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结束一段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首先要提交一份名为“关于[你的名字]的婚姻”的请愿书,声明这是请求婚姻无效的判决。之后,你必须将这份请愿书和传票的副本送达给你的配偶,送达方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规则相同。

(a)CA 家庭法 Code § 2250(a) 基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应通过提交一份题为“关于____与____的婚姻”的请愿书启动,该请愿书应声明其为请求婚姻无效判决的请愿书。
(b)CA 家庭法 Code § 2250(b) 请愿书副本连同经司法委员会批准其形式和内容的传票副本,应以与一般民事诉讼中文件送达相同的方式送达给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

Section § 2251

Explanation

如果一段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但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真诚地相信它是有效的,法院可以宣布他们为“推定配偶”。这种身份允许他们请求公平分割在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将其视为婚姻财产。只有在推定配偶提出请求时才会这样做。如果需要,法院也可以在稍后决定财产问题。

(a)CA 家庭法 Code § 2251(a) 如果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且法院认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善意相信该婚姻有效,法院应:
(1)CA 家庭法 Code § 2251(a)(1) 宣布善意相信婚姻有效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推定配偶的身份。
(2)CA 家庭法 Code § 2251(a)(2) 如果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仅应根据根据第 (1) 款被宣布为推定配偶的一方的请求,依照第7编(自第2500条起)的规定,分割在该结合期间取得的、如果该结合并非无效或可撤销则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准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该财产被称为“准婚姻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2251(b) 如果法院明确保留管辖权,可以在判决后进行财产分割。

Section § 2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夫妻之间根据另一条款(第2251条)分割的任何财产,也负责偿还他们双方所欠的任何债务,就像婚姻中共享的财产一样。

Section § 2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决定子女监护权时,该决定将遵循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的规定,具体而言是第8部分中自第3000条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2254

Explanation
如果一段婚姻因从未有效或本不应存在而被宣告无效(即被废止),法院仍然可以命令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经济支持。这种情况是可能的,如果获得支持的一方被视为“推定配偶”,意思是他们真诚地相信这段婚姻是真实的。

Section § 22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让他们的婚姻被宣告为法律上无效,或者发现他们的婚姻是可撤销的,法院可以判令另一方支付他们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但这仅适用于申请这些费用的人是无辜的,并且不知道对方已经与他人结婚等情况,或任何其他会使婚姻无效的原因。

法院可以依照第1部分第3.5章(自第2030条起)的规定,在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中,以及在基于可撤销婚姻的诉讼中,准予律师费和诉讼费。但前提是,申请律师费和诉讼费的一方被认定在诱导或缔结婚姻时没有欺诈或不当行为,且不知道当时存在任何先前的婚姻或其他缔结婚姻的障碍,并为此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