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是本法律的正式名称,其中包含《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特定条款。该法授权州秘书和县农业专员执行有机食品法规。这些法规必须遵循国家有机计划(作为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的一部分)设定的标准。本法律适用于任何销售标示为有机产品的人。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0(a) 本章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编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应被称为“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并可引用此名称。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0(b) 秘书以及在秘书监督和指导下的县农业专员,应执行国家有机计划(NOP)(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7 U.S.C. Sec. 6501 et seq.)第6517节)所采纳的法规,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编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和本法案,适用于任何以“有机”名义销售产品的人。
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 国家有机计划 有机食品生产法 有机法规 有机食品执法 有机产品标准 县农业专员 有机标签 秘书监督 有机产品销售 联邦有机标准 食品安全 加州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合规 健康与安全法典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2.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本法律条款指出,本章的规定必须与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特定部分以及联邦国家有机计划的法规一并理解。实质上,它将州的有机标签和生产指南与联邦标准联系起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有机标签 有机计划 健康与安全法典 联邦有机法规 有机食品 合规性 标准对齐 加州有机标准 国家有机计划 有机食品生产法案 联邦与州的一致性 有机生产指南 有机认证 联邦标准 第110810节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3.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当前和未来的联邦有机食品法规都将成为州法律的一部分。它允许州为联邦指南未涵盖的有机产品制定额外的规定。该法律还旨在改善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并通过教育和推广来支持有机农业。秘书可以为此目的接收和使用州和联邦资金。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2(a) 根据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 (7 U.S.C. Sec. 6501 et seq.) 通过的所有有机食品或产品法规及其修订,凡在本法案颁布之日生效或在该日期之后通过的,应为本州的有机食品和产品法规。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2(b) 秘书可根据法规规定条件,允许未被国家有机计划涵盖的有机食品或其他产品在本州销售。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2(c) 本法的宗旨应为以下两点: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2(c)(1) 促进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在实施国家有机计划方面的协调。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2(c)(2) 通过教育、推广和其他项目活动支持有机农业。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2(d) 秘书可接收和支出州和联邦资金,用于本法授权的活动。
有机食品法规 有机食品生产法 国家有机计划 州有机法律 联邦-州协调 有机农业支持 教育和推广 秘书权限 州资金 联邦资金 有机产品 项目活动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4.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本法案设立了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以协助秘书履行与有机产品相关的职责。该委员会由15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组成,代表着生产者、加工商、分销商和消费者团体等各类利益相关者。
委员会就针对有机生产者的教育和推广提供建议。成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商业经验,而消费者和环境代表则必须来自非营利组织。技术代表不得在有机产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但可以参与研究。
候补成员可在正式成员缺席时任职并拥有相同的权力,但作为委员会官员或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职责和权力除外。成员和候补成员在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费用将获得报销。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a) 秘书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被称为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旨在就秘书在本法案下的职责向其提供建议。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b) 咨询委员会应就针对生产者的教育、推广和技术援助向秘书提供建议。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c) 咨询委员会应由15名成员组成。每位成员可设一名候补成员。六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生产者,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肉类、家禽、鱼类、乳制品或蛋类的生产者。两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加工商,一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批发分销商,一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在本州运营的经认可的认证机构的代表,一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消费者代表,一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环境代表,两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具有与农业化学、毒理学或食品科学相关的科学资质的技术代表,以及一名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零售代表。除消费者、环境和技术代表外,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在被任命到咨询委员会之前至少三年内,其商业收入、工资或薪金的很大一部分应来源于他们提供的直接导致有机产品生产、处理、加工或零售的服务。消费者和环境代表及其候补成员不得在有机产品行业的直接销售或营销中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应是经认可的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或雇员代表,其主要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健康或保护环境。技术代表及其候补成员不得在有机产品行业的生产、处理、加工或营销中拥有经济利益。技术代表可以参与有机研究或技术审查,前提是他们不从研究项目或技术审查的结果中获得经济利益。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d) 候补成员仅在所代表类别的成员缺席时方可在咨询委员会会议上任职,并应具有与该类别成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但作为委员会官员的职责和权力除外。出席会议但未以成员身份任职的候补成员人数,在确定法定人数时不得计算在内。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e) 候补成员仅在被指定为候补成员的成员缺席时方可在咨询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任职,并应具有与该成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但作为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职责和权力除外。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f) 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咨询委员会确定并经秘书批准后,应予报销。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g) 秘书或其代表、州公共卫生官员或其代表以及县农业专员可作为咨询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任职。
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 有机生产者 生产者 加工商 分销商 认证机构 消费者代表 环境代表 技术代表 有机产业利益相关者 教育和推广 非营利组织 有机产品经济利益 咨询委员会会议 费用报销
(Amended by Stats. 2017, Ch. 561, Sec. 61. (AB 151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8.)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秘书可以在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下,开展多项活动来支持和确保有机标准的遵守。这些活动包括调查不合规投诉、进行公开和突击检查,以及对标示为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且不向检测人员收取费用。
此外,它还包括检查农贸市场、通过各种举措推广有机农业,以及承担与执法和市场监管相关的费用。秘书还可以组织与执法行动相关的听证会和调解。所有调查、检查和禁用物质检测报告都必须提交给秘书,以便采取任何必要的执法行动。秘书还必须与其他负责有机产品许可、注册和检查的县和州机构协同工作。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 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秘书经与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协商,可以制定程序并开展以下所有活动: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1) 接收并调查任何人就涉嫌不遵守本法案或联邦有机标准的行为提出的投诉。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2) 进行定期公开和突击检查。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3) 采集样品,对标示为有机产品进行定期物质检测。检查员或调查员不得就所采集的样品收取任何费用。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4) 进行农贸市场检查。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5) 通过教育、推广和其他项目活动支持有机农业。
(6)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6) 报销调查、执法和市场监管费用,包括任何县农业专员根据本章采取行动所产生的费用。
(7)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a)(7) 举行因执行本章而采取的行动的听证会、上诉、调解或和解会议。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b) 调查、检查和禁用物质检测报告应转交秘书,以便采取任何必要的执法行动。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3.2(c) 秘书应协调本节授权的活动与适用于注册者的其他县和州的许可、注册、检查和费用收取程序。
有机标准 违规调查 突击检查 物质检测 有机标签 农贸市场检查 有机农业支持 执法费用 调查报销 有机教育和推广 有机执法听证会 调解与和解会议 县农业专员 检查报告 与许可协调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1.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如果他们怀疑食品安全规定未被遵守,可以提出投诉。负责的主任必须建立处理这些投诉的程序,包括使用专用表格,并迅速启动调查——对于新鲜食品问题在三天内,对于其他食品问题在七天内。调查应在60天内完成,并分享结果。
主任可以要求提供某些信息才能受理投诉,并可以驳回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所有行动都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a) 任何人均可向主任提出投诉,内容涉及由受主任执法管辖的人员(依照第46000节的规定)涉嫌不遵守本章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分部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的规定。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b) 主任应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处理投诉的程序,包括提供书面投诉表格,以及在收到关于新鲜食品的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于其他食品则在七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的程序,并在其后60天内完成调查,向投诉人报告调查结果和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如有)。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c) 主任可设定最低信息要求以确定投诉的可核实性,并可规定驳回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主任应向提出投诉的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驳回理由。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d) 主任应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履行本章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分部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的职能和目标,用于这些目的。
食品安全投诉 违规问题 调查程序 新鲜食品调查 投诉表格 主任职责 食品安全执法 最低信息要求 投诉驳回 调查时限 报告调查结果 执法管辖权 《健康与安全法典》合规性 投诉提交流程 调查资金可用性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69.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本节定义了《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案》以及《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案》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认可认证机构”的含义,并概述了所涉及的产品类别,例如经此类机构认证为有机的作物和牲畜运营。本节还澄清了针对有机产品销售额较小的运营的“豁免处理商”和“豁免生产者”等术语,以及管理有机生产的“联邦有机标准”。“处理运营”是指加工或销售农产品的运营,而“检查”则涉及核查是否符合这些有机标准。“国家有机计划”和“州有机计划”被定义为确保有机诚信的总体系统,而“有机诚信数据库”则作为认证流程的在线工具。
这些定义旨在确保在州和联邦法律下,有机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标签和销售的管理方式清晰明确。“禁用物质”、“残留物检测”和“加工”等重要术语详细说明了维持有机品质的标准和程序。
除非根据国家有机计划 (NOP) 定义,否则在本法案中使用时,以下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a) “认可认证机构”指经美国农业部认可的实体,负责认证运营符合联邦有机标准。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b) “法案”指《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案》。它也指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案》(7 U.S.C. Sec. 6501 et seq.) 以及根据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案》(7 U.S.C. Sec. 6501 et seq.) 采纳的法规。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c) “类别产品”指同类商品的类别产品,例如苹果、沙拉产品等,且不需要具体品种信息。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d) “认证运营”指作物或牲畜生产、野生作物采收或处理运营,或该运营的一部分,经认可认证机构认证为有机,采用有机生产或处理系统,如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案》(7 U.S.C. Sec. 6501 et seq.) 所述,并根据国家有机计划实施。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e) “数据”指根据本法案注册的人员每年提供的信息,包括认证有机种植面积和认证有机产品的总销售额。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f) “主任”指州公共卫生部的主任兼州公共卫生官员。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g) “执法机构”指具有主要执法管辖权的政府单位,如第46008节所规定。
(h)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h) “豁免处理商”指根据联邦有机标准豁免认证的处理运营,销售“有机”农产品但其有机销售总农业收入每年为五千美元 ($5,000) 或更少,仅处理有机成分含量低于70%的农产品,如《联邦法规法典》第7篇第205.301(d)节所述,或仅在信息面板上标明有机成分。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i) “豁免运营”指销售农产品但根据联邦有机标准豁免认证的生产或处理运营、零售机构或经纪人。
(j)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j) “豁免生产者”指销售“有机”农产品但其有机销售总农业收入每年为五千美元 ($5,000) 或更少的生产运营。“豁免生产者”根据联邦有机标准豁免认证。
(k)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k) “联邦有机标准”指经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案》(7 U.S.C. Sec. 6501 et seq.) 授权并根据国家有机计划 (7 C.F.R. Sec. 205.1 et seq.) 实施的管理有机产品生产、标签和营销的联邦法规,以及在本章颁布后对联邦法案或法规进行的任何修订。
(l)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l) “处理”指销售、加工或包装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代表卖方或自己促成销售或交易、进口到美国、出口在美国销售、组合、汇总、筛选、调理、处理、包装、装箱、重新包装、贴标签、储存、接收和装载。
(m)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m) “处理商”指处理农产品的人,但不包括不加工农产品的最终农产品零售商。
(n)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n) “处理运营”指处理农产品的运营,但不包括不加工农产品的最终农产品零售商。
(o)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o) “检查”指检查和评估生产或处理运营的行为,以确定是否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p)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p) “国家有机计划”或“NOP”指根据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案》(7 U.S.C. Sec. 6501 et seq.) 设立的国家有机计划以及为实施而采纳的法规。
(q)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q) “有机诚信数据库”指国家有机计划的电子化、基于网络的报告工具,用于提交数据、完成有机运营证书和其他信息,或该工具的后续版本。
(r)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r) “个人”指个人、商行、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遗产、公共或私人机构、协会、组织、团体、市、县、市县、本州的政治分区、州内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上述任何实体的任何代表、代理人或机构。
(s)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s) “Processing” means cooking, baking, curing, heating, drying, mixing, grinding, churning, separating, extracting, slaughtering, cutting, distilling, fermenting, eviscerating, preserving, dehydrating, freezing, chilling, or otherwise manufacturing, and includes packaging, canning, jarring, or otherwise enclosing food in a container.
(t)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t) “Producer” means a person who engages in the business of growing or producing food, fiber, feed, and other agricultural-based consumer products.
(u)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u) “Prohibited substance” means a substance the use of which in any aspect of organic production or handling is prohibited or not provided for in state or federal laws, includ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v)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v) “Residue testing” means an official or validated analytical procedure
that detects, identifies, and measures the presence of chemical substances, their metabolites, or degradation products in or on raw or processed agricultural products.
(w)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w) “Retail food establishment” means a restaurant, delicatessen, bakery, grocery store, or any retail business with a restaurant, delicatessen, bakery, bulk food self-service station, salad bar, or other eat-in, carry-out, mail order, or delivery service of raw or processed agricultural products.
(x)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x) “Secretary” means the Secretary of Food and Agriculture.
(y)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y) “State Organic Program” or “SOP” means a state program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6506 of the federal Organic Foods Production Act of 1990 (7 U.S.C. Sec. 6501 et seq.), is approved by the Secretary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is designed to ensure that a
product that is sold or labeled as organically produced under the federal Organic Foods Production Act of 1990 (7 U.S.C. Sec. 6501 et seq.) is produced and handled using organic methods.
(z)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4.1(z) “USDA” means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案》 认可认证机构 有机标准 有机认证 豁免处理商 豁免生产者 处理运营 联邦有机标准 有机诚信 残留物检测 有机诚信数据库 加工农产品 检查合规性 国家有机计划 州有机计划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3.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意味着它优先于任何与它相抵触的其他法律。但是,它无意取消任何不与它相抵触的法律。
优先条款 冲突法律 法律一致性 法律优先 废除意图 不废除条款 不一致规定 法律层级 冲突解决 法规适用 法律优先权 抵触法律 法律协调 法规不一致 法律至上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7.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如果县农业专员在执行特定的农业或健康与安全法律时需要帮助,他们可以请求地区检察官采取法律行动。地区检察官随后可以在专员管辖的区域内执行这些规定。
应县农业专员的请求,该县的地区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以执行本章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编第5章第7条(从第110810节开始),在该专员的执法管辖范围内。
县农业专员 地区检察官 法律行动 执法 健康与安全法典 农业法律 县管辖权 第110810节 第5章 第5编 第104部 加州健康法规 农业执法 专员管辖权 州农业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71.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罚款和费用。首先,秘书收取的任何罚款以及县农业专员收取的某些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并且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才能用于本章所述的活动。其次,县农业专员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将由他们用于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最后,秘书将为该县每位注册人对应的各县专员确定一个最低报销金额,以确保这不会限制他们因执行法规而可能获得的其他报销。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7(a) 秘书收取的任何罚款以及县农业专员根据本章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专门用于履行本章授权的职责。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7(b) 县农业专员根据第46017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和罚款,以及县农业专员根据本章收取的任何其他罚款,应直接支付给县农业专员,并用于履行本章规定的县农业专员的职责。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7(c) 秘书应确定一个具体的最低金额,用于报销该县每位注册人对应的各县农业专员。此报销不应限制向县专员就其执法活动进行的任何其他报销金额。
罚款征收 农业费用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县农业专员 立法拨款 专款专用 执法活动报销 秘书职责 注册人报销 县专员职责 46017条罚款 费用分配 财务处理 农业职责 最低报销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8.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加州食品和农业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如果有人声称某产品是有机的但未按要求注册,或者该产品不符合特定标准,则某些官员可以执行法律。这些官员包括秘书、县农业专员和州卫生服务主任。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8(a)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章第14条(自第43031节起)适用于任何由未按本章要求注册的任何人声称是有机生产的产品,或任何不符合本章或NOP的产品。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08(b) 秘书、县农业专员以及州卫生服务主任应被视为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规定下的执法人员。
有机产品合规性 注册要求 执法人员 县农业专员 州卫生服务主任 有机认证执法 有机生产者注册 NOP合规性 未注册的有机声称 加州有机法执法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9.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如果您根据本法欠注册费,并且在到期后10天内没有支付,您必须支付该费用10%的罚款。此外,您还需要为任何剩余的未付余额每月支付1.5%的利息。
注册费罚款 逾期付款 10%罚款 未付余额利息 每月1.5%利息 滞纳金后果 注册费到期日 付款截止日期 未付余额利息 费用罚款计算 付款及时性 经济处罚 利息累积 拖欠费用 未付款罚款
(Amended by Stats. 2010, Ch. 393, Sec. 7. (AB 261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本节告知您,本法律章节应与另一部分关于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法律一并阅读。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始于110810节的一个部分,这对于充分理解本章至关重要。
本章应结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部分第5章第7条(始于第110810节)进行解释。
解释 第7条 《健康与安全法典》 第110810节 相关法规 第5部分 第104部 第5章 交叉引用 法律解释 健康法规 安全法规 法律背景 法典整合 监管框架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75.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有机农业法规相关的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执行这些规定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此外,收取的费用可以在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下,用于支持各项活动,例如协助获得认证、提供教育、开展研究,以及解决与有机农业和营销相关的问题。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0.5(a) 根据本章设立和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得超过秘书或县农业局长(视情况而定)为监管和执行本章与设立该费用职能相关的规定所产生的成本。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0.5(b) 根据本章设立和收取的费用,在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下,可以用于本章授权的活动,包括协助经营者获得认证、开展教育和推广、建立研发伙伴关系,以及解决有机产业增长面临的生产或营销障碍。
有机农业 监管费用 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 认证协助 教育和推广 研发 有机产业增长 生产障碍 营销挑战 有机农业支持 费用限制 政府执法成本 县农业局长 农业法规 有机产品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9.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本法规定,与本法案相关的法规不涵盖“天然”一词在产品标签或广告中的使用方式。
天然标签 广告豁免 产品标签 天然产品声称 监管豁免 广告术语 标签语言 产品广告 营销声称 标签豁免 成分广告 消费品 天然声称 广告标准 标签法规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12.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有关有机食品的规定由特定官员执行。如果你声称你的食品是有机的,但没有注册或不遵守规定,就会有问题。负责的官员,如秘书和农业专员,有责任执行这些规定。
第2章第14条(自第43031节起)适用于任何由未按本章要求注册的任何人声称是有机生产的食品,或任何不符合本章规定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编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的产品。秘书、农业专员和局长应被视为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条款之目的的执法人员。
有机食品法规 违规 执法人员 食品产品注册 农业专员 有机生产 未注册食品产品 健康与安全合规 有机标签执法 农业法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10.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如果您根据本法律需要支付费用,请务必按时支付。如果您逾期超过10天,将需要额外支付10%的罚款。此外,您所欠的未付余额每月还将产生1.5%的利息。
任何受本章管辖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工者或注册认证机构,未能在费用到期应付之日起10天内支付该费用的,应支付所确定应付总金额10%的罚款,另加按未付余额每月1.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费用支付截止日期 滞纳金罚款 利率 月利息 未付余额 认证机构费用 生产者费用 经营者费用 加工者费用 支付罚款 逾期付款 10%罚款 每月1.5%利息 加州农业费用 财务罚款
(Amended by Stats. 2010, Ch. 393, Sec. 8. (AB 2612)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
如果您在加州生产或处理有机农产品,您需要在销售前向州政府注册,并每年续期。即使您豁免联邦有机认证,您仍然需要进行本地注册。如果您从事宠物食品、化妆品、酒精、鱼类或海鲜的加工,您也需要注册,但需向州公共卫生官员注册。
注册表格需要填写您的业务详情和经营地点。注册费用取决于您去年有机产品的总销售额。对于不同的情况,例如仅处理而非拥有有机产品,有固定的年费。申请注册不包括短期储存或运输职责。州政府也可能将此注册系统转移到线上。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可能无需遵循某些常规法律程序,任何变更都将迅速提交给州政府备案以供公众知晓。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a) 在本州从事有机销售的初级农产品生产或处理的每个人,应在产品首次销售之前向秘书注册。所有无需按照 (b) 款规定注册的有机农业衍生产品的加工商,应向秘书注册。每位注册人应每年向秘书续期注册,除非不再从事需要注册的活动。豁免的处理商、豁免的经营者和豁免的生产者仅豁免联邦有机标准下的认证,但仍需向州有机计划注册。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b) 在本州从事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0460 条的加工产品、根据第 18653 条的宠物食品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1795 条的化妆品(包括酒精饮料、鱼类和海鲜的加工商)的加工或处理的每个人,应向州公共卫生官员注册。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c) 根据本条进行的注册应使用由秘书提供或批准的表格,自秘书验证完整注册表格之日起,有效期为一 (1) 个日历年,或为秘书确定的期限,以促进与有机认证申请和续期、有机认证成本分摊计划以及其他州计划注册的协调。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 注册表上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1) 注册人业务的性质,包括生产、处理或加工并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分类产品。为注册目的,有机产品应按照以下指定类别报告,除非秘书在与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协商后,设立了不同的类别: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1)(A) 柑橘。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1)(B) 水果,不包括柑橘。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1)(C) 牲畜或乳制品。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1)(D) 坚果。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1)(E) 蔬菜。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1)(F) 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养蜂业、有机休耕地、香草、蘑菇、鲜切花和苗圃。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2) 产品生产、加工或处理的精确地点或多个地点的地址或评估员地块编号。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3) 在伪证罪处罚下,足以使秘书核实根据本法案应支付的注册费金额的信息。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d)(4) 所有向其提供有机认证的认证机构或政府实体的名称(如有)。
(e)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e)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e)(1) 注册表格应附有生产者、处理商和加工商支付的不可退还的注册费,该费用应根据注册人在注册日期前一个日历年内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总销售额计算;如果前一年没有销售额,则根据注册日期后十二 (12) 个日历月内的预期销售额,按照以下费用表计算。秘书在与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可以通过法规降低以下费用表中规定的金额。
总销售额
注册费
$
0–
4,999
$
25
$
5,000–
10,000
2,000
$
15,000,001–
25,000,000
$
2,500
$
25,000,001–
及以上
$
3,000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2) 销售加工产品的生产商应根据加工前的原材料价值以及作为未加工产品销售的任何产品的价值支付费用。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3)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A) 不取得超出州公共卫生官员管辖范围的有机产品所有权,(B) 对产品进行包装、重新包装、贴标签、分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卖方交易产品或促成产品的销售或交易,以及 (C) 仅为产品提供处理服务,应每年注册并支付一百美元 ($100)。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4)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A) 取得超出州公共卫生官员管辖范围的有机产品所有权,(B) 对产品进行包装、重新包装、贴标签、分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卖方或其自身交易产品或促成产品的销售或交易,以及 (C) 仅为产品提供处理服务,应根据注册日期前一个日历年度内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总销售额支付费用;如果前一年没有销售额,则根据注册日期后 12 个日历月内的预期销售额,按照第 (1) 款中的收费表注册并支付费用。
(5)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5) 为有机产品提供 14 天或更短的临时储存或运输服务,且不处理未包装原材料产品的人,无需注册。
(6)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6) 根据本节规定需要注册的人,如果符合上述多类人员的描述,应支付其中较高的金额。
(7)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7) 秘书可要求任何生产商、经销商、加工商或其他有机产品注册人提供两千五百万零一美元 ($25,000,001) 或以上的确切销售总额,以代替第 (1) 款中规定的范围。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f) 秘书可制定规章,在为根据本节规定需要注册的人员提供在线注册系统所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取代本节的条款。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g) 根据本节规定采纳、修订或废止任何费用,不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要求的约束。秘书应在 30 天内将根据本节规定采纳、修订或废止有关评估费率的规章命令送交行政法办公室。行政法办公室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第 6 条(自第 11349 条起)的规定,立即将该命令提交州务卿备案,无需进一步审查。该命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g)(1) 表明规章是根据本章采纳、修订或废止的。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g)(2) 声明该命令正在送交备案。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1(g)(3) 请求行政法办公室发布命令备案通知,并在《加州法规》第3篇中刊印适当的参考文献。
有机产品注册 有机认证豁免 年度注册续期 初级农产品 州有机计划 公共卫生官员注册 加州有机法规 注册费表 总销售额评估 有机产品处理 分类产品注册 在线注册系统 有机产品类别 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 州法规修订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4.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农业注册人注册和费用收取的协调程序,以确保合规性并及时更新信息。如果注册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将被拒绝。注册信息中影响费用的变更必须在30天内报告。某些注册信息应请求向公众提供,可能需要支付费用。
如果注册费不足以支持注册计划,秘书可以暂停该计划。注册在被撤销或到期前一直有效。撤销程序遵循其他法律规定,不遵守规则可能导致注册被撤销,并允许上诉。
如果注册费未按时支付,账户将被关闭,注册作废,从而无法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逾期付款将产生罚款和利息。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a) 在可行范围内,秘书经与主任协商,应当协调本节的注册和年度费用收取程序与适用于注册人的类似许可或注册程序。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b) 秘书应当拒绝不完整或不符合本法案规定的注册申请。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c) 注册人应当在30天内通知秘书注册表上报告的任何信息变更,并且如果该变更导致应缴费用高于先前已支付的费用,则应当支付任何额外应缴费用。
(d)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d)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d)(1) 应任何人的请求,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d)(1)(A) 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d)(1)(B) 注册人的业务性质。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d)(1)(C) 所有根据本法案提供认证的认证机构或政府实体(如有)的名称。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d)(2) 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复制此信息的成本。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注册表免于受《政府法典》第一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的约束。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e) 秘书经与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协商,如果秘书认定注册费收入不足以支持注册执法计划,可以暂停本节规定的注册计划。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f) 注册在被撤销、暂停或注册期满之前,均被视为合法有效。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g) 注册撤销程序应当与本法案的其他规定一并执行。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办公室可以因未能遵守NOP(国家有机计划)或本法案而启动撤销程序。受到该行动影响的人应当有机会对该行动提出上诉,并获得在行政上诉中听证的机会。此上诉将由州或县农业专员办公室管理。
(h)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h) 如果注册费在到期日后60天内未支付,账户将被视为关闭,注册作废。应当向注册人以及认证机构(如适用)发送通知,告知他们注册人在此账户全额支付之前,不能再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3.2(i) 受本章约束的生产商、经营者、加工商或认证机构,未能在费用到期应付之日起10天内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所确定应付总金额10%的罚款,加上未付余额每月1.5%的利息。
农业注册 费用收取 注册暂停 注册撤销 有机产品销售 费用截止日期 罚款和利息 合规要求 公众信息获取 协调程序 注册执法 行政上诉 信息更新 不完整注册拒绝 有机产品咨询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5.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食品和生农产品的规定也适用于种子、纤维材料和园艺产品。它明确指出,当需要实现法律目的时,这些术语应包括种子、纤维和园艺产品。
本章也适用于种子、纤维和园艺产品。本章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编第5章第7条(从第110810节开始)中使用的“食品”和“生农产品”术语,在上下文需要时,包括种子、纤维和园艺产品,以实现本节的目的。
种子产品 纤维产品 园艺产品 生农产品 食品法规 健康与安全法典 农业法律 种子监管 纤维监管 园艺监管 食品包容性 上下文包容 产品分类 第5章 第104部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23, Sec. 77. Effective September 29, 1996.)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认证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每年向州政府注册。他们必须提交美国农业部 (USDA) 认证或申请的证明,并根据客户数量支付注册费,最高不超过 500 美元。
这些机构可能受到审计,其程序必须透明,但其记录除非另有要求,否则将保密。经认证的机构可以代表其客户提交申请和费用。
该法律还允许在有足够人数请求的情况下设立县级认证项目,并收取费用以覆盖成本。逾期支付认证费将处以罚款并加收利息。
认证机构必须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向州或县农业专员提供特定记录,尽管这些记录不被视为公共记录。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a) 任何在本州认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认证机构,应向秘书注册,并此后每年续期注册,除非该组织不再从事需要注册的活动。注册应使用秘书提供的表格,并应包括美国农业部 (USDA) 认证的副本或申请证明(如适用)。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b) 每个认证机构应向秘书支付年度注册费,每位在本州认证的客户二十五美元 ($25),最高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认证机构提交的任何注册信息应向公众开放供查阅和复制。秘书可随时审计该机构的认证程序和记录,但认证机构的任何未另行要求披露的记录应由秘书保密。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c)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可以代表其客户提交年度注册费和申请,前提是在向秘书缴纳适用费用时,包含第 46013.1 节要求的所有信息。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d) 秘书和在秘书监督下的县农业专员,如果收到足够数量的人请求以覆盖秘书确定的该县项目成本,应设立一个认证项目。该项目应符合本法案的所有要求。此外,该项目应符合联邦认证项目的所有要求,包括联邦认可。秘书应为该项目的参与者制定收费标准,以覆盖秘书在该项目中的所有合理成本。根据本节开展自愿认证项目的县农业专员应为该项目的参与者制定收费标准,以覆盖该县在该项目中的所有合理成本。秘书不得将根据本章收取的注册费用于采纳或管理本项目。本款授权的认证费应于 1 月 1 日到期支付,或可在颁发认证决定之月后的次月 10 日之前按比例分摊。任何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到期金额的人,应向提供证书的执法机构支付所确定到期总金额 10% 的罚款,加上未付余额每月 1.5% 的利息。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在本州认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认证机构,应立即提供以下记录供秘书或县农业专员查阅,并应在收到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在秘书确定的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向其提供副本: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e)(1) 从认证申请人及已认证业务处获得的记录。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e)(2) 认证代理机构就认证申请人及已认证业务创建的记录。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e)(3) 根据国家有机项目(1990 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7 U.S.C. Sec. 6501 et seq.)第 6517 节和 7 C.F.R. 205 et seq.)、《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 篇第 5 部分第 5 章第 7 条(自第 110810 节起)以及本法案要求保存的,适用于任何销售有机产品的人的任何记录。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1(f) 根据本节获得的记录不属于《政府法典》第 7920.530 节所定义的公共记录,且不受《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10 部分(自第 7920.000 节起)的约束。
有机认证 注册续期 美国农业部认证 注册费 检查与审计 客户认证 县级认证项目 认证收费标准 逾期付款罚款 记录保密 检查记录 认证机构记录 国家有机项目合规 收费标准 县农业专员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15, Sec. 127. (AB 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3, pursuant to Sec. 463 of Stats. 2021, Ch. 615.)
如果您在加州销售“有机”产品,如果联邦法律有此要求,该产品必须由美国农业部(USDA)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此外,此类产品只能根据加州法律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批准这些产品的认证机构需要获得美国农业部的认可。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2(a) 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产品,如果联邦法案要求其进行认证,则必须由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2(b) 产品应仅根据本法案的规定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4.2(c) 认证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机计划》(NOP)的规定获得美国农业部(USDA)的认可。
有机认证 认可的认证机构 美国农业部认可 NOP 有机产品 加州有机法 认证机构要求 有机产品销售 联邦有机标准 产品认证 有机合规 美国农业部认证 有机销售法规 有机标签 农业认证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14.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这项法律要求注册认证机构每年两次(一月和六月)向秘书提交一份在加州获得产品生产或加工认证的所有个人的名单。这些名单应在每次提交后30天内公开。如果认证机构在网上维护一份可供公众查阅的最新名单,则可视为履行了这项义务。
注册认证机构应每年一月和六月向秘书提交一份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产品生产或加工认证的所有人员的名单。该名单应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后30天内公开。在向公众开放的互联网网站上保持最新名单的认证机构,可被视为符合此要求。
注册认证机构 名单提交 生产认证 加工认证 公开名单 申报期 认证合规 互联网网站名单 生产加工 公众查阅 认证机构要求 年度认证 在线认证名单 半年度提交 提交给秘书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15.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产品只有在按照本法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生产和处理后,才能获得认证。认证必须由一个注册的认证机构来完成。
认证产品 注册认证机构 生产标准 处理要求 认证指南 符合本法 产品认证 注册机构 认证标准 产品处理规则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16.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材料,是《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第205.600至205.607节中具体规定的材料。这可能与这些材料必须符合的特定标准或指导方针有关。
本州可接受的材料是《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第205.600至205.607节(含首尾)中列出的材料。
可接受材料 第205.600至205.607节 《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 监管标准 合规材料 联邦指导方针 加州法规 联邦法规合规 批准材料 材料标准 联邦法规引用 州材料指南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21.5.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本法律条款允许个人就涉嫌违反与有机产品相关的法律行为向秘书提出投诉,并需遵循特定规定。秘书必须建立处理这些投诉的程序,根据产品类型(新鲜食品更快)在几天内启动调查,并在 120 天内解决。如果投诉不符合某些信息要求,可能会被驳回,但投诉人必须被告知驳回理由。这些行动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并且整个程序必须符合联邦有机计划的规定。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1(a) 任何人可以就涉嫌不遵守本法案的行为向秘书提出投诉,投诉应依照第 46000 节或国家有机计划 (NOP) 采纳的法规的规定进行。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1(b) 秘书应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处理投诉的程序,包括提供书面投诉表格,以及在收到关于新鲜食品的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于其他产品则在七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的程序,并在其后 120 天内完成调查,向投诉人报告调查结果和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如有)。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1(c) 秘书可以设定最低信息要求,以确定投诉的可核实性,并可以规定驳回不符合要求的投诉。秘书应向投诉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驳回的理由。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1(d) 秘书应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履行本法案的职能和目标。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1(e) 本州的投诉程序还必须符合国家有机计划 (NOP) 采纳的法规中规定的所有投诉程序。
投诉程序 违规 有机产品法规 调查时限 投诉表格 新鲜食品 信息要求 投诉驳回 书面通知 资金可用性 加州有机法规 NOP法规 执法行动 违规报告 秘书职责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6.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允许县农业专员随时启动一个程序,调查是否违反了有机农业规定。这个程序可以调查有机注册人、其家人、雇员或任何相关人员的行为或记录。
听证通知将采用官方表格,并解释举行听证会的原因,警告不参与可能导致负面后果,并提供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详情。
如果违规行为得到确认,秘书或专员可根据相关法案采取纠正措施。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a) 任何县农业专员可随时启动通知和听证程序,以确定是否违反了这些规定。确定是否发生违规的听证程序可包括对以下人员的行为或记录的审查: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a)(1) 有机注册人。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a)(2) 家庭成员、雇员或任何其他获授权代表注册人行事的人员。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a)(3) 任何其他其行为可能导致违规的人员。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b) 听证通知应采用秘书批准的表格,并可包含: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b)(1) 举行听证会的原因。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b)(2) 警告不参与可能导致其他不利行动,或可能被视为承认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b)(3) 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2(b)(4) 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在根据上述 (a) 款确定已发生违规行为后,可采取本法案中规定的任何纠正措施。
县农业专员 有机注册人 有机农业规定 听证程序 违规调查 纠正措施 听证通知 不参与的后果 农业合规 违反规定 行动审查 授权代表 记录审查 不利行动 有机认证执法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2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如果有人对其注册的决定不满意,例如注册被拒绝、暂停或撤销,他们可以根据联邦法规向秘书申请听证会。
任何人可以根据《联邦法规》第7篇第205.668节向秘书提出听证申请,或因下列任何一项行动或决定而感到不满的: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3(a) 任何注册的拒绝。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3(b) 任何注册的暂停。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6.3(c) 任何注册的撤销。
上诉听证会 注册拒绝 注册暂停 注册撤销 申诉程序 注册决定 联邦法规 第205.668节 第7篇 听证申请 不满方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7.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如果您收到了不利行动的通知函,您有该信中规定的期限,或者从收到信件之日起3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以书面形式向秘书提出上诉。上诉在秘书收到之日正式提交。如果您未及时提交,该决定将无法在以后被质疑。上诉程序将主要遵循州的《行政程序法》,但也可以使用食品和农业部的听证官。
上诉应在不利行动通知函中规定的期限内,或在收到不利行动通知函之日起3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秘书。上诉应视为在秘书收到上诉之日提交。除非及时提交上诉,否则不利行动将成为最终决定且不可上诉。秘书的程序应在可行范围内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第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500) 条起),但可以使用食品和农业部的听证官。
不利行动 上诉程序 书面提交 秘书 期限 通知函 最终决定 不可上诉的 行政程序法 食品和农业部 听证官 及时提交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8.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如果公司或个人不同意NOP认可的认证机构所做的决定,他们可以向秘书提出调解上诉。
NOP认可的认证机构 上诉程序 调解 客户上诉 认证决定 NOP法规 秘书调解 争议解决 有机认证 NOP行动 上诉权 认证争议 有机标准
(Amended by Stats. 2016, Ch. 403, Sec. 18. (AB 18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7.)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对违反有机产品规定的人处以民事罚款,而不是提起诉讼。每次违规的罚款最高可达5,000美元,但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销售或标注非有机产品为有机产品,罚款金额可能会更高,并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确定。
如果违规并非故意,罚款最高可达2,500美元。对于首次轻微违规,他们可能会只发出警告。任何面临罚款的人都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进行抗辩,如果他们不同意决定,也可以请求复审。
秘书可以追回执法成本,所有收取的罚款将按照第46007条的规定使用。过去五年内的罚款记录必须向公众公开,也可以应要求邮寄。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a) 代替起诉,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可对根据第46000条规定受秘书执法管辖的任何人处以民事罚款,该人违反本法案、根据本法案通过的任何法规或NOP通过的法规,每次违规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每次违规的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的性质、违规对本章宗旨和条款实现的影响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对违规者的影响(包括对未来违规的威慑作用)来确定。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b)(1)尽管有 (a) 款规定的罚款,如果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发现某人或与责任相关的个人明知故犯地销售或标注产品为有机产品,违反本法案、根据本法案通过的任何法规或NOP通过的法规,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可对该人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的金额不超过《联邦法规》第7篇第3.91(b)(1)(xxxvi)节中规定的金额。就本节而言,“与责任相关”的含义与《联邦法规》第7篇第205.2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b)(2) 尽管有 (a) 款规定的罚款,如果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发现违规并非故意,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可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c) 对于首次违规,代替 (a) 或 (b) 款规定的民事罚款,如果秘书或县农业专员发现违规情节轻微,可发出违规通知。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d) 收到罚款通知后30天内提出书面请求的,拟被处以民事罚款的人应有机会在秘书或县农业专员面前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该人应有权查阅秘书或专员的违规证据,并有权为自己辩护提供证据。如果未请求听证会,则民事罚款将构成最终且不可复审的命令。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e) 如果举行了听证会,任何人可在秘书或县农业专员的最终命令之日起3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书面请求复审秘书或县农业专员的最终决定。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f) 秘书有权向任何被发现违反本章规定的有机经营者或个人收取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这些费用涉及本章的执行。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g) 秘书应根据第46007条的规定使用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资金。
(h)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h) 秘书根据本节处以的民事罚款可通过以州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追回。县农业专员根据本节处以的民事罚款可通过以县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追回。在本节规定的复审程序用尽后,县农业专员或其代表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提交专员最终决定的经认证副本(该决定指示支付民事罚款),以及(如适用)任何驳回行政强制令申请的命令副本。书记员应立即根据该决定或命令录入判决。根据《政府法典》第6103条,高级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根据本节录入判决所需的任何公务收取费用。
(i)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17(i) 秘书应在一个中央地点保存并应请求公开提供查阅和复制一份清单,列出秘书和各县农业专员在过去五年内处以的所有民事罚款,包括每笔罚款的金额、被罚款人以及违规性质。该清单的副本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供,但需书面请求并支付秘书规定的合理费用。
民事罚款 有机产品 执法管辖权 非故意违规 明知故犯销售虚假标签产品 首次违规通知 罚款听证会 执法成本报销 罚款公开记录 罚款联邦指导方针 威慑作用 行政强制令 违规通知 对违规者的影响 罚款追回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9.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本法允许秘书和县农业专员进行检查,无论是预先通知的还是不预先通知的,以核查人们是否遵守本法案设定的规定。
农业检查 合规性检查 预先通知的检查 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县农业专员 抽查 检查计划 合规计划 农业法规执行 检查权限 农业合规 检查程序 农民合规 监管合规执行 农业监督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10.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本法律允许县农业局局长请求其当地的地区检察官,在该局长的管辖区域内采取法律行动,以执行本法案和国家有机计划 (NOP) 的规定。
县农业局局长 地区检察官 执法行动 国家有机计划 NOP 合规 地方执法 农业法 有机法规 执法管辖权 法律行动请求 有机农业合规 县级管辖权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29.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标注违反有关有机产品法案的产品是违法的。但是,如果食品处理商、分销商或零售商销售某种产品,并基于生产商或加工商的声明认为其是有机产品,那么他们不算违法,除非他们明知或应知该产品并非有机产品。如果他们参与了产品的加工或控制了其加工方式,他们也可能被认定有责任。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0(a) 任何人销售、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标注任何违反本法案的产品,均属非法。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0(b) 尽管有(a)款规定,从事食品处理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业务的人,如果善意销售、要约销售、标注或广告宣传任何产品,并依赖于生产商、加工商或其他分销商关于该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陈述,则不应被认定违反本法案,除非该处理商、分销商或零售商: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0(b)(1) 明知或应知该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0(b)(2) 从事该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3)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0(b)(3) 规定或指定了该产品生产或加工的方式。
有机产品标签 食品处理商责任 有机产品广告 分销商责任 零售商有机合规 善意信赖 生产商声明 产品虚假标注 有机产品销售 产品标签违规 分销商义务 非法销售行为 有机产品加工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11.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虚假认证产品,特别是有机产品,是违法的。未经注册的认证机构,不得声称产品为有机产品。在申请成为认证机构的注册过程中,撒谎或隐瞒信息也是违法的。如果您就认证事宜向官员撒谎,可能会面临联邦法律后果。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1(a) 任何人违反本法认证产品均属非法。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1(b) 除非根据本法正式注册为认证机构,否则任何人认证产品或公司为有机产品或公司均属非法。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1(c) 任何人根据本法在认证机构注册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或明知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实,均属非法。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1(d)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7 篇第 205.100(c)(2) 节,向秘书、州政府官员或经认可的认证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人,应受《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1001 节的约束。
有机认证 虚假认证 认证机构注册 虚假陈述 联邦法律后果 有机产品 注册披露 《联邦法规法典》第 7 篇 《美国法典》第 18 篇 违反认证法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12.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您已妥善注册,否则销售或宣传任何产品为有机产品是违法的。您也不能在有机产品注册过程中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2(a) 任何人销售、广告宣传、贴标签或以其他方式将任何产品宣称为有机产品,除非已根据第46013.1条正式注册,否则均属违法。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2(b) 任何人在根据第46013.1条进行的注册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或明知而未披露要求披露的事实,均属违法。
有机产品注册 有机产品虚假广告 有机产品错误标签 非法有机产品销售 有机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宣称 有机标签法律 有机产品注册要求 有机产品披露要求 有机注册中的虚假陈述 有机产品营销法规 非法有机产品广告 有机产品合规 有机产品标签法规 有机认证欺诈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13.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规定,伪造、篡改、不保留、不获取或不分享第46028条所要求的某些记录是违法的。
伪造记录 篡改记录 记录保留 记录披露 未能获取记录 非法记录行为 第46028条合规 文件篡改 记录法 非法文件处理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33.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肥料或农药含有禁用物质,却声称可用于有机产品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还禁止拒绝接受检查、错误标注有机产品,以及篡改重要的有机注册或认证文件。此外,任何移除停止产品销售或处置指令,以及在加州使用“过渡期有机”一词的人,也都是违法行为。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a) 任何人广告、标注或以其他方式声称任何肥料或农药化学品可用于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分销,而该肥料或农药化学品含有禁用物质的,均属违法。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b) 任何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均属违法。
(c)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c) 任何人错误标注任何有机产品的,均属违法。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d) 任何人篡改任何有机注册表格的,均属违法。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e) 任何人篡改任何认证文件的,均属违法。
(f)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f) 任何人伪造任何文件的,均属违法。
(g)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g) 任何人从任何批次产品中移除停止销售或处置指令的,均属违法。
(h)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4(h) 在本州使用“过渡期有机”一词的,均属违法。
有机产品标注 禁用物质 肥料 农药化学品 拒绝检查 错误标注 有机注册表格 认证文件篡改 文件伪造 移除停止指令 过渡期有机 加州有机法规 有机认证 合规检查
(Added by Stats. 2002, Ch. 533, Sec. 34. Effective January 1, 2003.)
这项法律规定,食品或产品不能使用诸如“有机(如有)”或“优于有机”等短语进行标注或宣传,也不能使用任何其他使人无法确定该产品是否真正有机的措辞。
任何食品或产品不得被宣传或标注为“有机(如有)”或“优于有机”,或使用任何令人对其所售食品或产品是否为有机食品产生疑问的术语。
有机标签 食品广告 产品标签 误导性标签 有机认证 广告标准 标签法规 有机声称 营销术语 消费者保护 有机标准 食品产品 标签合规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14.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如果您生产、处理或销售有机产品,您必须保存精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符合秘书、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以及国家有机计划的指导方针。
所有生产、处理或零售以有机产品出售的人员,均应按照秘书经与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协商后以及国家有机计划的要求,保存准确和具体的记录。
有机产品 记录保存 生产要求 处理者义务 零售商责任 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 国家有机计划 有机认证合规 有机标准 有机产品销售 文件要求 农业合规 有机产业 加州有机法规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456, Sec. 15. (SB 1117)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有机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工者或零售商,必须提供其记录以供检查,并应要求在72小时内向负责执行有机产品法律的授权官员提供副本。这些记录不属于公共记录,但有正当理由的个人可以从秘书处获取摘要记录,秘书在发布前必须删除财务和敏感信息。
发布这些记录不构成泄露商业秘密。复制记录可能会收取合理的费用。秘书没有义务为回应传票而获取其不掌握的记录,并且在因法律要求发布任何记录之前,必须对敏感信息进行编辑。
(a)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销售有机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工者或零售商,应立即提供本条要求保存的任何记录以供检查,并应要求,在收到要求后72小时内,向秘书、司法部长、任何检察官、任何负责执行与有机产品生产或经营相关法律的政府机构提供副本,以执行本法案。根据本法案获取的记录不属于《政府法典》第7920.530条所定义的公共记录,且不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的约束。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b) 任何证明请求有理由的人提出书面请求后,秘书应在收到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获取并向请求方提供本法案要求保存的以下任何记录的副本,这些记录涉及已售出或待售的特定产品,并标明施用于该产品的物质,但关于运营或交易的财务信息、关于施用物质数量的信息、每次施用或施用的日期、关于供应商或客户身份的信息,以及所购用品或所售产品的数量或价格,应在披露前删除,且不得向除根据(a)款授权获取记录的人员和机构以外的任何人发布:
(1)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b)(1) 第46028条所述的生产者记录。
(2)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b)(2) 第46028条所述的经营者记录,以及(如有)第46028条所述的先前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记录,但不识别先前经营者或生产者,以及(如适用)根据本法案要求获取的记录。
(3)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b)(3)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b)(3)(A) 第46028条所述的零售商记录,以及(如有)第46028条所述的先前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记录,但不识别先前的加工者、经营者或生产者,以及(如适用)根据(d)款要求获取的记录。本款应是公众获取本法案要求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零售商保存的记录的唯一途径。
(B)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b)(3)(A)(B) 任何根据本款要求提供记录的人,可以向秘书申请拒绝该请求,理由是该请求具有轻率或骚扰性质。秘书在作出此项认定后,可以豁免本款针对作为申请主题的特定信息请求的信息提供要求。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c)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c)(b)款中规定应要求发布的特定信息,不应被视为《第110165条》、《证据法典》第1060条或《统一商业秘密法》(《民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3426条起))项下的“商业秘密”。
(d)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d) 秘书可以向请求记录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报销秘书或记录来源复制所请求记录的成本。
(e)CA 食品与农业法 Code § 46029(e) 秘书不应被要求为回应传票而获取其不掌握的记录。在回应传票发布根据本法案要求保存的记录之前,秘书应删除任何有关供应商或客户身份以及所购用品或所售产品数量或价格的信息。
有机产品记录 检查 政府机构 财务信息编辑 公共记录豁免 商业秘密豁免 记录查阅程序 生产者经营者零售商义务 法律请求回应 传票记录管理 有机产品执法 信息编辑要求 有机产品状态披露 记录保存合规性 记录查阅费用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15, Sec. 128. (AB 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3, pursuant to Sec. 463 of Stats. 2021, Ch. 615.)