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a) 部门内设有加州柑橘咨询委员会。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 委员会组成如下: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1) 八名生产者。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1)(A) 五名生产者成员应从事脐橙或瓦伦西亚橙的生产;其中四名应在圣华金谷从事脐橙或瓦伦西亚橙的生产,且这四名成员中的两名应在图莱里县从事脐橙或瓦伦西亚橙的生产。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1)(B) 两名生产者成员应从事柠檬生产,其中一名应在文图拉县从事柠檬生产。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1)(C) 其中一名成员应从事柑橘生产。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2) 四名处理商,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以下县之一:弗雷斯诺、克恩、马德拉、奥兰治、河滨、圣贝纳迪诺、圣克拉拉、图莱里和文图拉。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2)(A) 两名处理商成员应位于圣华金谷。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b)(2)(B) 一名处理商成员应在文图拉县从事柠檬处理业务。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c) 委员会应由秘书根据脐橙、瓦伦西亚橙、柠檬和柑橘产业团体成员提交的提名任命。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d) 委员会成员可就其履行职责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获得补偿,经委员会确定并由秘书同意。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e) 委员会应应秘书、委员会主席或三名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召开会议。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f)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以及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官员。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 委员会应就本章实施的所有事项制定并向秘书提出建议,包括: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1) 第48002节所规定的评估费率。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 实施检查程序的规程,该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A) 柑橘霜冻后,强制在装运前进行检查。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B) 应进行的最低检查次数,以及每个检查期的持续时间。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C) 应采集的最低样本数量。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D) 合规水平的统计分析以及可接受合规水平的确定。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E) 检查数据的记录,包括检查员人数、已执行检查次数以及与人员费用、里程和间接成本相关的预算信息。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F) 由秘书对项目有效性进行监测和后期评估。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2)(G) 制定一份由部门与(b)款中指定的各县农业专员之间签署的单一谅解备忘录。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3) 确定哪些县已达到检查要求。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g)(4) 实施州作物估产和种植面积调查的程序。
(h)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8001(h) 如果秘书认定委员会的建议切实可行且符合行业和公众利益,则应接受其建议。如果秘书不接受任何建议,则应在收到建议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供书面理由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