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车辆、飞机或船只向加州州水域或陆地倾倒、移动或处置垃圾是违法的,除非您采取以下任一措施:立即在焚化炉中焚烧、在监督下使用经批准的方法,或将其交给获得许可的垃圾收集者。

任何人从任何船只、飞机或任何其他车辆向任何领水或州内陆地倾倒、排放、堆放、移走或运载垃圾,或导致、允许或促使垃圾被倾倒、排放、堆放、移走或运载,均属非法,以下情况除外: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6151(a) 在焚化炉中立即焚烧。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6151(b) 在主管的监督下并根据其规定进行的经批准的处理或经批准的处置。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6151(c) 交给为接收垃圾之目的而获得主管或联邦政府许可的垃圾收集者。

Section § 16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州的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上存放垃圾是违法的,除非垃圾存放在密封的容器中。这些容器必须按照主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Section § 16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局长许可,不得从船只、飞机或任何其他交通工具上取走食品。

Section § 16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不仅是违反本分部所列的规定属于非法,而且帮助、鼓励或允许他人违反这些规定也属于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