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a) 受本分部管辖的县的专员或治安官,应当依照本分部规定,按照原生植物所在县的县监事会规定的费用,签发许可证、木材收据、标签和封条。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b) 除以下情况外,所有原生植物的费用不得低于每株一美元 ($1):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b)(1) 对于短叶丝兰(约书亚树),每株不得低于两美元 ($2)。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b)(2) 对于依照第80103节规定为获取木材而砍伐或移除的活树或枯树,包括牧豆树、绿皮树或铁木树种,每绳不得低于一美元 ($1)。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b)(3) 对于用于商业采伐的丝兰,每吨不得低于三美元 ($3)。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c) 这些费用应涵盖签发许可证的成本,并可涵盖其他相关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执法和研究成本。许可证应特别注明,除其他事项外,可采伐的原生植物种类、可采伐植物的区域以及采伐植物的方式。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d)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任何人不得采伐、运输、出售或持有任何原生植物,除非在采伐时,其本人持有有效的许可证或有效的木材收据,将所需的标签和封条附着在原生植物上,并依照本分部规定,应专员的任何正式授权代理人或任何治安官的要求,出示许可证、木材收据以及标签和封条以供检查。任何木材收据或标签和封条,除非与有效许可证一并签发且许可证正面载有标签编号或木材收据编号,否则无效。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101(e) 依照本节规定已加贴标签和封条的原生植物,可凭加利福尼亚苗圃库存凭证或运输许可证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