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该法律名为加州沙漠原生植物法案,明确了在法律和官方文件中应如何提及该法案。

Section § 80002

Explanation
该法律旨在保护加州的沙漠原生植物免受在公共或私人土地上的非法采伐。它还旨在教育人们如何合法采伐和移植这些植物,以确保它们的存活。此外,该法律鼓励公众参与实施和评估这些保护措施。

Section § 8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帝国县、因约县、克恩县、洛杉矶县、莫诺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迭戈县。主任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后,更改这些区域。

Section § 8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从事苗木的生产、储存、销售、交付或运输,你不需要从本分部获得特殊许可证,除非你正在采伐野生的原生植物。

Section § 8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事苗圃存货生产、储存、销售、交付或运输的人,都必须确保他们接收的任何采伐的本地植物都附有适当的标签和封条。这确保了植物有适当的记录并合法获得。

从事第4部第3部分(自第6701条开始)规定的苗圃存货的生产、储存、销售、交付或运输的人员,不得接收任何采伐的本地植物,除非每株植物都牢固且正确地附有有效的本地植物标签和封条。

Section § 80006

Explanation
如果你销售苗圃植物,你必须保留你从哪里获得这些植物的记录。你的记录需要包含你购买植物的个人或企业的姓名和地址。这些记录可以由官方检查员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