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法律其他部分(从第55401条开始)的某些定义也适用于此处。它还将“委员会”明确定义为市场执法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第56702条设立的。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1(a) 第6章第1条(自第55401条开始)所载的定义适用于本章。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1(b) 就本章而言,“委员会”指根据第56702条设立的市场执法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56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内要设立一个市场执法咨询委员会,最多由12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将代表种植者、加工商和农产品经销商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们的相关倡导组织。

委员会成员由秘书任命,秘书在任命时会考虑行业的推荐,并努力确保成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地区、企业规模和农产品种类。

此外,秘书还可以从委员会推荐的人选中任命一名公众成员,该成员将代表公众利益,并享有与其他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权利。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2(a) 部门内设市场执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应由最多12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种植者、加工商和农产品经销商的均衡代表,或代表这些行业团体进行倡导的组织的代表。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2(b) 秘书应在收到行业推荐后任命委员会成员。在任命时,秘书应确保委员会中有来自不同行业、地区、企业规模和农产品种类的代表。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2(c) 秘书可从委员会收到的提名人中,任命一名额外成员加入委员会,该成员应担任公众成员。公众成员应代表公众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中的利益,并应享有与委员会其他成员相同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和豁免权。

Section § 56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被任命到委员会的人员是为了倡导和支持特定行业的利益。他们为行业所做的工作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另一部法律的特定条款,这项法律认为这些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相似的。

特此声明,作为立法决定事项,被任命到委员会的人员旨在代表并促进相关行业的利益,并且这种代表和促进旨在服务公共利益。因此,立法机关认为,对于被任命到委员会的人员,相关行业等同于并构成了《政府法典》第87103条含义内的普通公众。

Section § 56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如果有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秘书将任命替补人员来填补空缺。秘书也有权随时罢免任何成员。委员会成员不领取薪水,但可以报销参加会议或开展委员会授权的活动所产生的开支,前提是这些活动需经秘书批准。

Section § 56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各种事项向秘书提供建议。这包括监督某些农业法规的管理和执行,审查市场执法处的程序,就年度预算提供建议,以及建议适当的许可费和投诉费。此外,秘书有权将更多的咨询任务分配给委员会。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5(a) 委员会应向秘书提供建议,并可就以下所有事项提出建议: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5(a)(1) 所有有关第6章(自第55401条起)和第7章(自第56101条起)的管理和执行,以及根据这些章节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的事项。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5(a)(2) 由该部门市场执法处制定和执行的程序。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5(a)(3) 为实现第 (1) 款所述章节目的所需的年度预算。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5(a)(4) 为管理第 (1) 款所述章节所必需的适当许可费和投诉费的设定。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5(b) 秘书可将额外的咨询职责授权给委员会。

Section § 567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每年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并且还可以选出其他必要的官员。委员会必须在主席或秘书决定时召开会议,但他们每年至少要开一次会,审查年度预算和许可费。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6(a) 委员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并根据需要,不时地选举其他官员。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6706(b) 委员会应在其主席或秘书的召集下召开会议。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审查年度预算和许可费。

Section § 56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尽管《政府法典》第11123条可能对会议有所规定,委员会仍必须遵守同一法典第58853条中列出的电话会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