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2250(a) 基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应通过提交一份题为“关于____与____的婚姻”的请愿书启动,该请愿书应声明其为请求婚姻无效判决的请愿书。
(b)CA 家庭法 Code § 2250(b) 请愿书副本连同经司法委员会批准其形式和内容的传票副本,应以与一般民事诉讼中文件送达相同的方式送达给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你想结束一段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首先要提交一份名为“关于[你的名字]的婚姻”的请愿书,声明这是请求婚姻无效的判决。之后,你必须将这份请愿书和传票的副本送达给你的配偶,送达方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规则相同。
如果一段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但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真诚地相信它是有效的,法院可以宣布他们为“推定配偶”。这种身份允许他们请求公平分割在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将其视为婚姻财产。只有在推定配偶提出请求时才会这样做。如果需要,法院也可以在稍后决定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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