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动物用药监管相关的术语。“具有医学重要性的抗菌药物”是指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份指南中列出的一种特定抗生素,该指南可能会随时间更新。“牲畜”指为营利目的饲养的家禽和水生物种等动物,但不包括宠物或蜜蜂。最后,“兽医饲料指令”是指一项联邦法规,规定了兽医如何授权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某些药物。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0(a) “具有医学重要性的抗菌药物”指列入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业指南 #152》附录A的抗菌药物,包括极重要、高度重要和重要抗菌药物,该附录可经修订。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0(b) “牲畜”指为营利目的饲养、保有或使用的所有动物和家禽,包括水生和两栖物种。牲畜不包括蜜蜂或通常作为宠物饲养的物种,例如狗、猫和宠物鸟。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0(c) “兽医饲料指令”的定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1篇第558.3节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4401

Explanation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除非有执照的兽医开具处方,否则不能给牲畜使用具有医学重要性的抗菌药物。这必须通过处方或兽医饲料指令进行,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要求,建立兽医-客户-患者关系。

自2018年1月1日起,除非由持照兽医通过处方或兽医饲料指令开具医嘱,且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826.6条规定的兽医-客户-患者关系,否则不得将具有医学重要性的抗菌药物施用于牲畜。

Section § 14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旨在规范牲畜使用医学重要抗菌药物。它允许在执业兽医认为有必要治疗或控制疾病,或在手术期间使用这些药物。该法律还允许在感染风险较高时,将抗生素作为预防措施使用。但是,它禁止仅为促进牲畜增重或提高饲料效率而使用这些药物,并且除非出于法律规定的治疗目的,否则禁止常规使用。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2(a) 自2018年1月1日起,经执业兽医专业判断,当医学重要抗菌药物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方可使用该药物: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2(a)(1) 为治疗疾病或感染所必需。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2(a)(2) 为控制疾病或感染的传播所必需。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2(a)(3) 与外科手术或医疗程序相关所必需。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2(b) 经执业兽医专业判断,当医学重要抗菌药物为预防目的所需,以应对特定疾病或感染的较高感染风险时,亦可使用该药物。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2(c) 任何人不得仅为促进增重或提高饲料效率的目的,而对牲畜施用医学重要抗菌药物。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2(d) 除非施用符合(a)款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以常规模式施用医学重要抗菌药物。

Section § 14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获得适当许可的零售商销售具有医学重要性的抗菌药物,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持有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或兽医饲料指令。法律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在使用这些药物时不再需要处方或指令。此外,相关部门有权制定法规来执行这项法律。

Section § 14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兽医和牲畜饲养者制定指南,说明如何正确使用重要的抗菌药物。目标是在治疗、控制和预防动物疾病的同时,尽量减少药物使用。它强调寻找替代方案,例如疫苗和更好的管理实践。该部门必须与专家和利益攸关方合作,确保及时获得治疗,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抗菌药物管理”是指仅在绝对必要时使用药物,选择正确的药物和剂量,并限制治疗持续时间和接受治疗的动物数量。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4(a) 部门应与兽医医疗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大学和合作推广机构协商,为兽医以及参与施用具有重要医学意义的抗菌药物的牲畜饲养者及其员工,制定关于正确使用具有重要医学意义的抗菌药物进行疾病治疗、控制和预防的抗菌药物管理指南和最佳管理实践。该指南应包括经科学验证的、替代使用具有重要医学意义的抗菌药物的实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引入有效疫苗以及良好的卫生和管理实践。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4(b) 部门应与牲畜生产者、执业兽医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以确保农村地区兽医护理资源有限的生产者能够及时获得牲畜治疗。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4(c) 就本节而言,“抗菌药物管理”是指承诺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4(c)(1) 仅在必要时使用具有重要医学意义的抗菌药物进行疾病治疗、控制,并在某些情况下预防疾病。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4(c)(2) 选择适当的具有重要医学意义的抗菌药物以及适当的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4(c)(3) 以最短的必要疗程使用具有重要医学意义的抗菌药物,并将其施用于最少的必要动物数量。

Section § 14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增进对畜牧业中抗生素使用与抗生素耐药细菌之间联系的理解。加州相关部门被指示与联邦机构合作,监测并收集这方面的数据。他们应协调工作,避免与现有联邦监测系统重复,并从加州主要的畜牧业和食品生产区域收集样本。

该部门将与畜牧生产者和兽医合作,同时遵守保密法律。他们被要求在2019年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工作进展,并评估数据的充分性。将寻求来自联邦、州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可能制定法规来支持这项倡议。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与美国农业部、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协调,以实施《国家抗击抗生素耐药细菌行动计划》中包含的扩大的抗菌素耐药性监测工作,并且通过这项工作收集的信息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畜牧业中抗菌素使用模式与抗菌素耐药细菌感染发展之间的联系。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b)(1) 该部门应收集关于具有医学重要性的抗菌药物销售和使用情况,以及抗菌素耐药细菌和畜牧管理实践数据的信息。监测工作不应与国家动物健康监测系统和国家抗菌素耐药性监测系统重复,并且,在可行范围内,该部门应与美国农业部、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以及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以开展这些工作。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b)(2) 在与国家动物健康监测系统和国家抗菌素耐药性监测系统协调时,该部门应从以下所有方面收集代表性样本: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b)(2)(A) 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畜牧业部门。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b)(2)(B) 畜牧业产量可观的地区。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b)(2)(C) 食品生产链的代表性环节。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c) 该部门应与自愿参与者合作收集样本,并应就监测工作的实施咨询畜牧生产者、执业兽医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并对其进行宣传。参与这项工作的方式不得违反兽医-客户-患者保密法。
(d)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d)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d)(1) 该部门应在2019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宣传活动和监测工作的成果。该部门应告知立法机关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提供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该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d)(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失效。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e) 该部门应从联邦、州和其他来源寻求资金以实施本节。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5(f) 该部门可以颁布法规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4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可以要求并获取牲畜所有者、兽医或分销商提供的兽医饲料指令副本,以确保本章规定的遵守。

Section § 14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和第14902.5节共享的任何信息必须保密。除了该部门或兽医医疗委员会为执行《兽医执业法》的目的外,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信息经过汇总,以隐藏特定农场或企业的身份。这些数据也可以与联邦机构共享,前提是这些数据受到2002年一项特定联邦法律的保护。

Section § 144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每天最高250美元的罚款。

如果是第二次或多次违规,罚款将增加到每天500美元。此外,你需要在90天内完成一个关于正确使用重要抗菌药物的教育项目。

兽医是例外,如果他们违反职业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规定面临纪律处分。这些罚款的钱将存入一个用于农业目的的专项基金。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8(a) 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应承担民事罚款,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罚款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8(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8(b)(1) 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规行为,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应受到由秘书征收的行政罚款,违规行为发生的每一天罚款金额为五百美元($500)。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8(b)(2) 除行政罚款外,违规者应参加一个经秘书批准的、关于审慎使用医学上重要的抗菌药物的教育项目。违规者应成功完成该项目,并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秘书提供证明。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8(c)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8(c)(a)款和(b)款不适用于持证兽医。如果兽医医疗委员会认定某兽医违反了《兽医执业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11章(第4800条起)),该兽医可能根据该法案受到纪律处分。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14408(d) 根据本条收集的款项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