他有害行为。
(a)CA 家庭法 Code § 6203(a) 就本法而言,“虐待”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6203(a)(1) 故意或鲁莽地造成或试图造成身体伤害。
(2)CA 家庭法 Code § 6203(a)(2) 性侵犯。
(3)CA 家庭法 Code § 6203(a)(3) 使某人合理地预感到即将对其本人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4)CA 家庭法 Code § 6203(a)(4) 从事任何已根据或可能根据第6320条被禁止的行为。
(b)CA 家庭法 Code § 6203(b) 虐待不限于实际造成身体伤害或攻击。
身体伤害 性侵犯 严重身体伤害 合理预感 第6320条 故意伤害 鲁莽行为 迫在眉睫的危险 身体伤害 虐待行为
(Amended by Stats. 2015, Ch. 303, Sec. 149. (AB 73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6.)
婚姻中的姻亲关系指的是已婚者与其配偶的血亲之间形成的关系。
姻亲 婚姻关系 联系 血亲 配偶家人 姻亲关系 亲家 家庭纽带 婚姻联系 婚姻后果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5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将“同居者”定义为目前经常住在同一住所的人。“前同居者”是指以前经常住在该住所但现在不再住的人。
“同居者”指经常居住在同一住户中的人。“前同居者”指以前经常居住在同一住户中的人。
同居者 前同居者 经常居住 住户 家庭 目前居住 以前居住 共同住所 家庭状况 居住安排 居住定义 以前的居住 家庭成员 同居者的法律定义 家庭关系 家庭动态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5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将“约会关系”定义为人们定期见面并建立亲密联系,主要期待感情或性亲密,且不涉及金钱因素的关系。
约会关系 亲密交往 感情期待 性关系 经济考量 关系定义 频繁互动 亲密关系 约会 浪漫关系
(Added by Stats. 2001, Ch. 110,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2.)
这项法律将“家庭暴力”定义为针对配偶或前配偶、正在或曾经同居的人、正在或曾经约会的人、与你育有子女的人、涉及亲子关系案件的子女,或任何近亲属的虐待。
“家庭暴力”是针对下列任何人员实施的虐待:
(a)CA 家庭法 Code § 6211(a) 配偶或前配偶。
(b)CA 家庭法 Code § 6211(b) 同居者或前同居者,定义见第6209条。
(c)CA 家庭法 Code § 6211(c) 与被申请人正在或曾经有约会或订婚关系的人。
(d)CA 家庭法 Code § 6211(d) 与被申请人育有子女的人,且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第12编第3部分(第7600条起))适用男性父母是女性父母子女的父亲的推定。
(e)CA 家庭法 Code § 6211(e) 当事人子女或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作为诉讼标的子女,且适用男性父母是被保护子女的父亲的推定。
(f)CA 家庭法 Code § 6211(f) 任何其他在二亲等以内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
家庭暴力 虐待 配偶 前配偶 同居者 约会关系 子女 亲子关系 二亲等亲属 统一亲子关系法 血亲 姻亲 关系虐待 家庭成员虐待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5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紧急保护令”,它指的是根据从第6240条开始解释的规则发出的特定命令。
紧急保护令 第3部分 第6240条 保护令 紧急命令 法律定义 命令签发 家庭保护 即时保护 家庭纠纷 紧急法院命令 人身安全 法律保护 出警警官 临时安全措施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5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本法律规定,就本分部而言,“枪支”一词还包括武器的重要部件,例如枪身或机匣(无论是否已完成),以及任何可用于制造枪支的部件。“枪支前体部件”的定义详见《刑法典》的另一条款。
为本分部之目的,“枪支”包括武器的枪身或机匣,包括已完成的枪身或机匣或枪支前体部件。“枪支前体部件”的含义与《刑法典》第16531条 (a) 款中的含义相同。
枪支 枪身 机匣 已完成的枪身 已完成的机匣 枪支前体部件 《刑法典》第16531条 武器部件 分部定义 枪支组件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76, Sec. 2. (AB 1621) Effective June 30, 2022.)
本法律将“保护令”定义为一种限制令,可以阻止某些行为,将某人从家中驱离,或防止其他特定行为。该命令可以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临时签发,经听证后签发,或作为最终判决的一部分。
“保护令”指包含以下任何一种限制令的命令,无论是单方面签发、经通知和听证后签发,还是在判决中签发:
(a)CA 家庭法 Code § 6218(a) 第6320条所述的禁止特定虐待行为的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6218(b) 第6321条所述的将某人排除在住所之外的命令。
(c)CA 家庭法 Code § 6218(c) 第6322条所述的禁止其他特定行为的命令。
保护令 限制令 保护命令 单方面命令 通知和听证 判决 禁止虐待 排除出住所 特定行为 限制特定虐待行为
(Added by Stats. 1993, Ch. 219, Sec. 15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4.)
这项法律允许圣迭戈县和圣克拉拉县的高等法院,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启动一个项目来寻找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方法。其他感兴趣的县也可以加入。参与的法院必须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向司法委员会和立法机构报告他们的发现。司法委员会可以将这些发现分享给其他法院或县。
家庭暴力案件 最佳实践 高等法院 圣迭戈县 圣克拉拉县 示范项目 民事法院案件 少年法院案件 刑事法院案件 司法委员会 立法机构 法院建议 酌情资金 2004年5月1日 县参与
(Added by Stats. 2002, Ch. 192,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