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3
Section § 170
本法解释了在处理印第安儿童监护案件时,某些术语是如何定义的,这些定义主要依据一项名为《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联邦法律。它概述了什么是“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主要关注那些可能导致父母无法轻易重新获得子女监护权的监护情况。此外,当一名印第安儿童与一个以上部落有联系时,法院必须确定在监护程序中应承认哪个部落。儿童的居住地以及他们参与部落活动的情况等因素有助于做出这一决定。该法还指出,如果儿童成为另一个部落的成员,之前的决定仍然有效。
Section § 175
这项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致力于保护印第安儿童的利益,尤其是在监护事务中。它认识到维护部落文化和联系的重要性,并遵循《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以防止儿童离家安置。即使印第安儿童的父母亲权被终止,或者儿童没有与印第安监护人共同生活,保持部落联系仍然至关重要。法院在遵守联邦法律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部落关于成员身份的认定至关重要,要求遵守《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任何法律规定的更高保护标准都将得到维护,并且违反该法案特定条款的行为可以被质疑。
Section § 177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法院在处理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抚养权案件时,应如何适用特定规则。它规定,必须遵循《福利与机构法典》和《加州法院规则》中某些规则的2007年版本。它还明确指出,诸如“社会工作者”或“县福利部门”等术语应解释为指任何试图将儿童寄养、监护或收养的当事方。此处提及的规则仅适用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
Section § 180
本节概述了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通知所有相关方的程序。当通知儿童的部落、父母或监护人时,法律要求使用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并可能建议额外使用一级邮件。通知应包含关于儿童、家庭以及监护程序性质的详细信息。法律强调了儿童部落和家庭的权利,例如介入程序或请求将案件移交至部落法院的权利。通知证明必须在听证会前提交给法院。法律禁止在所有人都收到通知10天内举行程序,并可选择延长20天以进行准备。任何关于儿童印第安身份的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法院制裁。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等安全隐患,某些联系信息可能会被保留。
Section § 185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涉及一名具有美洲原住民血统但根据联邦规定不符合“印第安儿童”定义的儿童的监护权案件中,该儿童所属的部落如果提出请求,仍可参与法院诉讼程序。部落可能被允许出席听证会、向法院陈述、接收通知、查阅文件,并就儿童的安置、可提供的服务和项目提供意见。如果多个部落希望参与,法院可能会选择与儿童联系最紧密的部落。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法院作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全部规定适用于此类案件,也不会阻止其他相关方参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