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州营养激励法案》。

Section § 49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营养激励配套补助计划,旨在促进购买和食用加州种植的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该计划将当地农民与获得营养福利的人们联系起来,使这些受助者更容易获得和购买新鲜农产品。

营养激励配套补助计划特此在“从农场到餐桌”办公室设立,旨在通过直接联系加州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生产者与营养福利受助者,以鼓励购买和消费加州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

Section § 490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用于购买加州新鲜农产品时,提高食品援助福利价值的计划中的关键术语。“消费者激励计划”旨在提升这些福利的购买力。“营养福利客户”是指使用WIC、CalWORKs、CalFresh等服务的人。“合格实体”是指经认证的农贸市场、某些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它们可以接受这些福利来销售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a) “消费者激励计划”是指由合格实体管理的计划,该计划在营养福利客户使用其福利购买加州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时,提高其福利的购买价值。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b) “营养福利客户”是指通过以下任何一项获得服务或付款的人: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b)(1) 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280节所述。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b)(2) CalWORKs计划,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11200节及后续)所述。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b)(3) CalFresh,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8900.2节所述。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b)(4) 实施1992年联邦WIC农贸市场营养法案(公法102-314)。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b)(5) 老年农贸市场营养计划,如《美国法典》第7篇第3007节所述。
(6)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b)(6) 补充保障收入或州补充付款,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81节及后续所述。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c) “合格实体”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c)(1) 经认证的农贸市场,如第47004节所述;经认证的生产者协会;社区支持农业计划,如第47060节所定义;农产品摊位,如第47050节所定义;或代表经认证的生产者集体或协会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经美国农业部授权,可在农贸市场接受联邦补充营养援助计划(《美国法典》第7篇第51章(第2011节及后续))的受益人购买者福利。经认证的生产者应由县农业专员根据第47020节进行认证。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2(c)(2) 小型企业,如《政府法典》第14837节所定义,销售加州种植的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并被授权接受(b)款第(1)至(6)项所列任何计划的营养福利。

Section § 49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专门账户,用于从各种来源(包括联邦赠款和捐赠)收集资金,以支持营养激励配套赠款计划。该计划向组织提供赠款,以帮助实施食品援助举措。

食品和农业部可以向运营预算不超过 50 万美元的组织预先提供高达 50% 的赠款,但前提是该组织必须证明,由于财政困难,预付款对于计划的成功至关重要。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3(a) 营养激励配套赠款账户特此在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设立,以收取来自联邦粮食不安全营养激励赠款计划 (7 U.S.C. Sec. 7517)(如适用)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来源的配套资金,用于根据营养激励配套赠款计划提供赠款。营养激励配套赠款计划应在充足资金(包括来自成功的联邦赠款资金申请(如适用))存入营养激励配套赠款账户后提供赠款。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可以向受赠人预先提供赠款资金,用于受赠人实施营养激励配套赠款计划,而非在该计划资金支出后以报销形式提供,金额等于或小于根据 (a) 款和第 49014 节在受赠人赠款协议中规定的赠款金额的 50%,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3(b)(1) 受赠人已声明其运营预算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3(b)(2) 本部门根据受赠人提交的声明困难的请求,认定预付款对于受赠人有效实施营养激励配套赠款计划至关重要。

Section § 49014

Explanation

营养激励配套补助金计划向运营消费者激励计划的组织提供补助金,以鼓励购买新鲜的加州农产品。该计划在发放这些补助金时有具体的规则和优先事项,例如服务于目前缺乏消费者激励计划的地区,并侧重于有高需求的社区,例如饮食相关疾病高发率的社区。补助金优先发放给能够证明其计划管理高效的组织。该计划还必须遵守联邦农业法规,并且只有一部分资金可以用于特定类型的组织。

营养激励配套补助金计划应依照以下各项规定实施: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a) 依照美国农业部国家食品与农业研究所根据2014年联邦农业法案 (Public Law 113-79) 或任何后续联邦农业法案所通过的法规,营养激励配套补助金账户中的资金应以补助金形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实体,用于消费者激励计划。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b)(1) 从农场到餐桌办公室应与美国农业部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包括但不限于州公共卫生部、州社会服务部、在营养福利计划或消费者激励计划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组织、可能符合条件的实体的小企业主以及认证农贸市场经营者)协商,制定补助金发放的最低标准、资金时间表和程序。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b)(2) 该部门不得将超过三分之一的营养激励配套补助金计划资金用于第49012条 (c) 款 (2) 项所述的、未根据该款 (1) 项另行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实体所实施的消费者激励计划。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c) 该部门在向符合条件的实体发放补助金时应优先考虑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c)(1) 服务于目前未被消费者激励计划所服务的人口区域。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c)(2) 以下人口状况存在的程度,以及与符合条件的实体合作的授权供应商向公众销售加州种植的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的社区特征: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c)(2)(A) 符合或正在接受营养福利计划服务的人数。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c)(2)(B) 糖尿病、肥胖症和其他饮食相关疾病的流行程度。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c)(2)(C) 获取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的可及性。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4(c)(3) 证明在消费者激励计划管理方面的效率。

Section § 490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健康冷藏拨款计划,该计划旨在向低收入或低可达地区的街角商店和小型企业提供拨款,帮助它们购置冷藏设备。这些商店通常位于新鲜食品供应有限的地区,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储备健康的、加州种植的新鲜农产品和最低限度加工的食品。小型企业、部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等合格实体可以申请拨款来支持这些工作。拨款受助方必须将资金用于购买节能冷藏设备,并优先用新鲜的本地农产品来填充这些设备。参与的市、县及其他实体必须报告其资金使用情况,并可将部分拨款用于技术援助。在授予拨款时,优先考虑新鲜食品供应有限的地区、饮食相关疾病高发地区以及接受营养福利的人群。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1) “街角商店”指小型商店或杂货店,可以是独立商店或连锁店,销售有限的食品及其他产品,且位于农村、城市或郊区或部落社区的低收入地区或低可达地区。“街角商店”包括但不限于并非位于街角以及通常被称为便利店或社区商店的店铺。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2) “低可达地区”指普查区,其中存在前往超市或大型杂货店的重大障碍,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非农村地区至少有500人或33%的人口居住在距离超市或大型杂货店一英里以上,或农村地区居住在距离超市或大型杂货店十英里以上的普查区。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3) “低收入地区”指普查区,其中至少20%的人口收入按家庭规模计算达到或低于联邦贫困线,或者人口的家庭收入中位数达到或低于周边普查区家庭收入中位数的80%。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4) “最低限度加工的预制食品”可包括使用以下任一工艺制备的任何食品: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4)(A) 用于使食品可食用、保鲜或使其对人类食用安全的传统工艺,例如熏制、烘烤、冷冻、干燥和发酵。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4)(B) 不从根本上改变原材料或仅将完整食品分离成组成部分的物理工艺,例如绞肉、将鸡蛋分离成蛋清和蛋黄,以及压榨水果以生产果汁。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5) “合格实体”指以下任一: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5)(A) 小型企业或街角商店。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5)(B) 市、县、市县合一政府、部落政府或部落组织,其代表的低收入地区包含小型企业或街角商店,或有资格向申请的小型企业或街角商店提供技术援助。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5)(C) 与低收入人群合作或在低收入地区或低可达地区工作的非营利实体或部落政府,且将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5)(C)(i) 代表小型企业、街角商店或部落成员,或代表小型企业、街角商店或部落成员的集合申请拨款。
(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5)(C)(ii) 在低收入地区或低可达地区直接销售或捐赠加州种植的新鲜水果、坚果、蔬菜和最低限度加工的预制食品。
(ii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5)(C)(iii) 向申请的小型企业或街角商店提供技术援助。
(6)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6) “受助方”指根据 (c) 小节获得资金的小型企业、街角商店、市、县、市县合一政府、部落政府或部落组织,或其他非营利实体。
(7)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a)(7) “小型企业”指《政府法典》第14837节所定义的小型企业,该企业被授权接受第49012节 (b) 小节 (1) 至 (6) 款所列任何计划的营养福利,并位于低收入地区或低可达地区。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b) 健康冷藏拨款计划应在立法机关为健康冷藏拨款计划拨款(包括成功申请联邦拨款资金,如可用)后,在本部门设立。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9015(c)(1) 根据 (b) 小节规定的拨款,本部门应管理健康冷藏拨款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向合格实体授予拨款。如果市、县或市县合一政府根据本小节获得拨款,其应向位于低收入地区或低可达地区的申请小型企业和街角商店提供拨款资金或技术援助,或两者兼有。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可以向受助方预付资金,用于实施健康冷藏拨款计划,而不是在该计划资金支出后以报销形式支付,预付金额应等于或小于受助方拨款协议中规定的拨款金额的90%。

Section § 4901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机构从本章提到的一个项目中获得了拨款,它仍然有资格获得另一个项目中的拨款。获得一个项目的拨款不会使其失去获得另一个项目拨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