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在处理印第安儿童监护案件时,某些术语是如何定义的,这些定义主要依据一项名为《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联邦法律。它概述了什么是“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主要关注那些可能导致父母无法轻易重新获得子女监护权的监护情况。此外,当一名印第安儿童与一个以上部落有联系时,法院必须确定在监护程序中应承认哪个部落。儿童的居住地以及他们参与部落活动的情况等因素有助于做出这一决定。该法还指出,如果儿童成为另一个部落的成员,之前的决定仍然有效。

(a)CA 家庭法 Code § 170(a) 本法典中使用的“印第安人”、“印第安儿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印第安监护人”、“印第安组织”、“印第安部落”、“保留地”和“部落法院”等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应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的规定进行定义。
(b)CA 家庭法 Code § 170(b) 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时,“大家庭成员”和“父母”等术语应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第1903条的规定进行定义。
(c)CA 家庭法 Code § 170(c) “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是指《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第1903条所指的“儿童监护程序”,包括可能导致印第安儿童临时或长期寄养或监护安置的自愿或非自愿程序,如果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无法在要求时领回儿童,或导致终止父母权利,或收养安置。“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不包括本法典中由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启动的旨在确定儿童父母监护权的程序,除非该程序涉及请求宣告印第安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或控制,或涉及在父母反对的情况下将监护权授予父母以外的个人或多人。
(d)CA 家庭法 Code § 170(d) 如果一名印第安儿童是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或有资格成为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法院应书面确定哪个部落是该印第安儿童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的部落,并说明理由。法院应按以下方式作出该决定:
(1)CA 家庭法 Code § 170(d)(1) 如果印第安儿童是或成为一个部落的成员,该部落应被指定为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即使该儿童有资格成为另一个部落的成员。
(2)CA 家庭法 Code § 170(d)(2) 如果一名印第安儿童是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或成为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或不是任何部落的成员但有资格成为一个以上部落的成员,则与该儿童有更重要联系的部落应被指定为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在确定儿童与哪个部落有更重要联系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中包括:
(A)CA 家庭法 Code § 170(d)(2)(A) 每个部落保留地内或附近居住的时间长度以及与每个部落接触的频率。
(B)CA 家庭法 Code § 170(d)(2)(B) 儿童参与每个部落活动的情况。
(C)CA 家庭法 Code § 170(d)(2)(C) 儿童对每个部落语言的流利程度。
(D)CA 家庭法 Code § 170(d)(2)(D) 其中一个部落的法院是否曾对该儿童作出过裁决。
(E)CA 家庭法 Code § 170(d)(2)(E)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或大家庭成员在一个部落的保留地内或附近居住的情况。
(F)CA 家庭法 Code § 170(d)(2)(F) 监护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部落成员身份。
(G)CA 家庭法 Code § 170(d)(2)(G) 每个部落根据第180条规定的通知所主张的利益。
(H)CA 家庭法 Code § 170(d)(2)(H) 儿童的自我认同。
(3)CA 家庭法 Code § 170(d)(3) 如果一名印第安儿童成为一个部落的成员,而该部落并非法院根据第 (2) 款指定为印第安儿童部落的,则在儿童成为部落成员之前,根据法院的决定所采取的行动应继续有效。

Section § 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致力于保护印第安儿童的利益,尤其是在监护事务中。它认识到维护部落文化和联系的重要性,并遵循《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以防止儿童离家安置。即使印第安儿童的父母亲权被终止,或者儿童没有与印第安监护人共同生活,保持部落联系仍然至关重要。法院在遵守联邦法律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部落关于成员身份的认定至关重要,要求遵守《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任何法律规定的更高保护标准都将得到维护,并且违反该法案特定条款的行为可以被质疑。

(a)CA 家庭法 Code § 17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175(a)(1) 对于公认的印第安部落的持续存在和完整性而言,没有任何资源比其子女更为重要,加利福尼亚州有兴趣保护属于印第安部落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印第安部落成员的印第安儿童。本州致力于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和其他适用法律,通过推广旨在防止儿童非自愿离家安置的做法,以及在必要或被命令安置时,尽可能将儿童安置在能够反映儿童部落文化的独特价值观,并最能帮助儿童与其部落和部落社区建立、发展和维持政治、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安置环境中,从而保护印第安儿童的基本部落关系和最佳利益。
(2)CA 家庭法 Code § 175(a)(2) 鼓励和保护印第安儿童在其印第安部落中的成员身份以及与部落社区的联系符合印第安儿童的利益,无论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175(a)(2)(A) 在儿童监护程序开始时,儿童是否由印第安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实际监护。
(B)CA 家庭法 Code § 175(a)(2)(B) 儿童父母的亲权是否已被终止。
(C)CA 家庭法 Code § 175(a)(2)(C) 儿童居住或定居的地点。
(b)CA 家庭法 Code § 175(b) 在所有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法院应考虑 (a) 款所载的所有调查结果,努力促进印第安部落和家庭的稳定与安全,遵守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并寻求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每当印第安儿童因进一步的寄养、监护或收养安置目的而从寄养家庭或机构、监护或收养安置中被带离时,儿童的安置应符合《印第安儿童福利法》。
(c)CA 家庭法 Code § 175(c) 印第安部落认定一名未满18岁的未婚人士 (1) 是印第安部落成员,或 (2) 有资格成为印第安部落成员且是印第安部落成员的亲生子女,应构成与该部落的重大政治联系,并应要求将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适用于相关程序。
(d)CA 家庭法 Code § 175(d)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法典或其他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对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或印第安儿童的部落的权利提供了比《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权利更高的保护标准,法院应适用更高的标准。
(e)CA 家庭法 Code § 175(e) 任何印第安儿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或儿童被带离其监护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如果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涉及寄养、监护安置或终止亲权的行为违反了《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第1911、1912和1913条,均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行为无效。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禁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14条下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法院在处理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抚养权案件时,应如何适用特定规则。它规定,必须遵循《福利与机构法典》和《加州法院规则》中某些规则的2007年版本。它还明确指出,诸如“社会工作者”或“县福利部门”等术语应解释为指任何试图将儿童寄养、监护或收养的当事方。此处提及的规则仅适用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177(a) 在印第安儿童抚养权诉讼程序中,法院应适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2条至第224.6条(含)、第305.5条、第361.31条和第361.7条,以及《加州法院规则》中以下规则(以其2007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
(1)CA 家庭法 Code § 177(a)(1) 第5.530条(b)款第(7)项。
(2)CA 家庭法 Code § 177(a)(2) 第5.534条(i)款。
(b)CA 家庭法 Code § 177(b) 在(a)款引用的规定中,提及社会工作者、缓刑官、县福利部门或缓刑部门的,应解释为指根据本法典寻求寄养安置、监护或收养的当事方。
(c)CA 家庭法 Code § 177(c) 本条仅适用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诉讼程序。

Section § 18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通知所有相关方的程序。当通知儿童的部落、父母或监护人时,法律要求使用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并可能建议额外使用一级邮件。通知应包含关于儿童、家庭以及监护程序性质的详细信息。法律强调了儿童部落和家庭的权利,例如介入程序或请求将案件移交至部落法院的权利。通知证明必须在听证会前提交给法院。法律禁止在所有人都收到通知10天内举行程序,并可选择延长20天以进行准备。任何关于儿童印第安身份的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法院制裁。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等安全隐患,某些联系信息可能会被保留。

(a)CA 家庭法 Code § 180(a) 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通知应符合本条 (b) 款的规定。
(b)CA 家庭法 Code § 180(b) 根据本条发送的任何通知,应发送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如有),以及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家庭法 Code § 180(b)(1) 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并要求回执。建议但非强制通过一级邮件发送额外通知。
(2)CA 家庭法 Code § 180(b)(2) 给部落的通知应发送给部落主席,除非部落已指定其他送达代理人。
(3)CA 家庭法 Code § 180(b)(3) 通知应发送给儿童可能是其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其成员的所有部落,直到法院根据第170条 (d) 款确定哪个部落是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此后,通知只需发送给被确定为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部落。
(4)CA 家庭法 Code § 180(b)(4)  在联邦法律要求范围内,通知应发送给内政部长指定的代理人,即印第安事务局萨克拉门托地区主任。如果已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身份或所在地,通知副本也应直接发送给内政部长,除非内政部长已书面放弃该通知,且根据本条负责发出通知的人已向法院提交放弃通知的证明。
(5)CA 家庭法 Code § 180(b)(5) 除了本条其他款项中规定的信息外,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180(b)(5)(A) 印第安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如果已知)。
(B)CA 家庭法 Code § 180(b)(5)(B) 儿童是其成员或可能有资格成为其成员的任何印第安部落的名称(如果已知)。
(C)CA 家庭法 Code § 180(b)(5)(C) 已知的印第安儿童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和曾祖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所有姓名,包括娘家姓、婚后姓和曾用名或别名,以及他们当前和以前的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死亡地、部落登记号,以及任何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如果已知)。
(D)CA 家庭法 Code § 180(b)(5)(D) 启动程序的申请书副本。
(E)CA 家庭法 Code § 180(b)(5)(E) 儿童的出生证明副本(如果有)。
(F)CA 家庭法 Code § 180(b)(5)(F) 法院以及根据本条被通知的所有当事人的地点、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G)CA 家庭法 Code § 180(b)(5)(G) 以下声明:
(i)CA 家庭法 Code § 180(b)(5)(G)(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绝对权利介入程序。
(ii)CA 家庭法 Code § 180(b)(5)(G)(i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请求法院将程序移交至印第安儿童部落的部落法院,除非任何一方父母反对,并受限于部落法院的拒绝。
(iii)CA 家庭法 Code § 180(b)(5)(G)(iii) 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和部落有权在请求后,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获得最多额外20天的时间准备程序。
(iv)CA 家庭法 Code § 180(b)(5)(G)(iv)  程序对儿童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未来监护权的潜在法律后果。
(v)CA 家庭法 Code § 180(b)(5)(G)(v)  如果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将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第1912条(美国法典第25卷第1901条及后续条款)指定律师代表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
(vi)CA 家庭法 Code § 180(b)(5)(G)(vi)  通知、申请书、诉状和其他法院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是保密的,因此任何被通知的个人或实体应保持通知中关于特定程序信息的保密性,不得向任何不需要该信息以行使《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美国法典第25卷第1901条及后续条款)项下部落权利的人透露。
(c)CA 家庭法 Code § 180(c) 只要已知或有理由知道涉及印第安儿童,就应发送通知,及其后的每次听证会,包括但不限于将授予最终收养令的听证会。在部落确认儿童是该部落成员或有资格成为其成员后,或在印第安儿童的部落介入程序后,(b) 款 (5) 项 (C)、(D)、(E) 和 (G) 分项中列出的信息无需包含在通知中。
(d)CA 家庭法 Code § 180(d) 通知证明,包括已发送通知的副本以及所有收到的回执和回复,应在听证会前提交给法院,除非 (e) 款允许。

Section § 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涉及一名具有美洲原住民血统但根据联邦规定不符合“印第安儿童”定义的儿童的监护权案件中,该儿童所属的部落如果提出请求,仍可参与法院诉讼程序。部落可能被允许出席听证会、向法院陈述、接收通知、查阅文件,并就儿童的安置、可提供的服务和项目提供意见。如果多个部落希望参与,法院可能会选择与儿童联系最紧密的部落。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法院作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全部规定适用于此类案件,也不会阻止其他相关方参与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185(a) 在涉及一名儿童的监护权诉讼程序中,如果该儿童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第(4)款所含定义本应是一名印第安儿童,但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第(8)款所定义的该儿童部落的地位,其并非印第安儿童,则法院可应部落请求,允许该儿童所属的部落参与该诉讼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185(b) 如果法院允许一个部落参与诉讼程序,经法院同意,该部落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85(b)(1) 出席听证会。
(2)CA 家庭法 Code § 185(b)(2) 向法院陈述。
(3)CA 家庭法 Code § 185(b)(3) 请求并接收听证通知。
(4)CA 家庭法 Code § 185(b)(4) 请求查阅与诉讼程序相关的法院文件。
(5)CA 家庭法 Code § 185(b)(5) 向法院提交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信息。
(6)CA 家庭法 Code § 185(b)(6) 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和建议。
(7)CA 家庭法 Code § 185(b)(7) 履行法院要求或批准的其他职责和责任。
(c)CA 家庭法 Code § 185(c) 如果根据(a)款有多个部落请求参与诉讼程序,法院可将参与限制于与该儿童有最重要联系的部落,该联系的确定应符合第170条(d)款第(2)项的规定。
(d)CA 家庭法 Code § 185(d) 本条旨在通过允许(a)款所述情况下的部落向法院和诉讼当事方提供有关儿童在其扩大家庭或部落社区内的安置方案、作为印第安人可供儿童及其父母使用的服务和项目,以及儿童或其父母作为印第安人可能拥有的其他独特利益的信息,从而协助法院作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决定。本条不得解释为使《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或任何实施《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州法律适用于这些诉讼程序,也不得限制法院允许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这些或任何其他诉讼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e)CA 家庭法 Code § 185(e) 本条仅适用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