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另有规定,本法典本部分中列出的定义和规则应被用来理解和解释整部法典。

Section § 5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可以获得子女抚养费。它包括任何未成年子女,以及在其他章节中列出的一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仍符合获得抚养费资格的成年子女。

“可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指未成年子女以及根据第 3587、3901 或 3910 条授权支付抚养费的子女。

Section § 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这一术语,它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准夫妻共同财产。

Section § 6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之间共有的资产或财产,其定义遵循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根据第4编第2部分(自第760条起)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Section § 67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在此语境下,当你遇到“县”这个术语时,它也涵盖独立的市以及合并的市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婚姻中的“分居日期”是什么意思。它是指一方配偶向另一方配偶表达结束婚姻的意愿,并以支持此意愿的方式行事,从而表明婚姻关系已明确且最终破裂的那一天。在确认分居日期时,法院会考虑所有相关证据。该法律废止了特定的过往法院判决。

(a)CA 家庭法 Code § 70(a) “分居日期”指婚姻关系已发生彻底和最终破裂的日期,且有以下两项证据证明:
(1)CA 家庭法 Code § 70(a)(1) 一方配偶已向另一方配偶表达结束婚姻的意图。
(2)CA 家庭法 Code § 70(a)(2) 该配偶的行为与结束婚姻的意图相符。
(b)CA 家庭法 Code § 70(b) 在确定分居日期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证据。
(c)CA 家庭法 Code § 70(c)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废止 In re Marriage of Davis (2015) 61 Cal.4th 846 和 In re Marriage of Norviel (2002) 102 Cal.App.4th 1152 的判决。

Section § 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雇员福利计划”。它涵盖了公共和私人计划,例如退休金、养老金、储蓄、利润分享和带薪休假。这些计划可以是设定缴费型或设定受益型。它们是否符合一项名为ERISA的联邦法律下的特定资格要求并不重要。该定义还包括ERISA法律中对“雇员福利计划”的描述。

“雇员福利计划”包括公共和私人退休金、养老金、年金、储蓄、利润分享、股票分红、股票期权、节俭、带薪休假以及类似的递延或附带福利补偿计划,无论是设定缴费型还是设定受益型,也无论此类计划是否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P.L. 93-406) (ERISA) 的规定。该术语还包括《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 第3条(29 U.S.C.A. Sec. 1002(3))中定义的“雇员福利计划”。

Section § 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家庭抚养费”是指一种协议或法律命令,其中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合并在一起。它没有具体说明每种抚养费的金额,而是将它们合并为一笔总付款。

“家庭抚养费”是指父母双方之间的一项协议,或一项命令或判决,该协议、命令或判决将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合并,但未指定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各自的支付金额。

Section § 95

Explanation

该法律将“收入和支出声明”定义为家庭法案件中使用的一种特定表格。此表格由司法委员会制定,用于详细说明一个人的财务状况。

“收入和支出声明”指的是司法委员会采纳的用于家庭法事务的收入和支出声明表格。

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判决”和“裁定”也包括判令,只要情况合适。

“判决”和“裁定”包括判令,视具体情况而定。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说,“人”这个词不只局限于个体的人类。它还包括团体和商业实体,例如商号、组织、合伙企业、公司,甚至政府机构。

“人”包括自然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共实体。

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诉讼程序”一词也指“法律诉讼”,即任何形式的诉讼或法庭案件。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本法将“财产”定义为包括不动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和动产(例如汽车或珠宝)。它还涵盖您可能对这些财产拥有的任何权益,例如抵押权或租赁权。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财产申报”一词指的是在家庭法案件中用于申报财产的一种特定表格,该表格已获得司法委员会的批准。

“财产申报”指的是司法委员会采纳的用于家庭法事务的财产申报表。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准共有财产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在居住于其他地方时取得的某些资产,如果当时他们居住在加州,这些资产将被视为共有财产。如果某人在居住于其他州时购买财产,或交换了在加州本应是共有财产的财产,那么在加州,它将被视为共有财产。

“准共有财产”指所有不动产或动产,无论位于何处,在本法典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取得的:
(a)CA 家庭法 Code § 125(a) 任何一方配偶在其他地方居住期间取得的,如果取得该财产的配偶在取得时居住在本州,则该财产本应是共有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125(b) 交换取得的不动产或动产,无论位于何处,如果交换取得该财产的配偶在取得时居住在本州,则该财产本应是共有财产。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查阅法律文件时,如果你看到“申请人”这个词,在情况适用时,它也可以指“原告”。

“申请人”在适当情况下包括原告。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申请人”一词也可以指“被告”。

“被申请人”在适当情况下包括被告。

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个人财产”是指根据家庭法典中从第760条开始的特定规则被认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Section § 142

Explanation

配偶赡养费基本上是一方配偶必须向另一方配偶提供的经济援助。

“配偶赡养”指义务人对其配偶的赡养。

Section § 1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凡提及“配偶”一词时,亦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4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州”一词,不仅包括美国的各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以及任何受美国管辖的联邦、领地或岛屿地区。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受美国管辖的一个联邦、领地或岛屿属地。

Section § 15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扶养”在家庭义务方面的含义。它包括为子女或配偶扶养、或为家庭所需而应支付的款项。它也涵盖了逾期未付的金额。当提及未成年人或特定子女时,它包括他们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本节将“支持令”定义为任何要求某人提供经济支持的法院判决或命令,无论其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以及是否可以更改或取消。它规定只有第一个支持令才被视为分期付款计划。确定用于支付过去支持期间金额的命令,在某些法律程序中不被视为典型的金钱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