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4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饲料或材料”包括任何用于喂养奶牛的东西。“任何收益的义务人”指持有牛奶销售资金的处理商。“收益”是牛奶销售所得的资金,减去税费等某些扣除项。“饲养或维持奶牛”涵盖了照料和管理奶牛的所有方面。“合理或约定费用”是指饲料或材料的成本,可以是约定的价格,也可以是交付时的合理价值。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a) 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b) “饲料或材料”指商业饲料、谷物、牧草、饲料成分、矿物质饲料、药物、动物保健品、客户配方饲料、任何用于喂养动物的混合物或制剂、动物日粮的任何组成营养素,或任何其他用于喂养奶牛的食物。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c) “任何收益的义务人”指第61826节所定义的占有收益的处理商。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d) “收益”指来源于牛奶或奶制品销售的、由资金占有者支付给留置权债务人的资金,但以下各项除外: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d)(1) 税费和评估费的扣除。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d)(2) 根据第1章(自第54001节起)组织和运营的牛奶加工合作社应付或欠的资金。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d)(3) 合作社保留的资金。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d)(4) 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扣除。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d)(5) 根据第62096节(e)款由买方提供的运输服务,应付或欠牛奶买方的扣除,以及根据第34231节为支付目的进行的牛奶检测,应付或欠买方的扣除。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e) “饲养或维持奶牛”指对为使用或盈利而饲养或养殖的奶牛进行喂养、放牧、照料和管理。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1(f) “合理或约定费用”指应留置权债务人请求,出售给留置权债务人的饲料和材料的约定价格(如有)。如果没有约定价格或确定价格的约定方法,“合理或约定费用”指在交付之日的饲料或材料的合理价值。

Section § 57402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供饲料或材料来帮助饲养或照料奶牛,你可以对这些奶牛生产的牛奶或奶制品所赚的钱主张留置权,这是一种法律权利。这包括你因提供物资而应得的款项以及强制执行留置权的任何费用。但是,留置权仅限于在过去 (60) 天内提供的饲料或物资的价值,并且在任何时候,只有两名提供者可以根据优先权规则拥有此留置权。

此外,每个奶农只能从与其关联的业务供应商处获得一项留置权。

提供饲料或材料以协助饲养或维持奶牛或其后代的人,对这些奶牛生产的牛奶或奶制品收益享有留置权,以担保所提供饲料或材料的合理或约定费用以及强制执行留置权的费用。但是,留置权担保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在 (60) 天内所提供饲料或材料的合理或约定费用,并且在任何时候,只有两名饲料或材料提供者可以根据第 (57406) 条规定的优先权享有可强制执行的留置权。每个奶农通过每个关联业务供应商在本章下只能获得一项留置权。

Section § 57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留置权(即对某人财产的合法债权)可以适用于收益(出售财产所得的款项)。一旦主张留置权,只要满足两个条件,该留置权的通知就会保持有效,无需新的通知:一是提供饲料或材料的人尚未收到付款,二是他们继续定期供应饲料或材料。定期供应的定义是两次交付之间不超过30天。如果超过30天,则不再被视为定期供应。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3(a) 依照本章设立的留置权附着于收益。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3(b)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留置权主张通知应当保持有效,且无需新的留置权主张通知以维持该留置权,只要提供饲料或材料的人 (1) 仍未收到留置权担保的款项,或 (2) 继续定期向留置权债务人提供饲料或材料。就本条而言,如果两次交付之间间隔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定期提供饲料或材料。

Section § 57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向奶牛场提供饲料或材料的人如何通过对奶牛的留置权(一种法律主张)来保护其获得付款的权利。为此,他们必须向州务卿备案一份“留置权主张通知”,其中包含具体信息,例如主张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奶牛场的地点。该通知必须使用类似于融资声明的特定表格进行备案。

本法律概述了需要通知哪些人关于留置权的信息,包括留置权债务人以及任何其他对收益有权益的当事人。通知必须在备案后10天内发出。该法规还描述了这些通知必须如何备案和编入索引,以及如果不再需要留置权,如何终止留置权。州务卿办公室在维护这些记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章设立的留置权应通过向州务卿备案留置权主张通知并根据(e)款送达留置权主张通知而完善。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a) 提供饲料或材料的人可随时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和地点备案留置权主张通知。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b) 留置权主张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b)(1) 留置权主张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b)(2) 留置权债务人最后已知的姓名和地址。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b)(3) 提供饲料和材料的奶牛场的地点。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b)(4) 留置权主张人根据第57402节拥有奶牛供应留置权。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c) 留置权主张通知应使用州务卿根据《商法典》第9521节规定的原始融资声明标准表格进行备案。标准表格应作以下修改后填写: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c)(1) 留置权主张人可以被识别为留置权主张人或担保方。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c)(2) 在担保品描述栏中,应填写与(b)款第(3)项和第(4)项中实质上一致的声明。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d) 留置权主张通知应在州务卿办公室按照《商法典》第9519节规定的融资声明备案、编入索引和标记的方式进行备案、编入索引和标记。
(e)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 留置权主张人应在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之日起10天内向以下人员提供留置权主张的书面通知: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A) 留置权债务人。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B) 留置权主张人在备案通知之前已收到其对收益权益主张通知的任何人。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C) 在备案通知前10天,通过备案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融资声明而完善的对收益拥有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的任何其他担保方或留置权人: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C)(i) 该声明通过提及所有资产、所有个人财产、货物、农产品、牛奶或奶制品来识别收益,或根据《商法典》第9108节以任何其他充分的描述识别收益。
(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C)(ii) 该声明在该日期以债务人名义编入索引。
(i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C)(iii) 该声明在该日期针对债务人备案并涵盖收益,且备案于根据《商法典》第9501节可以备案融资声明的一个或多个办公室。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1)(D) 在备案通知前10天,通过遵守《商法典》第9311节(a)款所述的法规、规章或条约而完善的对收益拥有担保权益的任何其他担保方。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2) 如果留置权债务人是实体,通知应送达至留置权债务人的注册送达代理人。如果留置权债务人是个人或普通合伙企业,通知应送达至该个人开展业务的任何地址。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3) 根据第(1)项(B)分项应向某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应送达至该人在权益主张通知中载明的地址,如果未载明地址,则如果该人是实体,应送达至其注册送达代理人;如果该人是个人或普通合伙企业,则应送达至其开展业务的任何地址。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4) 根据第(1)项(C)分项向担保方发出的通知,应送达至该担保方备案的融资声明中载明的地址。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e)(5) 根据第(1)项(D)分项应向担保方发出的通知,应送达至设立完善和合规的文件中载明的地址,如果未载明地址,则如果担保方是实体,应送达至其注册送达代理人;如果担保方是个人或普通合伙企业,则应送达至其开展业务的任何地址。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f) 为《商法典》第9515、9516和9522节规定的州务卿索引目的以及为《商法典》第9519或9528节规定的证书签发目的,州务卿应将根据本节的通知识别为融资声明。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05(g) 在留置权权利人收到留置权债务人的要求后20天内,如果通过留置权主张通知确立的留置权已根据第57403条的规定终止,留置权权利人应向留置权债务人发送一份针对留置权主张通知的终止声明,或将该终止声明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终止声明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后,该终止声明所涉及的留置权主张通知即停止生效。

Section § 57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当存在冲突的债权或权益(包括农业留置权)时,决定哪个债权优先的规则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商法典》第9322条中有所规定。

冲突权益、农业留置权以及根据本章设立的农业留置权的优先权,应受《商法典》第9322条包括 (a) 至 (f) 项在内的分项规定管辖。

Section § 57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提及的留置权遵循《商法典》第九编(始于第9101条)中概述的规则。实质上,这意味着除非本章另有规定,该留置权受担保交易的一般规则约束。

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规定,本章所设定的留置权应受《商法典》第九编(自第9101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574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公众成员,您可以申请一份证明,以查明是否有针对特定债务人的留置权备案。这份证明将显示详细信息,例如每份留置权通知的备案日期和时间,以及留置权人的姓名和地址。获取这份证明的费用与根据法律其他部分(具体来说是《商法典》第 (9525) 条)签发类似文件的费用相同。

公众成员可以获取一份证明,以查明是否有留置权备案以及是否有指明特定债务人的任何留置权主张通知,如果有,则提供每份通知的备案日期和时间,以及其中每位留置权人的姓名和地址。该证明的费用与根据《商法典》第 (9525) 条签发的证明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5740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公众成员,您可以获取根据本章提交的任何留置权通知的副本,包括任何相关通知。您需要支付的费用与《商法典》第9525条规定的费用相同。

公众成员可以获取根据本章提交的任何留置权主张通知的副本,包括影响这些通知的通知。这些副本的费用应与《商法典》第9525条规定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574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务卿制定为履行本章所规定的职责所需的任何规章和表格。

Section § 57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一项“留置权”(即在他人偿清所欠债务之前,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你可以将这项留置权转让给其他人。即使转让了,你仍然拥有充分的权利来执行这项留置权。为了让转让正式生效,你需要按照特定的方式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声明,这个流程类似于其他涉及担保权益的法律程序。

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可由留置权持有人转让或转移,并享有充分的执行权。留置权持有人的转让或转移声明,应当以与《商法典》第9514条规定的担保当事人的转让或转移声明相同的方式,向州务卿提交。

Section § 57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债务人未能付款,留置权权利人可以采取的行动。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强制执行留置权以追回费用,或者在15天通知期后,通知相关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行使与留置权相关的权利。

任何收到的款项如有盈余,必须退还给债务人;债务人仍需承担任何不足。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扣押程序寻求额外的法院命令以获得保护或付款。如果存在优先留置权或转让,则这些优先于对当前权利人的义务。

为解除留置权,债务人可以支付所欠金额,或提供担保债券以确保付款。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后35天内未能结清索赔,担保人必须支付该金额。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a) 留置权债务人违约付款后,留置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a)(1) 留置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以追回所交付饲料和材料的合理或约定费用。在此类诉讼中,最终判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9篇(自第680.010条起)的规定强制执行。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a)(2) 只要留置权权利人同时通知留置权债务人以及第57405条(e)款中列明的各方,留置权权利人可以通知任何对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所涉收益负有义务的人,要求其向留置权权利人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向留置权权利人履行义务或为其利益履行义务,但留置权权利人不得要求在通知日期后的15个日历日之前进行付款或履行。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a)(3) 留置权权利人可以强制执行任何对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所涉收益负有义务的人的义务,并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对该收益以及担保该收益权利的任何财产的权利,该收益和财产均受本章设立的留置权的约束。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b) 根据(a)款第(2)项提供的通知而收到收益的留置权权利人,应当向留置权债务人说明并支付任何盈余,留置权债务人应承担任何不足。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c)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留置权权利人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法院提交扣押令、扣押传票或临时保护令的申请,从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6.5篇(自第481.010条起)的规定申请扣押令、扣押传票或临时保护令。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d) 尽管收到了根据(a)款第(2)项发出的通知,对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所涉收益负有义务的人,对于未能遵守该通知,不对留置权权利人承担责任,但以该对收益负有义务的人按照以下方式支付通知所涉收益为限: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d)(1) 支付给持有优先于发出通知的留置权权利人所持留置权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人。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d)(2) 为履行一份合同转让或根据《商法典》第9607条提供的有效通知,且对收益负有义务的人已在收到根据(a)款第(2)项发出的通知之前收到该转让或通知。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e) 对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所涉收益负有义务并根据(a)款第(2)项要求的通知进行付款的人,在该付款范围内,不应被视为违反了与未能向留置权债务人支付款项相关的适用法律规定,也不应被视为从事了非法贸易行为。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f) 留置权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解除根据本章设立的留置权: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f)(1) 支付留置权担保的金额。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3(f)(2) 向食品和农业部长交存一份担保债券,该债券由留置权债务人作为主债务人签署,并由一家在本州有资格并获授权经营业务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金额等于留置权当前担保的金额。如果留置权债务人在对留置权权利人作出最终判决之日起35天内未能支付留置权权利人的索赔(最高不超过债券金额),则担保人应支付留置权金额所涵盖的所有合法索赔(最高不超过债券金额),前提是已就该债券提起诉讼。

Section § 574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你的财产上设置了留置权并获得了付款,并且连续30天没有提供服务或材料,那么如果你书面要求,他们必须给你发一份声明,说明他们不再拥有索赔权。如果他们在你提出要求后10天内未能发送这份声明,他们必须赔偿你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果他们故意忽视你的要求,他们将面临100美元的罚款。

负责这些备案的办公室必须在终止声明上标注备案日期和时间,并进行记录。如果他们有摄影记录,他们可以销毁原始留置权文件;如果没有,他们必须保留一年才能销毁。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4(a) 当留置权权利人收到留置权担保的款项,且留置权权利人连续30天未提供饲料或材料时,留置权权利人应在债务人书面要求下,向债务人发送一份声明,表明其不再根据该声明主张担保权益,该声明应通过日期、当事方名称和档案编号进行识别。如果受影响的备案留置权人未能在收到适当要求后10天内发送此类终止声明,他或她应对债务人因该失败而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害负责,并且,如果该失败是出于恶意,则应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57414(b) 备案官员应在每份终止声明上标注备案日期和时间,并应以债务人姓名和原始留置权的档案编号对该声明进行索引。如果备案官员拥有留置权及相关备案的缩微胶片或其他摄影记录,他或她可以在收到终止声明后的任何时间将原件从档案中移除并销毁,或者,如果他或她没有该记录,他或她可以在收到终止声明一年后的任何时间将它们从这些档案中移除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