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加州食品和农业法典》的某些章节中使用“部门”一词时所指的具体部门。对于与农药管理相关的特定章节,它指的是农药管理部。对于与农业相关的其他章节,它指的是食品和农业部。

在第 1.5 章(自第 12501 节起)、第 2 章(自第 12751 节起,但第 2.5 条(自第 12786 节起)除外)、第 3 章(自第 14001 节起)、第 3.5 章(自第 14101 节起)、第 3.6 章(自第 14151 节起)和第 7 章(自第 15201 节起)中,“部门”指农药管理部。在第 2 章的第 2.5 条(自第 12786 节起)、第 4 章(自第 14200 节起)、第 5 章(自第 14501 节起)和第 6 章(自第 14901 节起)中,“部门”指食品和农业部。

Section § 125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简单地将“局长”一词定义为本法律框架内的农药管理总局局长。

“局长”指农药管理总局局长。

Section § 12500.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秘书”指的是食品和农业部部长。

“秘书”指食品和农业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