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除非根据具体情况明显需要不同的含义,否则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将用于解释和理解本部的规定。

Section § 8005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土地所有者”一词不仅指拥有土地的私人个人或实体,还包括管理公共土地的任何公共机构。

“土地所有者”包括管理本分部所涉区域内任何公共土地的公共机构。

Section § 80053

Explanation

本节提及“收获”时,意指将植物取走或切割并取走,使其离开其原先生长的地方。

“收获”指从其生长的地方移走或切割并移走。

Section § 80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采集者”定义为任何采集或砍伐原生植物的人。

“采集者”指采集原生植物的人。

Section § 8005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将“局长”一词定义为食品和农业局局长。

“局长”指食品和农业局局长。

Section § 80056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食品和农业部。

“部门”指食品和农业部。

Section § 80057

Explanation
“标签”是一种纸质或布质的标识,贴在或系在本地植物或商业植物批次上。标签上会包含重要信息,例如序列号、植物种类、所需费用、植物的来源地、移除时间、见证移除的机构、植物的申请人或商家、目的地以及它的用途。用途可以包括商业加工或园林绿化等。

Section § 80058

Explanation
“封条”这个词指的是一种金属的、防篡改的夹具,用来把标签牢固地固定在原生植物上。

Section § 800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转售”定义为采伐、持有或运输本土植物,旨在将其出售用于园林绿化或装饰用途的行为。

“转售”指采伐、持有或运输本土植物,旨在将其出售,最终用于园林绿化或装饰,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80060

Explanation
“转售植物批次”一词指为出售目的而采集、持有或运输的原生植物。

Section § 80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才算作“原生植物”。它适用于任何野生生长并在此分部中列出的树木、灌木、球茎或植物。重要的是,它包括特定类型的树木,无论死活,例如沙漠铁木、所有类型的牧豆树和所有类型的绿皮树。

“原生植物”指在本分部中被列为受本分部管辖或由主管根据第80074条增补的任何野生生长的树木、灌木、球茎、植物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包括其果实。“原生植物”包括以下物种的任何树木的任何部分,无论其存活或死亡: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061(a) Olneya tesota(沙漠铁木)。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061(b) 牧豆树属的所有物种(牧豆树)。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80061(c) 绿皮树属的所有物种(绿皮树)。

Section § 80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商业采伐”定义为收集原生植物的过程,其目的并非用于景观美化或装饰,并且涉及移除植物的顶部、枝条、大枝或粗枝。

“商业采伐”指采伐原生植物,用于景观美化或装饰材料以外的最终用途,且移除植物的顶部、枝条(或两者)、大枝或粗枝。

Section § 80063

Explanation
“许可证”是想采伐原生植物的人填写的一份表格。这份表格必须获得植物所在地的当地县专员或治安官的批准和正式签署。

Section § 80064

Explanation
“木材收据”是一份文件,必须随同根据本规定采伐的任何木材一起运输。它包含具体的详细信息,例如序列号、木材种类、所需费用、木材来源地、采伐日期、监督机构、运输人、目的地以及计划用途,例如用于商业加工或园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