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关于谷物和种子清洁的术语。“谷物和种子”指的是通常通过特定清洁过程进行清洁的农产品,例如谷物、种子、大米和豆类。“谷物和种子清洁商”是指合法经营为他人清洁这些产品的业务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5251(a) “谷物和种子”包括任何谷物、种子、大米、豆类以及任何其他习惯上由谷物和种子清洁商进行清洁的农产品。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5251(b) “谷物和种子清洁商”指合法从事为他人清洁谷物和种子业务的人。

Section § 55252

Explanation
如果您将谷物和种子带到清洁商那里进行清洁,并希望保留清洁后剩下的杂物(即清洁物),您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清洁商为您保存这些杂物。

Section § 55253

Explanation
如果您作为所有人,要求清洁工将您的清洁物品分开存放,他们必须将这些物品装袋或以其他方式分开。他们还必须在清洁完成后书面通知您。

Section § 55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谷物和种子清理物在所有人收到通知后五天内,或者在需要搬运清理物的许可收到后五天内,未从清理厂领回,则谷物和种子清理商有权合法处置这些清理物。

Section § 55255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清理谷物和种子后剩下的植物废料(即清理物),并且清理商也获得了搬运这些清理物所需的许可,那么他们可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些材料。出售清理物后,清理商必须将所得的钱款支付给农民,但可以从中扣除销售这些清理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清理商对这些清理物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