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虫害防治协定》特此制定为法律,并与所有合法加入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其形式大致如下:
病虫害防治协定
缔约国发现: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a) 如果没有本协定下可能实现的更高程度的合作,每年因病虫害侵害造成的约七十亿美元的损失几乎肯定会持续,甚至可能增加。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b) 由于气候、地理和经济因素各异,每个州可能受到特定病虫害物种的不同影响;但所有州都无法充分保护自己免受那些对其构成严重危险的病虫害的侵害。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c) 病虫害侵扰的迁徙性使得相邻和相距遥远的州都有必要在面临侵扰和再次侵扰情况时相互补充彼此的活动。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d) 尽管每个州都受到大量病虫害的严重影响,并且每个州都易受许多目前尚未对其作物、植物生命和产品造成损害的病虫害物种侵扰,但相对较少的病虫害物种对所有州构成同等危险或引起所有州的兴趣,这使得设立和运作一个基金——各州可从中获得对其在其他州的病虫害防治项目有益的财政支持,并且各州可根据其相对利益向其捐款——成为资助合作性病虫害根除和控制项目最公平的手段。
Article II. 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否则: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a)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领地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联邦。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b) “请求州”指援引本协定程序,以确保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州内采取或加强措施控制或根除一种或多种病虫害的州。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c) “响应州”指被请求采取或加强本条 (b) 款所指措施的州。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d) “病虫害”指任何能够对任何作物、树木、灌木、草或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植物造成疾病或损害的无脊椎动物、病原体、寄生植物或类似或相关生物。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e) “基金”指根据本协定设立的病虫害防治基金。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f) “理事会”指本协定的管理者,当这些管理者作为一个整体,依照本协定赋予他们的权力行事时,他们代表所有缔约国。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g) “执行委员会”指根据本协定Article V(e) 款设立的委员会。
Article III. 基金
特此设立病虫害防治基金,旨在资助各州根据本协定可能被要求参与的非正常病虫害防治行动。基金应包含缔约国拨付的款项以及其接受的任何捐赠和拨款。所有拨款,除受本协定明确规定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限制外,均应是无条件的,且拨款州不得将其限制用于控制任何特定病虫害。捐赠和拨款可以是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但基金不得接受任何条款与本协定任何规定不符的捐赠或拨款。
Article IV. 基金、内部运作与管理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a) 基金应由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按照下文规定进行管理。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根据本协定采取的行动应被视为基金的行动。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b) 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中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的任何行动,除非在会议上获得理事会总票数多数票赞成,否则不具约束力。理事会的行动只能在多数成员出席的会议上进行。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c) 基金应设有一个印章,可用作官方标志,并可加盖于文件上或按理事会规定以其他方式使用。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d) 理事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书和一名司库。主席不得连任。理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并确定其职责和薪酬(如有)。该执行董事应根据理事会的意愿任职。理事会应为基金中适当的官员和雇员提供担保。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e) 无论任何缔约州的公务员、人事或其他绩效制度法律如何规定,执行董事,或在没有执行董事的情况下,主席,应根据章程可能规定的程序,任命、罢免或解雇为履行基金职能所必需的人员,并确定该等人员的职责和薪酬。理事会应在其章程中规定基金的人事政策和计划。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f) 基金可向任何州、美国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向任何个人、公司、协会或法人团体借用、接受或签订人员服务合同。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g) 基金可为本契约项下的任何目的和职能,接受来自任何州、美国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来自任何个人、公司、协会或法人团体的所有捐赠以及金钱、设备、用品、材料和服务的赠款,无论附带条件与否,并可接收、利用和处置这些捐赠和赠款。理事会根据本段接受的任何捐赠、馈赠或赠款,或根据本条 (f) 段借用的服务,均应在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捐赠、馈赠、赠款或借用服务的性质、金额和条件(如有),以及捐赠者或出借方的身份。
(h)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h) 理事会应通过章程以管理基金事务,并有权修改和废止这些章程。基金应以方便的形式公布其章程,并将其副本以及任何修订副本提交给各缔约州的相应机构或官员。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i) 基金应每年向各缔约州的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涵盖其上一年度的活动。基金可提交其认为适当的额外报告。
(j)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j) 除了明确授权和施加的权力和职责外,基金可根据本契约开展其事务所必需和附带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契约基金管理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a) 在每个缔约州,应设有一名契约管理人,其选任和任职方式应由其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并且该管理人应:
1. 协助协调其所在州根据契约开展的活动;以及
2. 代表其所在州参加基金理事会。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b) 如果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或联邦政府内部为此作出行政规定,美国可在基金理事会中派驻不超过三名代表。任何此类美国代表的任命和任职方式应由联邦法律规定或根据联邦法律规定,但任何此类代表在理事会或其执行委员会中均无投票权。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c) 理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确定基金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根据契约规定,监督和指导基金资金的支出。理事会的额外会议应由主席、执行委员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召集。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d) 在会议期间,理事会应审查基金援助申请并授权从中拨款。当理事会休会时,其执行委员会应作为理事会的代理人,拥有全权代表理事会审查此类申请。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e) 执行委员会应由理事会主席和理事会选出的四名额外成员组成,以确保每个四个地理区域的缔约州各有一名代表。理事会应进行此类地理分组。如果美国在理事会中有代表,则其中一名代表可以与执行委员会开会。理事会主席应担任执行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的任何行动,除非在该委员会至少四名成员出席并投票赞成的情况下在会议上作出,否则不具有约束力。执行委员会五名成员各自因出席该委员会会议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果会议未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同地举行,应由基金承担。
第六条 援助与报销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a) 各缔约州相互承诺,将尽最大努力根除或在最严格可行范围内控制任何和所有害虫。兹确认,履行此职责包括:
1. 缔约州在没有本契约的情况下,为自身保护而维持州际重要性的害虫控制和根除活动,并达到合理水平。
2. 在没有本契约的情况下,应对州际重要性的紧急疫情爆发或侵扰的程度不应低于本应采取的措施。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b) 每当一个缔约州受到其境内不存在但存在于另一个缔约州境内的害虫威胁时,或者每当一个缔约州正在开展或参与害虫控制或根除活动,并发现由于另一个缔约州未能应对侵扰或受威胁的侵扰,此类活动不切实际或成功难度大大增加时,该州可以请求理事会授权从基金中支出,用于由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州采取根除或控制措施,其水平应足以防止或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减少请求州的侵扰或再次侵扰。获得此类授权后,响应州应采取或加强其认为必要的根除或控制措施。响应州应迅速有效地使用从基金中获得的资金,以协助提供所请求的保护。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c) 为申请从基金中支出,请求州应书面提交以下内容:
1. 详细说明导致请求援引本契约的情况。
2. 证明请求根除或控制援助的害虫对请求州具有重大价值的农作物或林木作物、产品、树木、灌木、草或其他植物构成危险。
3. 说明请求州及其下属机构当前和预计项目的范围,包括有关实施此类项目的法律授权以及为此正在进行或已预算的支出,涉及相关害虫的根除、控制或防止引入的全部信息。
4. 证明第3项中详述的正在进行或已预算的支出并未减少对相关害虫的控制或根除工作,或者,如果存在减少,则说明第3项中详述的项目水平为何构成正常的害虫控制活动水平。
5. 声明根据其所知和所信,其认为在此特定情况下援引本契约的条件是否可以通过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利用基金资金开展的项目来消除,或者该请求是否是某个可能持续更长时间的项目的分期付款。
6. 理事会根据本契约规定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d) 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应就任何审议基金援助申请的会议发出适当通知。此类通知应发送给各缔约州的契约管理人以及缔约州法律可能指定的其他官员和机构。请求州和任何其他缔约州有权在该会议上派代表出席并提交证据和论点。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a) 基金应向各缔约州的行政首长或指定官员提交基金预算,预算期间应符合该缔约州法律的要求,以便提交其立法机关。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b) 每份预算应包含关于各缔约州应拨款项的具体建议。拨款请求应在各缔约州之间按以下方式分摊:总预算的十分之一平均分摊,其余部分按各缔约州生产的农作物和林产品(不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价值比例分摊。在确定此类作物和产品的价值时,基金可采用其认为能在各缔约州之间提供最公平和准确比较的信息来源。每份预算和拨款请求应指明用于获取产品价值信息的来源。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c) 基金的金融资产应分为两个账户,分别指定为“运营账户”和“索赔账户”。运营账户应仅包含基金在下一个两年期间行政管理所需的资产。索赔账户应包含所有未计入运营账户的资金,且不应超过合理估计足以支付基金在三年内所有合法索赔的金额。在索赔账户达到其最高限额或因增加缔约州请求拨款的资金而将达到其最高限额时,理事会应按比例削减其预算请求,以使索赔账户保持在该最高限额内。索赔账户中因附条件捐赠、赠款或礼物而获得的任何资金,仅在其可用于满足索赔要求时,才应计入根据本款进行的计算。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d) 基金不得以任何缔约州的信用作担保。基金可以根据本契约第四条(g)款可获得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任何义务,前提是理事会在以这种方式全部或部分承担任何义务之前,采取具体行动将此类资金预留。除非基金使用根据本契约第四条(g)款可获得的资金,否则基金在缔约州拨付足以履行义务的资金之前,不得承担任何义务。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e) 基金应准确记录所有收支。基金的收支应遵守其章程规定的审计和会计程序。但是,基金处理的所有资金收支应每年由注册或执业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包含在基金的年度报告中并成为其一部分。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f) 基金的账目应在任何合理时间开放,供缔约州正式授权的官员以及基金授权的任何人检查。
第九条 生效与退出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a) 本契约经任何五个或更多州立法通过后生效。此后,本契约对任何其他州在其立法通过后生效。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801(b) 任何缔约州可以通过颁布废止本契约的法规退出本契约,但此类退出应在退出州行政首长书面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州行政首长两年后方可生效。任何退出均不影响缔约州在退出前已产生或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解释与可分割性
本契约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本契约的条款应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契约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反任何州或美国的宪法,或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则本契约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应受此影响。如果本契约被认定违反任何参与州的宪法,则本契约对其他缔约州仍完全有效,并且对受影响州的所有可分割事项仍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