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地方公平食物获取(LEAF)计划”,旨在扩大加州农贸市场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系统的范围。一旦获得资金,食品和农业部将在州社会服务部的协助下启动一项赠款计划。

农贸市场,特别是那些由地方政府、认证生产者或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市场,可以申请赠款来提升其电子福利转账(EBT)功能。这包括在服务不足的地区设立新市场、雇用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技术援助。市场不得向摊贩收取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的费用,并且必须每月报告交易详情。

非营利组织也可以获得赠款,以帮助市场实施电子福利转账(EBT)系统并对公众进行教育。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a) 本章应被称为“地方公平食物获取(LEAF)计划”,并可被引用为此名称。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b) 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食品和农业部应在州社会服务部的支持下,设立一项赠款计划,旨在扩大加州认证农贸市场或印第安保留区内部落运营农贸市场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的范围。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b)款所述的赠款计划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 向认证农贸市场运营商或印第安保留区内由部落政府运营的农贸市场提供赠款,以扩大农贸市场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的范围。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A) 认证农贸市场只有在其运营商为地方政府、认证生产者或非营利组织时,才有资格根据本款获得赠款。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B) 认证农贸市场可将根据本款获得的赠款用于与扩大农贸市场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相关的任何活动,这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B)(i) 扩大和改进现有认证农贸市场的电子福利转账(EBT)流程。
(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B)(ii) 设立新的认证农贸市场,主要在服务不足的社区接受电子福利转账(EBT)卡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食物沙漠地区或CalFresh参与度高的地区。
(i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B)(iii) 运营服务,这可包括但不限于雇用人员操作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以及旨在扩大使用CalFresh福利的顾客在农贸市场购买力的计划。认证农贸市场只有在第三方是加州注册的非营利组织时,才可使用赠款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来运营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
(iv)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B)(iv) 技术援助,这可包括但不限于雇用第三方非营利组织提供任何所需的后端援助,以帮助认证农贸市场成为一个成功有效的电子福利转账(EBT)零售商。
(v)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B)(v) 宣传在认证农贸市场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卡能力的教育和推广活动。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C) 如果认证农贸市场使用赠款雇用个人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来运营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则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C)(i) 运营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的人员应在认证农贸市场向公众开放的所有时间段内提供服务。
(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C)(ii) 农贸市场的摊贩不应被收取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运营费用。
(i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C)(iii) 摊贩应每月至少一次获得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进行购买的全部报销。
(iv)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C)(iv) 运营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的人员应位于农贸市场的中央且高度显眼区域。
(v)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C)(v) 运营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的人员应每月向部门提交报告,说明农贸市场运营的每一天的电子福利转账(EBT)交易数量、CalFresh福利发放金额以及CalFresh福利兑换金额。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1)(D) 根据本款获得赠款的认证农贸市场应每年向部门提交报告,记录赠款的使用情况,并证明赠款已用于扩大农贸市场使用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的范围。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2) 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以向认证农贸市场提供关于实施高质量电子福利转账(EBT)受理系统的技术援助。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2)(A) 非营利组织只有在加州注册成立时,才有资格根据本款获得赠款。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0(c)(2)(B) 食品和农业部应发布征求建议书,并为每个区域授予一份赠款给一个非营利组织。该部门可将多个区域的赠款授予同一个非营利组织。在选择赠款接受者时,该部门应考虑其已证明的专业知识、能力以及与认证农贸市场的地理邻近性。

Section § 490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发放足够拨款九个月后,加州农业食品部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涵盖几个关键点:已发放的拨款数量、平均拨款金额以及受助者的地理位置。报告还应详细说明有多少受助者位于食物沙漠中,并提供各种指标的数据,例如拨款前后CalFresh福利支出情况,以及因推广工作导致的EBT使用变化。

农业食品部在发放足够拨款以评估根据本章设立的项目九个月后,应向所有相关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a) 根据第49020条 (c) 款的 (1) 和 (2) 项发放的拨款数量。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b) 已授予拨款的平均金额。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c) 受助者的地理信息。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d) 位于食物沙漠中的受助者数量,其定义见第49015条。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e) 拨款实施前12个月的数据(如果可用),以及此后每年以下所有指标的数据: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e)(1) 每个市场CalFresh参与者的总福利支出金额。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e)(2) 在食物沙漠中的市场以及CalFresh参与度高的地区,平均总福利支出金额。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21(e)(3) 相对于受助者的营销和推广工作,EBT使用量变化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