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第4部第3部分(自第6701条开始)规定的苗圃存货的生产、储存、销售、交付或运输的人员,不得接收任何采伐的本地植物,除非每株植物都牢固且正确地附有有效的本地植物标签和封条。
Chapter 1
Section § 80001
本条规定该法律名为加州沙漠原生植物法案,明确了在法律和官方文件中应如何提及该法案。
加州沙漠 原生植物 沙漠原生植物 法案引用 官方名称 植物保护法 沙漠植物群 植物保护 自然栖息地法 植物保育 环境立法 生态系统保护 沙漠植物物种 生物多样性 原生植被
Section § 80002
该法律旨在保护加州的沙漠原生植物免受在公共或私人土地上的非法采伐。它还旨在教育人们如何合法采伐和移植这些植物,以确保它们的存活。此外,该法律鼓励公众参与实施和评估这些保护措施。
沙漠原生植物 非法采伐 植物存活 公共土地 私人土地 原生植物移植 植物保护 公众参与 采伐法规 加州沙漠保护 环境教育 植物保护措施 保护工作 保障措施评估 植物存活率
Section § 80003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帝国县、因约县、克恩县、洛杉矶县、莫诺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迭戈县。主任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后,更改这些区域。
县界 公开听证会 监事会 帝国县 因约县 克恩县 洛杉矶县 莫诺县 河滨县 圣贝纳迪诺县 圣迭戈县 边界变更 地方政府批准 区域修订 主任权限
Section § 800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从事苗木的生产、储存、销售、交付或运输,你不需要从本分部获得特殊许可证,除非你正在采伐野生的原生植物。
苗木 生产 储存 销售 交付 运输 许可证豁免 原生植物采伐 野生植物 未经栽培 许可证要求 园艺 农业活动 野生植物采伐 第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